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司法体系分析专利法中的弊端及改进措施

2017-01-29李闯豪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技术含量专利法专利权人

李闯豪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90002

基于司法体系分析专利法中的弊端及改进措施

李闯豪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90002

自我国专利法建立以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与技术革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专利侵权案件却逐年增长,这也直接反映了我国的专利法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较多的弊端,而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专利侵权案件时,不仅造成了审理时间过长,也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公正性。为此,有必要对专利法中存在的弊端进行探讨,以此制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本文便基于司法体系对专利法中的弊端及改进措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司法体系;专利法;弊端;改进措施

近些年来,专利侵权案件大量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而在这些专利侵权案件中,有许多属于滥诉案件,这也体现出我国的专利法中存在很大的弊端,从而给许多专利流氓带来可趁之机。而司法机关则只能依据专利法来对案件进行审理,特别是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赔偿金额上明显缺乏公正性,难以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更好的保护,因此,以下便对专利法中的弊端及所引发的后果进行探讨,以此探索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专利法的弊端及后果

(一)专利法的弊端

自《专利法》实施至今已经30多年,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大幅增长,据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16年中旬,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超过678万,这占到全世界专利申请总量的三分之一,这也使我国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专利大国。虽然我国《专利法》在我国专利从无到有的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我国的专利申请技术在技术含量方面要比其他国家低的多,在专利授权率上更仅有25%左右,而相比于国外来说,对专利的授权率则高达50%以上。此外,我国在发明专利的比重上还不足20%,而国外的发明专利比重则要远远高于我国。其二,我国在实用新型专利上的申请数量泛滥,据统计,在实用新型专利上的申请占有率高达90%以上,这些专利中充斥着大量的问题专利与垃圾专利。其三,是专利法在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方面存在严重弊端,法院在判决专利权的案件时,专利权人很难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而被起诉方也不会配合专利权人与法院来提供相关证据,这就使法院在调查取证上存在很大困难。而且法院在专利权赔偿方面的惩罚力度明显过轻,据相关案件统计结果表明,每起专利权侵害案的赔偿金额还不足10万元,而与专利权人的损失相比,这远远弥补不了其自身损失,更加难以对侵权人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二)专利法的弊端所引起的后果

由于专利法中存在上述三种弊端,这直接会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后果,这些后果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在社会资源方面会造成极大的浪费,这是因为大量技术性较低专利的涌现给社会带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社会却为了避免这些专利的合法权利受到影响,而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源来对这些专利进行监视,即使对专利进行无效化,也需要走很多冗长程序,而这就造成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大量技术含量较低的专利在赋予了公众权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大量资源的浪费,而一旦将这些专利无效化,便会严重打击公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与认可。再次,大量技术含量较低专利的滥用给专利市场带来了垄断局面,这也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很难规避各种壁垒陷阱,从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信誉与经济上的损失,并且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最后,发明专利相比于实用新型专利在创造性难度上明显要大的多,但在利益获取上却和实用新型专利基本相同的,这就必然会导致企业放弃研发发明专利,而去研发实用新型专利,从而造成发明专利越来越少,并最终被实用新型专利所替代。

二、基于司法体系对现有专利法中的弊端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现有专利法中存在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泛滥、专利技术含量低、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足这三大弊端是存在内部联系的,之所以新型专利数量过多,有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新型专利的创造难度小,只需要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进,就能成为一种新型专利。而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不足也有大部分原因是新型专利技术含量过低造成的。因此,我们可以用司法体系来对现有专利法中的弊端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审理周期过长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的过度泛滥与大量的恶意使用,这就使司法机关每天都要接到大量的专利侵权案件,而在司法体系中,不仅要经历文书送达、上诉期、案卷转移等环节,还要对开庭进行审理,这就使司法机关在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时往往时间过于漫长,据统计,在一审期间所花费的时间就长达半年,在二审时也要花费四个半月的时间,往往一个案件下来经历个几年的时间是非常正常的,虽然审理周期过长能够提高案件的审查质量,但也给专利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赔偿金额较低

在专利法的第65条规定中对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进行了规定,但规定中并没有对发明专利与新型实用专利的赔偿数额进行明显区分,这就使司法机关在对专利案件进行审理时,不论该专利是发明专利还是新型实用专利,在赔偿方式上一律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来进行计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与新型实用专利权人的不平等化,从而造成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经济损失上要更多,而新型实用专利权人虽然也有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损失却并不大,特别是对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专利权人来说更是如此。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造成了司法审理的不公正性,因此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赔偿金额的额度,并对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区分。

三、基于司法体系分析专利法的相关改进措施

(一)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区分

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义务承担上要更多,在技术实用性与社会贡献度上也要远远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在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保护力度上也要明显增大,因此在专利法中应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明显区分,进一步加大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保护力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保护力度的增强,并不意味着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保护力度降低,因此,不能妄自菲薄,可以在保持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保护力度维持不变的基础上来加大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保护力度。而从司法体系上来讲,则应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入手,一方面应在确保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赔偿计算方式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发明专利的赔偿计算方式,以此大幅度提高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赔偿金额上限,对发明专利的赔偿金额上限可以借鉴日本在专利法中的经验,将发明专利的赔偿金额上限可设置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两倍。另一方面,还要对发明专利的赔偿金额下限进行调整,这是因为发明专利在研发、申请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司法机关必须要对发明专利的赔偿金额下限进行调整,使其能够高于实用新型专利的赔偿金额下限,建议赔偿金额下限也可提高到实用新型专利赔偿金额的两倍。这样通过两种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的结合,能够明显对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区分,以此保护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实用新型专利评价制度

从公平性而言,大量低技术含量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涌现,加大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社会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则明显不足,在社会资源倾斜上也远远不如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在专利法中必须要加强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并且要限制低技术含量的实用新型专利被申请。在专利法中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明确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且还要扩大检索报告中的申请人的范围,将原有的请求检索报告主体变为只要具备正当理由,所有人都能够成为申请人。此外,还要对已经进行检索了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报太空发福内容上进行公开化,这样能够使司法机关更能轻易对专利进行确权,从而缩短专利侵权案的审理周期。从司法体系来讲,通过在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能够有效避免这些技术含量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进行滥诉,并且加强了对技术含量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甄别能力。

(三)强化司法管理,规范滥诉行为

对于司法体系而言,在专利滥诉案件审理中,专利权人与被诉方失败后的损失成本是完全不同的,对于那些技术含量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即使失败,也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化来进行对抗,无非就是将这项并没有多大作用与价值的专利进行无效化而已,本身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失。而被诉方失败则完全不同,被诉方一旦失败不仅要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受到相应的名誉损失,这就使被诉方完全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利用有效的手段来进行对抗,从而有失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在专利法中虽然对专利权人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否属于恶意滥诉方面却难以进行证明,这也使许多专利流氓有了可趁之机。为此,在专利法中应该借鉴于台湾在专利法中的规定,增加专利无效化后的追责条款,以此加强对滥诉行为的规范。

(四)明确侵犯发明专利判刑规定

从司法体系上来说,恶意侵权人对发明专利的侵犯会给专利权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这样才能使发明专利的价值得以真正体现,使发明人能够将发明专利予以公开,以此推动社会的发展。而这就需要从司法角度来对侵害发明专利的侵害方予以更严厉的惩处,因此在对法律进行制定时,应将侵犯发明专利的侵害方纳入到判刑范围当中,例如,可以在刑法中规定,侵害方以营利为目的对发明专利进行恶意侵害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做更能体现出司法体系的公正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专利法的健全与完善能够极大增强国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专利法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威慑侵害者与专利流氓的不法行为。因此,在专利法中必须对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明显的区分,进一步加大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提高发明专利的赔偿金额上限与下限,在专利法中对侵害方进行入刑处理,建立专利无效追责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司法体系的威摄力与公正性。

[1]管育鹰.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J].知识产权,2016(03):45-51+129.

[2]朱广玉.实用新型专利质量提升之路探析[J].知识产权,2015(07):86-90.

[3]胡波.扩张还是限制?——从美国专利判例法的演变趋势看我国专利法修改[J].河北法学,2014,32(05):80-88.

[4]高莉.专利法理论的偏误与矫正——基于不确定性缺陷的理论重塑[J].江海学刊,2014(04):214-219.

D913

A

2095-4379-(2017)32-0018-03

李闯豪,河南平顶山人,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猜你喜欢

技术含量专利法专利权人
基于动态博弈的企业专利诉讼研究:动机与诉讼收益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高校图书馆药物核磁共振技术含量测定文献信息化研究
有技术含量的欺骗
Fintech可专利性初探——兼议《专利法》第2条修改
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边界——兼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大通高科: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不走俏
以美国及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解读专利纠纷谈判策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