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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要常怀敬畏之心之我见

2017-01-29张远洋

山西青年 2017年11期
关键词:敬畏问责权力

张远洋

中共法库县委党校,辽宁 法库 110400



对法律要常怀敬畏之心之我见

张远洋*

中共法库县委党校,辽宁 法库 110400

对法律要常怀敬畏之心是指党员干部要尊重法律的神圣性,敬畏法律的威严,明白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违反法律都将受到严厉制裁。一个人如果缺乏对法律的畏惧感,往往意味着对法律的藐视,就会放纵自己的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不仅是一种态度、一种理念,更是一种人生智慧,关乎党性修养和作风品行。

党员干部;法律;敬畏

一、一些党员干部不敬畏法律的表现

一些党员干部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敬畏法律的问题,具体表现有:

(一)唯我独尊藐视法律

个别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往往是“官大嘴大”,唯我独尊,“一言堂”,甚至随意践踏法律尊严,公然藐视党纪国法要求,将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例如,吉林省舒兰市原副市长韩迎新被双开,此人曾被称为“最美最狠拆迁女市长”。2011年,韩迎新曾因辖区内拆迁户到中央上访而受到舆论关注。公开报道称,韩迎新曾说过“我不懂拆迁法,不按拆迁法办”、“我有尚方宝剑!你们随便告,我不怕”等言论。

(二)滥用权力不顾法律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开始不择手段地追逐权势和金钱,置法律于不顾,滥用权力,忘却了共产党人的忠诚,忘记了人民群众的厚望,经不起权力的考验滑向罪恶的深渊,成为历史和人民的罪人。最终他们都为自己手中的权杖所伤,被权力之剑击倒。他们滥用权力,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也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崇高形象,更危及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三)徇私舞弊胆大妄为

有的党员干部权力观念严重错误,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的东西,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他们为一己私利,为所欲为,徇私舞弊胆大妄为。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这样说:“权力是我手中的一张牌,有了它,可以换来大把的钞票,再去换来更大的权力,进而捞取更多的享乐。”为此,他疯狂地捞钱、谋色,肆无忌惮地索贿受贿,先后90余次收受他人钱物约500余万元。

(四)贪赃枉法心存侥幸

有的党员干部总是怀着侥幸心理,替别人办事就得收钱收物,第一次都说是很害怕,但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之后就习以为常了。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做得很巧妙,但殊不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法网恢恢难逃脱。例如,原任上虞市副市长等职的谢卫星,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18万元。当同案的徐某被省检察机关逮捕后,他还心存侥幸,不敢正视。谢卫星被捕后,忏悔说,徐某被省检察机关逮捕后,他仍然心存侥幸,错误地以为能蒙混过去。

二、一些党员干部不敬畏法律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官员“不信法院”

一些政府领导干部“不信法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出入,往往采取不执行或置之不理,而目前的法院又不能强制执行政府的财产或制约某些领导干部。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淡薄,乃至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敬畏,不只是侵害某个人或几个人的合法权益,其更深刻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二)“怕舆论不怕法律”

有些领导干部怕舆论不怕法律。新闻舆论,作为极具有战斗力的一种监督形式,它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通过媒体的发酵、放大和扩展,使其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能够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实际上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应该敬畏,但有些领导干部认为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可以变通,可以不执行,不注重法治。

(三)权大于法思想作怪

个别领导干部认为,他们的权力可以不受法律限制,而法律可以受权力的任意支配。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大于法是人治的一种反映,权力拜物教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造就一种对权力、官位、官员的崇拜和敬畏,进而导致长官意志、权力至上观念和依附意识及其现象盛行,个人专断,少数人说了算,导致干部追求部门个人既得利益。个别党员干部研究怎样扩大自己的既得利益,严重恶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在权力设置上没有实行分权和制衡机制,而是过于集中,导致少数人说了算和个人说了算。

(四)“刑不上大夫”观念的影响

几千年的历史造就了我国专制和“人治”的传统,对深层的文化、心理影响仍在。人民对法律只是绝对的服从和遵守、惧怕;而对于“官”来说,则是“刑不上大夫”,有着超越法律的特权。传统文化及其影响是割不断的客观存在,在现实的社会生活里,“刑不上大夫”的残余影响仍然深深地主宰和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权大于法的观念在很多人的头脑中还根深蒂固地存在着。

三、对不敬畏法律党员干部的治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对于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通过强制性惩罚措施,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要使党员干部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必须树立法律权威。要让政府官员敬畏法律,要让政府官员“怕”起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勇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

(二)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主要是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政府问责,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使领导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

(三)加强法律监督

即对党员干部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进行法律监督;同时进行事后性的监督,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实施事后监督。

张远洋(1986-),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本科,中共法库县委党校,助理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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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1-02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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