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探究
2017-01-30杨树敏
杨树敏 王 娜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探究
杨树敏 王 娜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引言
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中信用和道德的支撑,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但在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过程中,其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一些地区存在“人情保”和“关系保”的现象。这就要求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的重建,节约国家的社会救助资源,使真正需要救助的人群实现“应保尽保”,规避道德风险问题。
二、社会救助制度运行中的信用风险
从社会救助对象的角度看,近些年,骗取低保的事件层出不穷,“住豪宅开宝马领低保”等怪象时有发生,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淡化了吃低保不光彩的观念,瞒报虚报家庭收入等重要信息,企图“挤”进低保,一度掀起了“入保潮”。大量已获得低保资格的家庭及成员,当其不再符合低保要求时,并没有及时申请退出低保,反而隐瞒已变动的经济收入信息,造成失信行为。
社会救助代理方面,以社会慈善机构为代表的社会救助代理机构的公信力毋庸置疑。然而,救助信息披露机制不及时不透明,委托方对资金和物品去向的监管不到位,部分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滥用救助资金,假报或瞒报资金物品去向,甚至将捐献物品用于市场买卖,以攫取不法利润。这些失信行为不仅浪费了救助资源,还损害了公共利益。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实施具体社会政策时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建立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利于一个国家或地区长期稳定和繁荣,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常常会由于其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操作过程不规范,不少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频繁出现“人情保”、“关系保”、“指标保”,这些行为都会一定程度造成社会救助制度资源的流失。
三、社会救助领域信用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准公共物品的属性
准公共物品是指不同时或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社会救助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其消费不可避免会发生“搭便车”的现象,很多不符合社会救助资格或条件的群体为了自身利益也纷纷“赶来”提交申请,虚报瞒报家庭状况,这种状况会不可避免地挤出一部分真正需要救助的对象,而失信行为越来越多,会损坏社会公平,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二)权利义务单向性
不同于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社会救助体现的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也就是说,任何符合被救助条件的社会成员,都有权利提交救助申请,通过审核的申请者皆可得到救助。现实中,为了达到这个条件,不少人倾向于违背诚信原则,制造虚假申报材料、隐瞒家庭实际状况,信用危机由此产生。
(三)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利益主体之间掌握信息量并不对等,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利用自身掌握的大量信息损害对方的利益。申请者隐瞒收入信息进行救助申请,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而不是根据贫困群体的需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慈善机构资金运用方向不透明等现象都是因信息不对称而违背了信用。
(四)政府失灵
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管理审批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易于出现权利寻租的行为,核查人员可能会与申报者进行利益的勾结。而在政府扶贫开发项目中,也会存在寻租行为从而导致扶贫资金投入贫项目而流到高回报的地区和项目中。这些行为会造成社会救助资源效率的损失,使应保者不能尽保。
四、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严格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批机制
为了确保救助资金真正惠及困难的群众,社会救助机构应严格救助对象申请者的审批机制,并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使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及时获得救助,及早摆脱贫困。在家计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造假并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情况,管理审批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停止或撤回其社会救助物资,情节严重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惩罚,确保社会救助的权威性。
(二)完善社会救助相关指标体系的构建
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指标体系相对单一,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等相关救助制度时,应充分考虑申请者的家庭收入状况、受教育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指标,积极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救助的指标体系,以充分保障社会公平。
(三)加强对社会救助代理机构的监管和约束
社会救助代理机构由于管理方式和操作机制的不合理,引发了一系列丑闻,造成社会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互不信任,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成为一种不安定因素。对于委托代理机构而言,应制定科学的管理和操作机制,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网上公开财务平台,提高透明度。从其机构内部来看,也要做好合理的监督机制,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扼杀不道德现象,使社会救助代理机构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放心机构和服务机构。
(四)建立社会救助领域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
在社会救助领域要建立一个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待守信行为,要表彰其积极行为,给予其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或者给予其政策优惠,当其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时,可以对其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的机会。对于失信的社会救助行为来说,应设立市场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当发现申请者假报收入状况时应马上停止并取消对其进行的社会救助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谴责,形成一种社会震慑力,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
(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的法制建设,政策是否公开透明有赖于社会救助的法制建设,完善的法律法规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救助中存在的人为主观随意性、某些失信行为以及部分地方因财政支出困难而停发、减发社会救助资金等违规操作现象的出现。抓好救助体系法律法规建设,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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