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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实施存在的制约性及其完善机制

2017-01-29李博勋

山西青年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公司法市场经济

李博勋

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河北 保定 071000



论公司法实施存在的制约性及其完善机制

李博勋

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河北 保定 071000

我国公司法自颁布到经过修订之后的正式生效,在不断满足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任何法规的实施必不可少需要面对市场经济的风险以及适应市场经济的过程。本文通过现行公司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出发,指出了制约其实施的因素和实际制约表现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完善机制,旨在促进公司法实施存在的最大化作用。

公司法;制约表现分析;完善机制

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法之一在其中发挥了不少作用,但随着我国各企业之间和我国与国际企业之前的竞争日益激烈,公司法的实施难免会出现一些不适应以及制约性,这对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同时从全球经济背景视角来看,各国之前贸易交流的加强逐渐变成了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个国家以依据自身发展情况对公司法作出了一定修改以适应时代发展。因此不论是从我国本身市场经济发展还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公司法实施存在的制约性明显会阻碍公司发展,长期下去也将非常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针对其制约性提出相应的完善机制变得十分重要。

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完全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主要制约因素分析

(一)公司法实施的重要积极意义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之后,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以及2013年四次修订之后,现行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公司法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确定不同类型公司的成立、企业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规总称,其作为市场的主要法规明确规范了公司法人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法人制度中的相关公司主体规定。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一方面极大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由传统企业制度转向现代化的企业法人制度,保证了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企业能够在健康、稳定的经济环境中实现积极向上的竞争和发展。同时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活动在基于公司法的前提下破除了传统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企业管理界限,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能够使得企业尽量避免发生不恰当竞争行为,企业行为的规范也是公司法作为法律发挥保障企业生存环境的基本因素;另一方面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还对政企分离、政资分离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明确规范了当前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度与企业产权之间的关系和配置。政企分离主要指的是当前公司重要活动以及事务的决定都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同意,有效提升了国有企业对自身资产以及权力的管理和监督。除此之外,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还对创业投资、强化公司实力、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都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二)公司法实施存在制约性的因素研究

上文中讲述到公司法的修订以及实施对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化企业制度以及企业法人制度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然而公司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制约性,笔者就影响公司法实施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第一,相关诚信制度缺失制约公司法实施。公司法经由修订之后生效的诸多条例中忽视了对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问题,对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安全和交易平衡之间的关系尚未起到很好促进作用。造成这一现象发生的重要因素就是由于当前我国社会制度中有关诚信方面制度的缺失,诚实守信原则和相关法规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中还未形成系统且完整的体系,导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依旧没有重视这一方面问题。所以要有效解决公司法实施的制约性,完善企业交易过程中的诚信原则制度十分有必要。

第二,投资资本制度的缺失制约公司法实施。现行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投资效率以及资本利用上要求比较严格,企业进行实际投资的门槛比较高,再加上缺乏相应有效制度的保障,容易造成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利益,以至于滥用私营经济中的原则进行非法集资,从而获得公司注册资格。而在公司法中尚未有明确的法规对这一不恰当行为作出出发或是制裁,只是简单表明了公司股东滥用权力以致公司利益被损害情况下,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以保障。

二、公司法实际实施存在的制约性研究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由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经过四次的公司法改革,最新生效的公司法被誉为是最为彻底的改革。其中做出的12处改革很大程度上展现我国全新的立法精神。但是随着新生效的公司法在实际生活的实施中我们发现其仍旧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在当前市场经济风险与发展并存的背景下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一)注册资本的降低制约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现行的公司法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其余形式的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全部取消。原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也转变为现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这一改革对激发创业者投资热情和鼓励市场经济结构调整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质上却是为所谓的“空壳公司”的出现奠定了法律基础。旧公司法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是建立在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与其银行验资账户资金一致的基础上,其对于保障注册资金的真实合法性和衡量企业实力高低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现行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指的是工商部门只需要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公司法人代表再提供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这也就意味着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公开化,使得注册资本衡量企业实力的作用丧失。再加上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发生市场经济交易时难免会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这些“空壳公司”在遭遇到实际法律纠纷时,往往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债权人进行赔偿,极大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基于公司法前提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稳定运行是新生效公司法所提出的首要挑战。

(二)注册验资的废除提高了注册资本的虚报概率

新生效的公司法宣布废除了注册验资,并且在实际验资程序上也做了极大的简化。注册验资的废除一方面降低了创业者的时间和注册资本,促进了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主动选择决定公司性质和规模的自由性;另一方面则会使投资者在面对比较宽松的注册资本和验资政策时,会发生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以实现其成立公司的目的。某一投资者在其实际上只有十几万元的注册资本情况下,为了能顺利成立公司,他就有可能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虚报至上百万,极大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投资者虚报注册资本还会造成相关责任人滥用有限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来躲避债务,从公司法的法律角度上来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样难以真正得到保证。

(三)登记制度的简化加大了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

现行公司法中除了对最低注册资本和注册验资作出了相应修改,还对注册手续进行了简化登记的改革。这一举措的实行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和原有公司会造成不同影响。注册登记制度的简化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新公司的成立数量,并激发创业者进行投资的热情。但注册登记制度的简化却没有适当的针对原有公司的规定进行变更,原有公司必须在办理法定的减资程序和债权人保护程序之后才能享受到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极大的制约了新、旧公司的发展速度。同时,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注册资本等级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原有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也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规定由企业自行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自行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全权由企业自行负责。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部门年度审查的工作量和实际负担,却也变相的提升了监管部门进行异地监管的难度。这也是我国诚信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背景下,公司法向监管部门提出的又一难题。

三、有效解决我国公司法制约性的完善措施探究

不论是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都需要一定时间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环境,公司法当然也不例外。公司法修订的积极意义就在于不断适应市场经济,但是实际效果还需要配合公司法自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基于公司法积极意义的前提下,针对前文中公司法的制约性,笔者拟从以下三点提出相应完善措施。

(一)加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信用监管体系完善

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法治经济的时代潮流并刺激着市场经济的活力,但通过另一方面的反映我们发现其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存在着一定难度。法治经济的本质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规并保证能很好的实施,公司法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现有的担保制度、相关公司制度作为强有力的支柱,更需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等在内的信用监管体系做配套保障,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道德标准还未形成完整有效的判定标准。在实际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公司企业以及企业内部的股东和组织在内的市场主体都应该具备单独的信用备案。就好比淘宝买家与卖家的信用积分设置方法,卖家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并且都是由买家进行打分进而判定其信用等级,卖家在其信用等级达到更高层次之后,相应也会获得越多的经济效益。所以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帮助解决公司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等问题现象,维持稳定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法权威性的推动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上完善法律法规的监管与干预影响能够促进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权威性保证。公司法的实施促进了市场经济稳定运行背景下的公司企业数量日益增加,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是保证公司企业不被市场经济淘汰的重要手段,所以经过修订的公司法在正式生效之后一定程度上也带动了相关证券法规的改进,包括对证券公司境外交易、IPO注册制度的建立以及证券风险控制等方面在内,以期维护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还需要注意利用公司法中科学合理的细节来促进法律法规对其权威性的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在公司法实施的基础上减少其行政权力对公司企业制度、实际运行的限制,以保证公司法能够更加有效的作用于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行,为公司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氛围。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能够确保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威地位,并由此体现出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原则。再加上法律法规对公司法司法界定的规范,使公司法只在自身管辖范围发挥其最大化作用。

(三)加强公司法中相关民间融资渠道的扩展

最新修订并实行的公司法是促进公司企业融资制度和注册资本制度有效结合的重要手段,但是作为我国公司企业发展的关键步骤——融资政策,却没有在这次公司法的修订中得到有效体现。所以基于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定作用下,加强相关民间融资渠道的扩展并赋予其相应的制度化和合法性,便变成了解决我国投资者融资困难的根本和基础。当前我国公司企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就是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缺乏方便的融资渠道。包括银行在内的相关融资机构在进行贷款企业选择时候往往优先考虑具有保障的公司企业,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扩展并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才能有效促进我国企业整体发展呈现健康、稳定状态。民间融资渠道的扩展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推动公司法实施的积极意义。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适当加强对典当行业开展信贷业务、对金融机构开展贷款项目以及对企业之间借贷款举措的扶持,并鼓励经济实力较好的企业进行战略投资方向以及规划方面的项目引进,以期有效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下的融资困难问题,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稳步发展。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市场经济要想得到有效且稳定的发展,不断进行市场经济结构的优化配置并加强与国际的接轨十分重要。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与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公司法作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修订。公司法的实施研究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未来还有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挑战,所以就要求我们应该直面公司法实施中存在的制约性,并且在顺应市场经济体系前提下,积极解决公司法制约性的有效途径,使得我国法治经济能够更加的深入人心,并在不断优化经济配置的同时加强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1]梁婉颖.公司法实施的有效机制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5(15):114.

[2]郭野.对我国新公司法的时代局限与机制突破的浅析[J].神州旬刊,2013(10):51.

[3]郭野.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和完善的要点[J].法制博览旬刊,2013(6):18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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