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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9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属界定

金 科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000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 科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000

法律是对人民合法权益最有利的保障,在经济市场中,对企业而言同样如此,尤其是企业商业秘密方面,必须要依靠法律给予保护,以确保企业能够健康发展。就我国而言,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建设较晚,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而这种缺陷性问题的存在为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本文中首先对当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进行观察,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其次,结合所分析的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经由本文的研究,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国内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环境提供可靠的理论参考意见。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对知识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法律便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有效途径。经济市场中,各企业之间避免不了的需要进行业务上的往来,而每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发展方向以及经营策略,这就涉及到企业内部商业机密问题,这种商业机密可能是产品研发信息、商业合作信息、未来发展战略部署信息等,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将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甚至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在现代社会环境中,世界各国均将商业秘密纳入到法律保护体系中,将此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看待。而就我国而言,虽然也在不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而下文中将对着不足之处展开研究,并提出优化建议。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缺失

(一)商业秘密权属性质混乱

现阶段,我国法律环境下,针对商业秘密并没有明确出一个范畴,且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界定与描述,缺少一个能够依靠的定位。现行针对经济活动的法律中有一个是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商业秘密做出了概念性的定位,但是,针对商业秘密实质上应该归属于何种范畴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1]。近年全新修订的法律中,虽然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划分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领域内,但是,仍然没有针对商业秘密给出独立的、清晰的说明。基于此,就我国的法律环境而言,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权属问题始终没有能够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

(二)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界定范围狭窄

当前正在行使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条文,针对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罪行主体的界定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就这一点来看,被法律所约束的对象应该是企业的经营者[2]。就非经营者所触发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则不在此法律条纹的规定之中,而法律条纹中也没有具体的说明,企业内部职工保密义务等内容。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在出现非经营主体出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后,没有能够依据的法律条款,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针对商业秘密保护范畴限定原则性过高

当前法律环境中,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及表现形式做出了较为清晰的说明,但是,仍然没有针对此做出具体的保护性措施,或是给出一个明确的范畴等[3]。另外,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侵犯商业秘密形式方面所给出的规定为完全列举模式,也可以理解为是其他类型侵犯行为排除在外。由于此法律条文缺少可行性,对法律的执行力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负面影响较大。

(四)惩罚机制缺乏合理性

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制定赔偿我规定为商业秘密被侵犯过程中,经由侵权行为所获取到的所有金额,并没有将被侵害方在整个侵犯行为中的实际损失作为参考依据。而在实际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损失,涵盖着权利方进行商业秘密开发的成本、企业商业秘密泄漏风险可能带来的成本、企业信誉成本等,这些都是被侵犯企业在整个周期中所受到的损失,而这些损失远远超出了侵犯人借助于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取到的理论,基于此,仅仅凭借侵犯方所获取到的利润来制定赔偿金额显然缺乏公平性。另外,在对侵害方行为调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合理成本、在诉讼行为中所投入的成本等,这些都归属于被侵犯企业的损失,均超出了侵犯过程侵犯方获取到的收益。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改进建议

(一)明确限定商业秘密权属性质

针对商业秘密权属问题,需要做出的是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物权,可以理解为是商业秘密权,同时将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升为权利保护领域。如此做的理论根据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商业秘密可被视为财产的转让,在世界各国贸易以及法律实践活动中,都认可其独立实施商业秘密转让,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是能够被转让的一种财产。第二,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尤其是在权利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其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基础之上的,商业秘密则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专有作为基础获取到的一种特殊权益。

(二)制定独立商业秘密保护法

制定一个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助于改善当前法律条件下不能够解决的商业秘密问题,从而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国内市场竞争素质,有助于实现经济市场改革与开放。就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来看,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其一,遵循鼓励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开发与创新发展原则,在任何一个领域中创新都是发展的源泉,为此,法律的制定不能够影响到商业秘密创造积极性。其二,遵循集体、个人利益相互协调原则。针对有助于集体利益的关键商业秘密,需要依据法律实施强制执行。其三,遵循禁止商业秘密权益滥用原则。商业秘密权利的实施需要被合理的保护,但同时也应该进行限制,避免不良竞争情况出现。

(三)针对民事诉讼进行适当修订

针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事件处理上,在特殊情况之下,可将其划分到自诉案件范畴给予处理,将起诉权转交给当事者,但归结到不公开审理领域进行审理,以便于保护权利方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另外,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进行对比,商业秘密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为此,针对商业秘密侵犯案件应该给予诉讼前侵权救济。基于此,在司法机构判决侵权行为前,权利方应该享受不作为请求权。

(四)制定惩罚性质赔偿金制度

先进国家商业秘密法中有明确规定,若存在有意或是恶意侵占行为,法院能够要求被告指出不超出条款规定中任何赔偿两倍的附加赔偿。就我国而言,针

对违反商业秘密为侵权人造成损失的只是给出补偿性的赔偿,也就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商业秘密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质,若是受到侵犯,此商业秘密所保护的权利将失去原有的价值,就这一点来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能够仅仅做出补偿性的赔偿,需要适当的增加赔偿责任。

三、结论

经由全文分析与总结能够看出,商业秘密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而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也需要给予区别对待。当前我国法律环境下,针对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赔偿不合理、侵权归属不清晰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中也有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限定商业秘密权属性质,并尽快的制定惩罚性质赔偿金制度。

[1]杨晓慧.浅析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05(11):106-107.

[2]魏佳,曹平.关于市场监管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12,35(11):96-100.

[3]杜宁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知情权的冲突为视角[J].兰州学刊,2012,09(09):165-168.

D913

A

2095-4379-(2017)32-0203-02

金科(1985-),男,汉族,江苏常州人,本科,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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