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行为分析
——从宪法行为角度
2017-01-29高月园
高月园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违宪行为分析
——从宪法行为角度
高月园*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违宪行为的定性,目前在学术界都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立法者模式说;2、公权力者模式说;3、法律主体模式说;4、公权力模式附带公民特殊违宪主体说。以上观点都有各自的特征,具体的论证方法也有不同。笔者将从宪法行为角度论述违宪行为是指享有公权力的法律主体违反宪法规范、原则以及精神,以至于需要通过违宪审查来追究其危险责任的行为。
宪法行为;宪法主体;违宪行为
一、宪法
阶级斗争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取而代之的是人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宪法就是为了解决公民和国家之间的矛盾,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①它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其中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是宪法的两大核心问题,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宪法权力就是将国家权力加以约束。②
二、宪法行为
(一)定性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规范,这种使得公民和国家之间形成了宪法关系,参与的主体我们称之为宪法主体。宪法主体是会发生联系、相互作用的,这必须通过行为来实现。因此,宪法主体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是行为与规范的关系。③
宪法行为是基于宪法而为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肖北庚教授认为:宪法行为是宪法主体实施的,与宪法规范有关的或引起宪法发展变化的活动的总称。也只要是宪法主体实施并与宪法有关的都是宪法行为,无论它是促进宪法的实现(合宪行为)还是破坏宪法的实现(违宪行为)。④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前者将违宪行为排除在宪法行为之外,而后者则相反。对此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因为逻辑上违宪行为应当属于宪法行为的子集。在出现宪法行为之后,我们将用一个标准来进行认定,据此而区别出其是良性的宪法行为还是恶性的宪法行为即违宪行为,而此标准既是宪法规范。
(二)分类
以是否符合宪法规范为标准,宪法行为分为良性宪法行为(合宪行为)和恶性宪法行为(违宪行为)。
合宪行为是主体的宪法行为符合宪法规范。合宪行为又可分为宪法权利行为(主体行使宪法所确定的权利的行为)、宪法义务行为以及宪法权力行为(主体为实现其职能和保障公民权利而行使宪法所赋予权力的行为)。
违宪行为是指主体所实施的违反宪法规范、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的行为。
三、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目前学术界大体有以下几种:1、立法者模式说。2、公权力者模式说。3、法律主体模式说。4、公权力说兼公民违宪行为说。
以上学说从不同出发点理解违宪行为,得出不同的结论。然本文将从宪法行为角度出发结合逻辑分析违宪行为。宪法行为的主体:1、宪法权力行为是主体行使宪法所赋予权力。2、宪法义务行为是主体履行宪法规定义务。宪法义务作为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有公民资格的人才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宪法义务行为的主体是公民。公民宪法义务行为是公民宪法义务行为所履行的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具体化义务。⑤综上,宪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公权力的主体和公民。⑥所以违宪行为的主体为享有公权力的主体以及公民。然公民在违宪行为中基本是通过普通法律解决,剩下的需要通过违宪审查来解决。那其中不需要经过违宪审查处理的部分属不属于违宪行为呢?这就需要我们引入另一个判断标准——需不需要通过违宪审查来处理。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目的是维护宪法秩序。⑦所谓宪法秩序是指以宪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均是违背宪法秩序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国家法律的最高点,任何其他法律都要以宪法为指导。反过来说,其他法律都反映着宪法的精神,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因此作为原则性的指导,宪法具有最后性,也就是说对于公民的违宪行为,在可以用其他法律解决的情况下就使用其他法律,并不需要动用宪法这个大头。宪法的最后性决定了这一部分行为不需要通过违宪审查来解决,即解决了宪法包罗万象的局面。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违宪行为是指享有公权力的主体以及行使宪法权利的公民违反宪法规范、原则、精神,并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得以解决的行为。该观点大体与法律主体模式说相似,但是与法律主体模式说不同之处在于,该观点加入了另外一个判定标准,即需不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解决。
[注 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②欧爱民.宪法是什么[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8(4).
③欧爱民.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选择[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6(2).
④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24.
⑤王蕾.论宪法行为[D].四川: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
⑥北庚.宪政法律秩序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⑦夏正林.从基本权利到宪法权利[J].法学研究,2007(6).
高月园(1991-),男,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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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5-01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