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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阈下民政工作发展趋势研究

2017-01-29宦皓铭

山西青年 2017年11期
关键词:视阈民政部门民政工作

宦皓铭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社会治理视阈下民政工作发展趋势研究

宦皓铭*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随着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社会需求也愈加多样,党和政府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理念,要求政府将简单化、一元主体、重控制、权力集中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复杂化、多元主体、重引导、权力让渡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本文主要研究社会治理视阈下民政工作的发展趋势。通过对民政部门内部进行改革创新、培育发展民政部门外部社会组织这一内外协同的方法来促进民政工作的发展,从而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与公众这一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的新格局。

社会治理;民政工作;社会组织;社会服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等要求,这些要求反映出我国政府社会治理理念跨越式的革新与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种社会力量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愈加举足轻重。目前,由政府、社会组织与公众组成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社会的格局逐渐显现,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变相施压,再加上政府面临的社会问题愈加多样、复杂,甚至超出政府能力范围,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很大影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加快创新和改造社会治理体制。

“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1]。“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政府从简单化、一元主体、重控制、权力集中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复杂化、多元主体、重引导、权力让渡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民政部门作为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对社会事务进行直接管理的行政机构必然要积极响应“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号召,在社会治理的时代背景下对传统的民政工作进行变革和发展。

一、民政工作概念界定

不少学者对民政工作下过定义,甄炳亮指出“民政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主管的服务机构根据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运用行政手段和服务方法进行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2];谢松保认为“民政工作是具有社会主义行政的,以党和政府为领导,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以基层社会为活动中心的管理与工作。”[3]综合上述观点,民政工作实质就是由各级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对各类民生事务行使职权,以解决民生问题、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一种行政事务性服务工作。作为由政府直接提供的行政事务性服务工作,民政工作覆盖社会民生各方面。根据民政工作的定义,可以将民政工作细分为三类,即社会事务类(婚姻、殡葬工作等)、社会服务类(拥军优属、赈灾救济、收养救助、捐助、福彩工作等)、社会管理类(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域划分、地名制定与更改、基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等)。

二、社会治理模式下民政工作的发展趋势

社会治理模式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时往往能够发挥显著作用,社会治理秉持“多元主体共治”[4],将过去不受重视的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一个多元主体共治社会中,与社会最为贴近的民政工作也亟需做出相应的变革。民政部门应积极响应社会治理的要求,加快民政工作范畴内各领域的改革创新,在多元主体共治的社会中发挥“基础性、保障性、制度性”[5]作用。

(一)发展社会组织的主要优势

随着市场化和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所需公共服务也愈加呈现多样化与差异化。“中国政府一直习惯于以‘全能型’的姿态向社会垄断性地提供服务”[6],这种做法难以顺应如今时代的要求,是以社会组织这一非政府力量的重要性便愈发凸显。社会组织的主要优势有:(1)对具体社会事务更了解,专业性更强;(2)搭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即发挥第三方作用;(3)满足不断扩大、愈加多元、差异、庞杂化的公众需求;(4)行政性弱,服务性较强。

(二)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

社会组织愈加成为多元主体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下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因此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更应该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规划:(1)搭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孵化器;(2)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建设;(3)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4)提高社会组织创新能力;(5)点面结合发展社会组织;(6)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7)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8)加快社会组织独立化进程,明确社会组织主体地位。

(三)购买服务机制的建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质上是以合同委托的方式,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提供服务,政府根据社会组织的服务表现支付服务费用”[7]。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的“罗山会馆”模式奠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此后,这一做法逐渐在各地兴起,但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乱象,因此就需要建立一种相应的制度来规范整个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1)建立清单机制;(2)建立流程化机制;(3)建立竞标机制;(4)建立竞争、淘汰、择优机制;(5)建立合作机制;(6)建立激励机制;(7)建立引导机制;(8)建立监督机制。政府需加大监管与规划力度,采用除政府外大众传媒、社会公众、高校专家等第三方独立评估方式,对凡是有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实行一票否决制;(9)建立凭单机制。“凭单制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一种间接支持方式”[8]。

三、结语

民政部门在社会治理视阈下的发展实际就是还政于社会、还政于民、简政放权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组织与公民参与意识不断成熟的过程。为了响应“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号召,民政工作的发展应当时刻以社会治理为导向通过扶持与发展社会组织、建立公共服务购买机制、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等方法来促进民政部门外部社会组织的迅速成长,因此民政工作必须在社会治理视阈下审视未来发展的道路并做出详细的规划与设计。

[1]范如国.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4(4):101.

[2]甄炳亮.民政工作如何引入社会工作.中国民政,2007(6):24.

[3]谢松保.民政工作与社会工作的辩证关系研究.中国民政,2011(12):24.

[4]陈凤莲.以社会治理为导向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1):171.

[5]聂燕山.顺应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 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创新.中国民政,2015(6):35.

[6]胡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理论逻辑与制度现实.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11):131.

[7]岳经纶,谢菲.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研究.广东社会科学,2013(11):182.

[8]王世强.政府培育社会组织政策工具的分类与选择.学习与实践,2012(12):80.

宦皓铭(1994-),男,江苏扬中人,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2016级社会工作专业硕士,主要研究社会治理与社会工作。

C916;D

A

1006-0049-(2017)11-0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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