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问题
2017-01-29徐梦梦
徐梦梦
伊犁师范学院,新疆 伊犁 835100
浅析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问题
徐梦梦
伊犁师范学院,新疆 伊犁 835100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学界及司法界日益认识到了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性,相关的理论研究也逐步进入到了探索阶段。特别是其中的诉讼证明标准,在整个诉讼模式改革中且具有的重要作用更是不容忽视,与此同时,只有形成了配套的诉讼体系,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将当事人的利益加以落实。鉴于此,本文将主要针对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问题这一主题展开浅析。
诉讼法;证明标准;问题;展开浅析
从专业的角度讲,在整个诉讼法程序过程中,当事人必须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才足以证明自身行为存在的合法性,而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那么就意味着他履行完了自身的证明责任,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其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害,反之将对当事人不利。由此可见,证明标准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问题。
一、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
诉讼法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有两类,主观性以及确定性。因为任何标准都是人制定的,并且还广为人所用,所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标准,作为个体就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比如:堕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是犯罪的,而在一些欧美国家,则被认为是公民可以自由行使的一种权利。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差异性,主要则在于人们的价值观有所不同。加上标准本身是不能去主动评价的客体,所以也意味着:评价只能是人的一项有意识且有目的的活动,而一旦离开了主体标准,则无法与被评价物发生相应的联系。
除此之外,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还应该是确定性的,而这也是我们正确去判断一件事物的众多因素之一。事实证明,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证明标准的确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证明标准作为法律,不仅决定了人们的哪些行为或者是法律关系将得到承认和保护,而且还杜绝了诉讼法因人而异,变化无常情况的出现。因此,从这样一个角度看,稳定的证明标准其实也是法治社会应具有的一种确定性的表现。
二、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问题
(一)对于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认识不清晰
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对其中的“证明标准”加以正确的理解,则会影响到整个案件判定的真实性程度。
比如:江西省人民法院在去年5月份的时候就受理了样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王某和张某是邻居,平时也没有任何的矛盾,在5月5号这一天,王某将张某告上了法院。作为原告的王某说:5月1号这一天,王某看见张某正在一废水塘边钓鱼,于是朝水塘内扔了一块砖头。为此,二人因为此事争执不休,在争执的过程中张某用拳头打了王某面部一下,后来,王某到医院检查:王某的面部软组织的确受伤了,随后,他将王某告上了法院,并要张某赔偿其医疗费1000元,已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还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医院病历和医疗费票据。但是,作为被告的张某在庭审的时候,却一再声称:自己的确和王某发生发生了争执,但是却并没有把王某打伤,并坚持认为是王某在诬陷他。
对于这一案件的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使他受伤;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致伤了他。而之所以在这一民事案件判定上产生分析,主要在于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二)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所含内容含糊
证明标准只有足够清晰,才能够促使法院法官针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处理。而一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者内容存在较为含糊,那么就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比如:在2015年的10月份,唐某与被告人莫某因为一件小事产生矛盾从而互相殴打,开始是莫某将唐某按倒在地,然后被人拉开,突然,一年轻男子冲上前对唐某拳打脚踢。旁人报警,等到警察赶到现场,年轻男子已逃走,所以他的身份一直无法确认。最后造成唐某左耳鼓膜穿孔等伤害,并用去医药费1000余元。作为自诉人的唐某,随即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一再要求追究莫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而在庭审过程中,唐某也提交了证人证言,也证明了被告人莫某打了自己,但是却无法证明自己的轻伤是被告人所致,因为案发时年轻男子到底是什么人现在还一无所知。与此同时,被告人莫某虽然也承认自己与自诉人发生冲突并对其进行了殴打,但是却坚决不承认自诉人的轻伤是被告人所致,并声称不认识另外一名年轻男子。
正是因为本案事实不清,自诉人的损伤到底是不是被莫某所致,还缺乏较为充分的证据,所以法院很难判定被告人到底有没有最,而自诉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应该被驳回。反之,如果提供的证明资料能够更加的准确,那么案件审理起来也不会如此棘手。
三、结语
在众多的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比较常见的,虽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等各不相同,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点,即诉讼证明标准必须要足够充分且合理,尤其是刑事诉讼,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证明标准必须要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严,更高。考虑到诉讼过程中一旦证明标准存在问题,则很可能引发各种事故,所以明确证明标准可能存在的问题,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林基文.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5.10.
[2]段慧芳.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01.
D925.1
A
2095-4379-(2017)32-0226-01
徐梦梦(1989-),女,汉族,新疆库尔勒人,硕士研究生,伊犁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