民法“以案说法”
——以“四川泸州遗赠案”为例
2017-01-31杨少聪
杨少聪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民法“以案说法”
——以“四川泸州遗赠案”为例
杨少聪*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2001年,本案当事人黄某在与蒋某婚姻有效期内,作出一份公证遗嘱,将其所属财产遗赠给第三人张某,由此而引发的这一著名的案件。笔者在此对具体案情不再赘述,主要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的法律适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该案件能否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决
(一)黄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序良俗这一原则被人们所知晓。该原则虽在《民法通则》第7条体现出来,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此项原则做出详细的解释,也无可以引用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对该条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该条符合公诉良俗原则的具体要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会产生不符合社会公德、社会利益,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结果,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审理案件。
本案中张某属于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其黄某的同居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正常和谐的家庭价值观的原则,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间相互忠诚与尊重的义务。该义务虽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它以国家立法的方式表明国家所倡导的婚姻的模式。这种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违反了我国倡导的夫妻间相互忠诚与尊重的义务,不符合我国的现实的婚姻价值观。二是,黄某同居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这是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黄某在其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内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事实上的婚姻。黄某的行为有悖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问题
法律原则,是从法律规则中总结出来的具有共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条款,具有稳定性和概括性。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法律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确定性条款,可以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中被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上,法律原则由于其特性,被用作审理依据时的要求,相对于法律规则更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援引时必须遵守以下两个要求:
首先,穷尽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在没有相应具体的确切法律条文时才得以援引的规则。因为法律原则高度概括性的特点,没有具体的可以直接适用的内容条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是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适当的引用。其次,个案使用原则。法律原则不能够任意的被用于各个案件当中,只有当具体的案件适用法律规则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时,才能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实际情况,排除对法律规则的适用,相对性的援引法律原则。
二、本案涉及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黄某将其所列述的财产作为遗产赠送给张某,这些遗赠物的性质是否都属于黄某个人的财产有待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用的规则,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本案中,黄某在与蒋某婚姻有效期内,没有对两人的财产约定分配规则,因此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
三、本案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学理的有关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下面就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对该遗嘱效力进行阐述:
第一,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案情,黄某在订立遗嘱时虽然是在患病期间,但并未丧失行为能力。
第二,意识表示真实。根据案情,遗嘱是在黄某患病之际张某照顾他之时订立,没有欺骗、被威胁的行为,因此可知该遗嘱合乎黄某内心真意。
第三,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黄某遗产内容均是具有合法的来源,不再赘述。
第四,遗嘱的形式合法。本案中,黄某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原则上应属有效。但公证遗嘱的效力远远高于其他的形式的遗嘱,因此对其的审查要求也相应较为严格。本案中,黄某的遗嘱的受益人是“第三者”身份的张某,触犯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关在进行该遗嘱的公证时,未查明该情况,不符合公证的有关规定,导致该遗嘱公证不合法。
四、案件分析结论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中着重描述了公证的效力,对遗嘱中哪部分有效,哪部分无效做了判决。本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件订立时,黄某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是其真实的意识表示,且形式合法,但该遗嘱所遗赠的对象是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遗嘱订立的目的有违我国民法的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本案的一审二审法官均考虑和运用了价值判断和利益考量的方法,来弥补了三段论的不足,在具体的个人利益和抽象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寻求利益的最大化。本案中,黄某将遗产遗赠给第三人的行为,单纯按照司法三段论的方法,体现遗嘱自由,是合法的。但再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时候,法官意识到单纯的按照法律司法三段论引用法律规则所作出的处理结果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作出的裁判将背离我国所倡导的核心的道德价值观,且违反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于是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审判,不仅正确运用了法律,还使此案件的利益最大化,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1]孟令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范李瑛.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孙若军.继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蒋月.继承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5]魏振赢.民法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杨少聪(1992-),女,河南平顶山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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