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法教义学分析*
2017-01-30徐战辉
徐战辉 胡 晶
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责任保险的法教义学分析*
徐战辉**胡 晶**
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老人摔倒,扶不扶?”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普通百姓往往从朴素的道德观念入手,将之付诸于道德审判,但它还是一个法律评价的技术问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络旗舰店推出了网上销售的“扶老人险”,颇受年轻人的青睐。按照该险种保险条款的内容,涉及到保险法第65、66条的解释适用,本文以法教义学为视角,详细讨论了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基础关系,提出了责任保险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理念,准确界定了“扶老人险”的构造。
责任保险;法教义学;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扶老人险”新险种的推出和本文作者亲自购买该险种的真实案例开放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法教义学视野下,《保险法》第65、66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如何与“扶老人险”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请求权基础要件”的涵摄。在保险法的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中,如何为解决类似的“老人摔倒,扶不扶?”的现实问题探索一套相对客观的价值判断系统。
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要有三方法律主体,分别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者,三者之间互相负有权利义务。《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分别是第65条与第66条。首先,第65条作对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构造作出了一般规定,包括责任保险的法定定义以及责任保险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和抗辩权的配置。其次,第66条是第65条的补充规定,主要涉及到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
二、保险法第65条的解释论
(一)第1款、第2款的解释论
正确理解该条文应当有一个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大前提,即被保险人作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其理应当根据民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处的民事赔偿责任与赔偿保险金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前者属于民法责任,后者属于保险法责任。责任保险使侵权责任的承担社会化。①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1款及第2款前段的规定,被保险人在造成第三者损害之后,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义务的情形有三,一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二是依照合同的约定;三是被保险人请求时,也即第三者在这三种情形下,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依据体系解释方法,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先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②)然后再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了损害之后并没有向第三者实际承担责任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就可能存在风险。
因此,在上述思路的基础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就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基于上述三种情形而由“第三人”(保险人)代为清偿了。根据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赔偿保险金请求权。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类型”,即合同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第三者)履行债务达成一致。第65条第1款规定若当事人约定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范意旨,第三者直接取得了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对该条文还有另一种解释方法,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指的是第2款的规定,即(1)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同时,应当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2)被保险人应当请求而未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赔偿请求权,此时,第三者的请求时应当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按照这种思路去理解,保险人的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的来源就限缩到了两种。
(二)第3款的解释论
该条文与前两款的规范意旨有所不同,其主要规范的不是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直接赔偿保险金与直接请求赔偿保险金的关系。而是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从民法体系来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可能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是其他法定责任。第65条第3款,依文义解释的反面推论,应当理解为被保险人(甲)应先依据违约、侵权或者其他向第三者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其他责任,然后,再由保险人(乙)向被保险人(甲)赔偿保险金。
理清被保险人、保险人和第三者三人之间的请求权关系,同时,科学配置抗辩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抗辩行为和负担抗辩费用)③,这样才能构建出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三、保险法第66条的解释论
第66条中提到三种费用类型,即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必要费用,从文义上看,“或者”连接了仲裁和诉讼,两者是选择关系,“以及”是并列关系,遵循语言逻辑,应当可以得出是仲裁费用和必要费用;诉讼费用和必要费用的结论。
即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三者基于保险事故,(一)以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必要费用;(二)以被保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保险人应诉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必要费用;原则上由保险人承担,这也是“扶老人险”设置的依据所在。当然,若合同另有约定且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该费用可以由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予以协商确定。
基于文义解释,该条文没有进一步区分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的胜诉或者败诉对法律费用的影响,比如被保险人胜诉时,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的第三者来承担,那么,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中应当不包含诉讼费用这一部分;被保险人败诉时,保险人只需要按照第66条的规定承担即可。
综上所述,“扶老人险”的保险金责任仅限于法律诉讼费用,这一点符合《保险法》第66条的构成要件,责任保险制度应用于“扶老人险”具有理论逻辑上的自洽性,有利于通过法律技术来化解“老人摔倒扶不扶”中的道德风险。“扶老人险”中被保险人、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关系也充分体现出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责任保险法律技术的具体应用,对保险法的解释适用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 注 释 ]
①江生忠,邵全权.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理论思考.南开经济研究,2004(04):92.
②温世扬主编.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9:240.
③武亦文.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商研究,2013(04):66.
*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院级课题《责任保险在“扶老人险”中的应用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yb06)。
** 作者简介:徐战辉(1983-),男,河南平舆人,研究生,信阳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中国民法;胡晶(1990-),女,河南信阳人,研究生,信阳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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