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感”概念及当代启示
2017-01-30夏文斌凌加英
夏文斌,凌加英
罗尔斯的“正义感”概念及当代启示
夏文斌,凌加英
正义感;正义制度;道德人格
正义感是正义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是引领和规范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范畴。罗尔斯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总结概括了正义感的形成过程,提出正义感是正义观念、正义情感和正义行为的整合和统一。正义感的特点在于其以共识为基础,并最终指向公众领域以规范社会及其成员的观念和行为。因而,在对社会个体的道德人格的完善和社会正义制度的构建方面,正义感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我国当前社会道德建设中处理好正义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之道、正义感与当代中国的社会善治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义感是一个同时关涉着个人道德观念与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概念,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涉及良序社会论证的关键环节。分析正义感的形成、特点和作用,既有利于对正义理论的内在逻辑进行梳理和把握,又对我国当前社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提升和实践借鉴意义,有助于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完善道德人格,进一步优化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和环境。
一、正义感的形成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感的形成与个体道德心理的发展过程密不可分,它是社会成员的道德人格逐渐完善的助推力;并且,正义感本身又包含了观念、情感和行为的内在统一,这是人们在道德历史实践中形成的。这两者构成了正义感的历史由来。
1.正义感的历史发展走向。
罗尔斯讨论正义感形成的现实背景是良序社会,一个选择了正义原则并按照正义原则的内容进行有序运行的社会。以相应的道德心理规律的作用为前提,罗尔斯分析了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从出生到成年,依次经过权威道德、社团道德和原则道德三个阶段,最终获得与公平正义原则相对应的正义感。
权威的道德是道德发展的最初阶段,涉及正义的家庭制度。在这种环境中,父母对孩子付出了无条件的显明的爱,这种关爱能够唤起孩子的共鸣来进行情感回应。这时占主导的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权威所树立的绝对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基于权威道德的关爱、互信及对发展子女的自尊感的责任。“正是对权威的这种特殊敬重,而不是担心受到惩罚,是导致儿童以遵守道德戒律的方式来行动的首要动机”。[1](P260)同时,权威的道德实则是一种儿童的道德,因为此时的社会个体并未发展出健全的道德人格,在家庭这一相对单纯的社会环境中,个体(儿童)所采取的情感反馈和行为互动更多的是基于较为本能而直接的冲动。因而,这一阶段,在家庭这一最小的社会基本单位里,道德人格的初步开化和人性特征的初具雏形促进了权威的道德形成,这一道德的核心美德是(天伦之)爱。罗尔斯的这一论断,实际上也应合了中国传统家庭道德教育的基点:身教胜于言教。培育良好的家风是日后培育公民优秀道德人格的起始。
当获得了感受关爱之情的能力之后,个体进入社团并能够有意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践行有关的理想时,就会发展出一种与他人之间的友爱之情和信任感。社团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小型共同体,因为成员的个性不同而必然存在冲突和矛盾,但又因为统一的目标而必然要互相合作和协助。所以,在罗尔斯看来,社团中发展起来的道德是成人的道德,是实践的道德,是合作的道德。其核心是友情和信任,这是处理社团内部关系、达成合作目标的关键美德。罗尔斯认为,当平等而自由的社团中的个体都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应当指出社团的道德会十分自然的导致一种对正义标准的知识”,[2](P475)即“一个人会友好地发展出对待社团成员的情感,发展出信任感和自信感”,[1](P261-262)这种道德情感更强调了道德人格中的自由和平等的属性。
当个体在不断受到天伦之情和他人之爱培育的基础上,当制度是正义的且被人人所知,当个体认识到自己和他所爱之人都是这种制度的受益者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在这一阶段,个体不仅要对更为广泛的他人做出道德判断和情感反馈,而且还涉及到了对社会基本结构(社会制度)做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也即是说此时个体所体悟和获得的是一种更为公共化的道德原则,是一种公民的道德,这种道德原则的核心就是正义感。因而正义感的形成“不依赖于对特定人的关爱,甚至不依赖于对同类的惺惺相惜感或同情心”,而是“对正义之公共道德原则的独立接受和热衷”。[1](P262)正义原则统领下的良序社会及其基本结构就是正义感形成和作用的现实环境。从家庭到社团再到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罗尔斯所描绘的正义感的形成,具有浓厚的历史逻辑关联,清晰透明地展示了正义感的形成的基本路径,只要我们有这样一种历史敬畏之心,是可以逐步获得正义感的。
2.正义观念、情感、行为的内在整合。
正义感不是一种道德冲动,也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理念,而是有着明确的实践指向,具有强烈现实意义的观念、情感和行动的综合体。罗尔斯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对正义感产生的背景进行了梳理,这种考察突出了正义感作为一种特定的道德判断和价值情感的特征。从罗尔斯对正义感在良序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来看,又体现为正义观念、情感和行为的三位一体的综合,这一视角有助于呈现出正义感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
首先,正义感体现着知行统一。正义感的分析和论证,不仅仅是为了探究人们道德心理的一般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让正义感在人们心中植根并影响人们的实践选择。当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面对诱惑时,当人们面对社会不公时可能会出现的道德选择时,在这样一种道德实践际遇中,仿佛会听到一种正义的“天籁之音”,这就是正义感的实践生成。因为“正义感是一种接受并希望遵循道德观点,至少是正义原则所规定的道德观点,而行动的确定倾向”,且“这些原则会嵌入这个起调节作用的情操的形成过程”。[2](P388)作为以正义原则为核心而丰富起来的正义观念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个体的一种稳定成型的价值取向,二是作为社会群体的整体的价值观念体系。前者直接影响和约束着个体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后者则以共识为基础建立起一套类似于公共准则的道德判断体系,规范着社会群体的行动趋向。所以,正义观念既关涉着个体,又影响着群体。
在良序社会中,正义原则就是一种统一的价值观念,这种正义观念的特点在于其是一种基于理性思考之上的观念的系统化,作为一种内在于心的价值判断体系,既能够理性地对外在事物进行回应,又能够维持价值判断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因为“正义观念的稳定性支持了正义社会的稳定性,正义感为人们支持这个社会提供了足够的心理动机”。[3](P163)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正义感在增强社会道德定力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当一个社会不仅仅把道德教育放在书本、课堂中,而是纳入社会稳定系统的建构中,纳入到社会道德的稳定实践中时,这样的社会必定是良性有序的。可见,建立稳定的良性的健康的正义观念,必然会带来社会的长期的善治。
其次,正义感是一种必然的情感回应。罗尔斯将正义感视为人的一种“自然态度”,是内在于人的本性中的道德潜能,这种潜能最直接的表达形式就是情感的表露。正义情感既内在于人的本性之中又不同于本能的情绪发泄,而是在正义原则的主导下激发和表现出来。这种必然的情感回应,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和心理积淀基础的。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人的情感、欲望和情绪,主要是从观念中产生的,任何苦乐等情感的对象不但对情感主体个人,而且对其他人都必须是同样清楚明白地显现出来。[4](P8)而结合心理学上的定义,将情感界定为人对事物的价值特性所产生的主观反映,那么,正义情感就是个体在正义原则前提之下的一种价值表达。当人们已经在历史实践形成了一种道德价值,就必然在现实实践中明确地表达出来。一方面,如果事物是符合正义观念的,就会强化相应的正义情感,让人产生要按照某种正当和正义观办事的欲望。因为个体在对感觉进行说明和表达时往往借助于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原则,必然“借助于一种公认的正当或错误概念。”[2](P381)在罗尔斯看来,这是道德感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特征。如果与正义观念相一致,正义情感就会进一步推动“理解和应用为公众所承认的正义原则”。[5](P14-15)另一方面,这种正义情感凸显了作为理性存在物的尊严和价值,是在理性复杂的观念体系中生成的脱离了原始本能的动物性情感冲动。当面对与正义原则相背离的行为时,就会产生义愤和不满的道德情绪,罗尔斯称之为“羞耻感”,包括于己的负罪感和于人的义愤不满。从而能够驱使人们在合理的情境中做出正义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成为人们从正义认知到正义行为的契机。
再次,正义感是一种实践行为。仅有观念和情感上的表达,正义感的生成还不完整,或者说其对社会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尚不明显,正义感的最后落地是需要行为支撑的。罗尔斯认为,“一个缺乏正义感的人……缺乏某些自然态度和一种极其基本的道德情感”。[2](P386)也就是说,一个缺乏正义感的人也就缺乏人性这个概念所包含的某些基本态度和能力。所以正义行为正是这种基本态度和能力的表现,也是人之为人的本性的一种证明:第一,在正义原则的主导和正义情感的驱动下,人们愿意按照所有人的正义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如果社会成员众所周知社会结构和制度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符合正义观的原则,那么从属于这些安排的人就容易产生一种欲望和愿望:“要按照这些原则行动,在体现它们的制度中履行他们的职责”。[2](P137)第二,当偏离了正义原则的轨道,出现不正义行为的时候,人们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羞耻感,进而或采取行动规范自己的行为,或对他人的行为进行价值规导,使之符合正义原则的基本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简要概括地说,在正义感产生和发生作用的过程中,正义观念是核心,正义情感和正义行为是其主导下的社会成员所采取和表达的生活态度。三者作为有机的统一,构成了正义感的主要内容。
二、正义感的特点
正义感不是一种私人个体道德修养,而是具有一种公开性。它是在现实实践中所形成的公共意识,并对公共政策和行为具有定向的推进作用。
1.正义感的共识基础。
从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到原则的道德,罗尔斯用“互惠性”表述了正义感产生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的基本原则和立场。互惠性意味着正义感产生于人们之间相互的善意,产生于人们在现实实践中的社会联系中。一方面是觉察到他人的爱和友谊等美好的情感,另一方面是对这种情感表现出积极正面的反馈。简言之,就是一种“以德报德”的情感倾向。
这种互惠状态的形成包含着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人性,二是共识。其中罗尔斯对人性的定义奠定了理论前提,而共识的达成则强化了现实基础。罗尔斯把人性定义为一种道德人格,具有获得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并且随着这种能力的现实化,道德人格也趋于不断的完善。道德人格的界定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具备了进行情感交流的可能性,这种情感交流以相互为善的基本形态,以情感共识为理想目的。因而,共识的达成就意味着道德人格的完善和正义感的现实化。
正义感以共识为基础。正义感是一种公共道德,这种公共道德既产生于公共空间,又对公共社会秩序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所谓共识正是指对正义原则和正义制度产生认同。这在良序社会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公民都能够依据正义原则进行合理的相互要求。因为“只有所有人们对正义的共同效忠才能提供一个整合的视角,可以用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分歧。”[6](P120)只有形成统一的价值判断体系才能有效引导社会成员的道德判断、规范其行为选择,而从社会制度层面来看,就是成为制度的共同的心理因素,并能扩展到每个人,使之接受有效的正义原则。二是这种对共识的强调并不等同于对规则或原则的独断迷恋。在罗尔斯看来,“做正义之事的欲望,按照正义原则做事的欲望,就是一个人想要做到合理和公平”,[1](P264)是以平等立场来合理地与他人进行合作,追求自己的利益。因而正义观念的稳定性依赖于各种动机之间的平衡,必须要综合考量某一事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权衡各方利益,由此培育的正义感和鼓励的目标才能够战胜非正义的倾向。
对于正义感形成过程中如何实现人性与共识的统一,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但无论如何,罗尔斯是把正义感的形成确立在正义原则和制度上,这是一种明确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要求,是非功过可以得到明确的鉴定。当然,罗尔斯并没有将这种制度原则绝对化,他是从动态、从具体实际出发,来提出人们正义感的价值要义的。
2.正义感的公共指向。
评价正义感产生与获得的最根本标志,就是看其是否对现实社会产生了正向的作用,能否集中民意,促进公共社会良性健康发展,这是正义感形成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既然正义感基于共识的基础,是对正义原则和正义制度的共同价值判断和认同,那么,与此相对应,正义感就具有一种公共的指向,意味着其作用指向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一般来讲,“正义感就是我们乐于去履行某些社会规则的心理倾向。”[6](P38)所以采取一种他人视角有助于发挥正义感的真实力量,即对一个由正义原则所规定的社会来说,在对正义原则进行阐述和应用的过程中,常常要从他人的角度来看问题,体会别人的目标和需要,并在相互冲突或竞争的目标中维持一种合理的平衡。
首先,正义感是对正义原则的认同和遵守。一种方式是依靠个体在道德认同中形成一种内在的自觉,并以此来规范自身行为,进而达到对正义原则的正确把握;另一种方式是依靠道德榜样的力量来规约和引导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榜样的德性力量体现在一种道德高地的感召力上,这种感召力强化了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准则的传播。这充分体现了罗尔斯对正义感的心理学解释,罗尔斯认为我们需要承认某些人相应于同等地位同样理想的人而言,他们的道德处于更高的水准并受到更多的尊敬。“这些个人表现了技艺和能力、个性和气质的德性”,这些德性激发了其他人的想象和欲望,唤起他们以此为榜样,去成为那样的人,去做同样的事。
其次,正义感是对正义制度的践行。在此意义上,正义感有两种表现自己的方式:一种是公共的情感认同。它可以引导我们去接受那些使所有人共同受益的制度,并且致力于维护这种制度,——一旦因个别不合理行为破坏了制度,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则会产生愧疚感;二是自发的乐于为正义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效劳,正是基于互惠性的观念,人们意识到社会对他是正义的(是这个社会的受益者),他对社会产生出正义感,并愿意为这种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体现为一种积极的公共人格。
三、正义感的作用与当代启示
正义感是社会与个人的道德源头。要让社会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建立一种以自律为基础,结合制度他律而形成的恒常的制度伦理。这也正是正义感在当代社会道德建设中内在价值所在。权威道德和社团道德时期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正义感,前者是基于一种本能的情感反馈,没有明确的行为意图和动机;后者则取决于对社团中其他个体或共同体的友谊和信任,道德情感和行为依赖于直接的情感互动。而原则的道德时期已经涉及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和维护,尽管这种理解和维护仍需要特定的情境之下才能实现。因而,在罗尔斯看来,只有当正义感融于人的日常思维和行为,能够摆脱特殊情况的触发,成为独立的理性力量,才实现了完整意义上的正义感。这种摆脱了偶然环境而得以独立存在的道德情感,能够对道德人格、道德观念和社会秩序产生能动的积极作用。
(一)正义感的作用:人格完善与秩序稳定
1.道德人格的完善。
正义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既基于正义原则而产生,又对正义原则和正义观念进行积极的反馈和调整,有助于推动合理价值体系的构建和良好价值观念的塑造。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正义感是蕴含在人性之中的潜在的一种道德能力。因而“具有某种正义感以及具有和正义感相关的某种理念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部分”,[7](P385)就是人类在现实生活所天然拥有的。
正因为人“既具有理性的能力,也具有合理的能力”,[5](P236)正义感推进了人的这两种道德能力的获得和完善:一方面,在具有正义感的大环境下,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能够树立合理的价值观念。既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民准备而且愿意承担他们在这些社会安排中应负的责任,只要他们确信别人也会承担他们的责任”。[5](P236)同时保持正义感以一种正常的简单的方式维护着公正制度以及我们所关心的那些人,并引导着我们去迎接新的和更广泛的社会联系。从成员个人来看,接受合理互利的制度,乐意为正义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效劳,正义感体现为对制度的道德支持。另一方面,正义感也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尤其是促使对正当利益的合理追求。这种追求的本质就是一种道德的自律精神,人们能够对自己的价值和行为进行理性的判断,或者对于不公正的行为感觉愤怒,或者对于自己做了不公正的事情感觉内疚。
2.秩序社会的稳定。
第一,强化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相互承认和互相信任,形成一种基于友谊的共同而稳定的正义感,从而能够更好地认同和践行两个正义原则。维护彼此作为自由平等个体的基本权利,同时较大受益者也愿意从正义感角度对较少受益者进行补偿,实现良性的社会合作。正义感提供了促进社会团结合作的道德支持。
第二,彼此的认同推进了社会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认同,包括对正义制度的支持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因为“正义的实践中人们的正义感的获得本身也是社会中价值观认同的一种方式,对于社会的公共秩序的建立有很大的促进作用”。[8]而当基本制度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得到了更自愿和更坚定的承认的时候,它们也会变得越来越强,越来越完满。对制度的依恋就是对制度的支持,希望生存与其中的制度是一个公正的制度,并为了这个制度而付出,因为人类的本性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我们在公正的制度下生活和受益时获得一种公正行动的欲望。
第三,正义感的存在有助于防范和抵御社会中所发生的某些形式的冲击。在罗尔斯看来,“如果法律和政策偏离了公认标准时,在某种程度上求助于社会的正义感大概是可能的。”[2](P276)所以,“在调整的过程中,基本制度对正义的偏离得到了有效的纠正,或者被保持在有效范围之内。在这些调整力量中,共同体成员的正义感占据着重要的作用”。[6](P113)也就是说,在稳定的观念之上产生和培育的正义感及其所鼓励的目标一般说来都必定能战胜不正义的倾向。
总体来看,在阐释“良序社会”的基本条件时,罗尔斯将正义感视为重要维度。“这种正义感能够使他们理解和应用为公众所承认的正义原则,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正义感还能够使他们根据其社会位置而采取相应的行动”。[5](P14-15)所以,“罗尔斯关心的东西既包括正义观念的稳定性,也包括正义社会的稳定性”。[3](P163)只有正义观念是稳定的,正义社会才能够是稳定的。正义观念的稳定性支持了正义社会的稳定性,正义感为人们支持这个社会提供了足够的心理动机。
(二)正义感的启示
诚然,正义感不是维系一个社会有序发展的唯一或最重要的因素,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写作中意识到了这一点,也承认了“当每个人的行动都由同样的正义感推动时,由国家来强制推行某些规则的需要仍然存在”;[2](P210)并在后期著述中以重叠共识等概念进行巩固和丰富。但作为调解个人、群体和社会道德判断和价值观念的重要元素,正义感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
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之路,必须有一种道德文化引领,而这种引领不是空泛的,而是与行业和制度要求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更是与人的正义感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当然我们所理解的正义感内涵还与罗尔斯有所区别,但从方法论意义上来讲,如何发挥正义感的作用,对于我们当下的社会道德建设却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1.正义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之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真正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共同塑造的价值体系,成为共识性的价值追求,就必须使其内涵渗透到每个个人的行为活动和道德实践之中。正如《大学》在探讨实现“至善”的道德价值过程中所提出的“格致诚正修齐治平”八目路径,要高度重视个人道德品格的铸造,并将其融汇到社会和国家的道德体系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化和具体化的出发点就是个人的道德实践,而正义感作为对个人自我与他人之间的一种谋求互惠、和谐的相互性情感体现,既推动着个人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核心的价值追求的实现,又增进作为集合体的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核心的价值目标的落实,进而促进着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核心的价值理想的完成。具体来看,正义感表达了个人所持有的道德认同和价值立场,旨在通过正义情感的塑造和强化来实现合理正义的道德判断、采取合理正义的行为活动。拥有正义感意味着个人对自己的职责义务的自愿履行、对权利权益的自觉捍卫和对社会规范的主动遵从,并以同样的道德立场去看待和对待他人。
2.正义感与当代中国的社会善治。
善治是当代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善治最基本的前提在于正义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只有在正义制度规范和引导下、在民主法治完善的制度环境下,人们对制度伦理的认同才能进一步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度也会增强,社会也会在良序中得以进步。在构建正义制度中使人们获得正义感,通过正义感的道德建构不断强化正义制度。这是罗尔斯正义感理论及作用的基本思路。这对于我们构建社会善治路径也有重要的启迪价值。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以正义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善治,必将不断强化着公民的正义感。在善治社会的制度建设中,正义感表现为对制度的自觉认同和推崇,并融入到个人的言行之中,约束着个人对正义制度的肯定和遵循,引导着个人对正义规范的实践和巩固,内化为对制度建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梦就是我们社会善治的体现,因为它将国家和民族的理想与个人的理想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创造的正义制度。
总之,正义感营造了个体与社会之间、道德和制度之间的张力,当个体的正义情感与社会的正义观念是一致和相互契合的,那么,既为个体的价值认同和道德完善进行了良好的引导,也为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也正是这种个体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会使得我们所提倡的道德文化能够既成为制度性的明确要求,又成为人们内心的自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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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罗尔斯. 政治哲学史讲义[M].杨通进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8] 张永芝.正义感与罗尔斯的秩序社会[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7).
[责任编辑 孔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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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假冒《教学与研究》编辑部的名义,以为投稿人、作者发表作品为由到处行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我编辑部的名誉权,更严重侵犯了投稿人、作者的合法权益。我编辑部已向公安机关举报。敬请各位投稿人、作者在投稿前谨慎行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上当受骗,由此而受到的损失与我编辑部无关。
特此声明
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与研究》编辑部2017年3月
Rawls’ “Sense of Justice” and Its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
Xia Wenbin, Ling Jiaying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sense of justice; justice system; moral personality
The “sense of justice” is the core concept of the theory of justice, and it is an important category to guide and regula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moralit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moral psychology, Rawls summed up the formation process of justice and put forward that justice is the unity of justice concept, justice sensibility and justice behavior. The sense of justice is characterized by its based consensus and ultimately to the public field to regulate the concept and behavior of the social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s. It is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nse of justi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nse of justice and the good govern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
夏文斌,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石河子大学党委副书记;凌加英,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北京 1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