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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斗”钩沉

2017-01-29董燕翔

陕西档案 2017年3期
关键词:侠客子路

文/董燕翔

“私斗”钩沉

文/董燕翔

实际上,私下约架行为,本质上是不折不扣的变相私斗,是一种公然蔑视公法的陋习遗风。这种遗风刮自远古,至今阴魂不散,实属民间随近逐便、恣意妄为的黩武顽疾

最近,一段综合格斗与太极交手过招的网络视频迅速蹿红,引起社会各界对传统文化的热议。参与各方在群情激昂之后,都将议题聚焦到各类武术门派的战绩与战力上。只是言辞虽然激烈,理据也非常充分,高深的宏论却没有不令而信,独有的绝技也无法震慑八方。情急之下,各方便不约而同相互约架,择日再战,试图通过拳头实证命题,维护权威,辨识优劣,区别真伪。于是,一时之间,撺哄鸟乱者有之,以正视听者亦有之。真个是看热闹的不怕事情大,爱耍钱的生怕赌资少。不过,在我看来,传统文化固然可辨,热闹纷呈也为正常。但争执未果便私下约架、舌战之后就大打出手则殊不可取。实际上,私下约架行为,本质上是不折不扣的变相私斗,是一种公然蔑视公法的陋习遗风。这种遗风刮自远古,至今阴魂不散,实属民间随近逐便、恣意妄为的黩武顽疾。

私斗,即私人争斗。它无需启蒙,也不用提醒。只要人们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就都可能引发私斗。私斗可以分为斗嘴和斗力。斗嘴巧舌如簧,言辞犀利,既可展示粗俗蛮横,也可表现智慧机智。比如春秋时期,齐国晏子出使楚国。楚国人想戏耍一下晏子。绑一人来到晏子面前说,这是齐国人,是一个盗贼。楚王便趁机调侃说,齐国人难道都善于偷盗么。晏子则用“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来回答。意思是说,齐国子民在本国都是顺民,只是到了偷盗之国才变成盗贼。晏子之语,既维护了齐国的荣誉,又羞辱了惹事的楚国,智慧火花在不经意间便宛在目前。当然,别以为口舌之争只是一吐为快,无碍生命。三国时期,诸葛亮与王朗阵前斗嘴,最终理屈词穷的王朗就“气满胸膛,大叫一声,撞死于马下。”可见,舌锋同样能够杀人。

不过,比较而言,斗力之于杀人则更为直接,也更为血腥。斗力,可以是单打独斗,也可以是蜂拥群殴。起因各异,种类繁多。但无论动机如何,也不管手段怎样,凡罔顾社会公法而采取的斗狠行为,均可划为私斗范畴。我们试举几例。为言而斗。一言不合即拔刀相向。战国时,孟尝君到赵国做客。由于名气太大,许多人都想一睹尊容。结果看到之后,“始以薛公为魁然也,今视之,乃眇小丈夫耳。”本以为鼎鼎大名的孟尝君是一个身高魁梧之人,没想到却是一个小低个啊。众人此话只是表达了一种失落之情,没想到玩笑开大了。孟尝君听到后,大怒。因无法查证是谁人所说,于是干脆“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一句玩笑语,就搭上了几百人的性命。为名而斗,凡私斗者,都会认为正义在自己一方。为维护正义,有人虽死犹不足惜。孔子的得意门生子路“好勇力”。卫国发生叛乱后,子路为了正名,只身前往叛军营地,点名要杀叛将。在一对二的缠斗中,子路的帽子被打掉。这在激烈的格斗中本可无需计较。但子路认为,“君子死而冠不免。”头掉了不要紧,帽子掉了可不行。于是放弃打斗去捡帽子,结果被杀。常人当然会认为子路愚蠢,但子路打斗是遵从“义”,而拾帽之举则是恪守“礼”。礼义思想浸入骨髓后,其行为自然就会与众不同。这一点,他的老师孔子看得最为清楚:“若由(子路)也,不得其死然。”为利而斗。鹬蚌相争,朝名市利,竟至而形成民风。战国时期,齐国临淄一代非常富庶,“齐带山海,膏壤千里”。这种情况原本最适合安居乐业,闷头发财。但奇怪的是,此处多出狠刚之民,荒于劳作,“怯於众斗,勇於持刺,故多劫人者。”害怕当兵作战,却勇于人自为战,蒙面抢劫,完全以抢夺别人财产为乐事。这恐怕也是齐国虽积粟成山,聚剑如云,却终究被秦所灭的重要原因吧。为情而斗。唐武则天时,武氏家族权倾朝野。武则天的侄子武承嗣挟权,公然抢夺朝廷命官乔知之的侍婢,将其据为己有而宠幸之。面对强权,乔知之徒呼奈何,只能通过寄送给侍婢“百年离别在高楼,一代红颜为君荆”的诗句自我排解郁闷。谁知武承嗣知道后醋意大发,盛怒之下,干脆借故手刃了乔知之。一代文豪就此陨命。为权而斗。宫斗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惨烈的一种私斗。交战双方为了获取王(皇)权,不念亲情,罔论故旧,置国家安危于不顾,弃天下苍生于水火,必欲致对方死地而后快。春秋时,吴国公子光对兄弟僚继统王位非常不满。于是豢养刺客专诸图谋不轨。一次盛宴中,在吴王护卫森严、众目睽睽下,专诸“置匕首於炙鱼之中以进食”。鱼腹开处,专诸迅速取出匕首杀掉吴王。由此,公子光也顺利登上王位。

上述几种私斗,花样频出,所取非一,评判起来自然也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有一种私斗,交战一方以打抱不平、伸张正义自诩,专要铲除“朋党宗强比周,设财役贫,豪暴侵凌孤弱,恣欲自快”之事。这就是被历代百姓津津乐道的行侠仗义之举。此举一旦出现,即会引来众口一词,唧唧叫绝。司马迁虽为文人,也要逢场作趣,竟至于大声疾呼:“侠客之义又曷可少哉!”对此,著名的《水浒传》堪称大全,把侠义之举演绎的淋漓尽致。你看,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大闹桃花村无人说其恶,武松斗杀西门庆、血溅鸳鸯楼无人说其狠。好像天下不平之事理应天下不平之人方可化解,方可消弭。同样,即使在今天,一首“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歌曲仍然能够唱响大江南北,经久不衰。

但勇力相杀固然痛快,后果却不一定是句号。伴随复仇的接踵,私斗必将走向它的升级版。战国时,范雎有一句名言:“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就直接道出了私斗的后续结局。我们来看战国时期韩国刺客聂政是怎样替人复仇的。严仲子与韩相关系紧张。仲子地位较低,经常受辱。因害怕遭到暗算,最终弃官隐匿民间。但人虽逃匿,恶气总是要出。于是寻找聂政代为报仇。聂政感受知遇之恩后,点头应允,并说“仲子所欲报仇者为谁?请得从事焉!”连要杀的人是谁都不知道,就敢应承,可见受“士固为知己者死”的影响之深刻。之后,聂政如愿杀掉韩相。但为了防止再遭报复,牵连家人,聂政竟然自己毁容,自杀而亡。当然,雪恨非唯男子独有,女子复仇同样壮烈。东汉时,酒泉有一女子,名曰赵娥。其父被人所杀。很不幸,她的三个哥哥又相继病亡。仇家得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乃喜而自贺,以为莫己报也”。谁曾想此女子“阴怀感愤”,“潜备刀兵”,一等就是十年。终于有一天得到机会,将仇家杀死,然后自首。

复仇惨烈,但却不会止杀。许多情况下,还会走向冤冤相报的私斗终极版。东汉哲学家桓谭曾说:“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仇杀至此,就算是怯弱之辈,也会“勉而行之”。比如,秦国灭掉韩国,作为韩相之后、且体弱多病的张良就立志复仇。他雇佣一名力士刺杀秦始皇未遂,反而引得秦始皇大怒,“大索天下,求贼甚急,为张良故也”,把整个国家都闹得不得安宁。但“大索天下”未有所获,张良之举却被民间奉为榜样。十六国时,后燕有一个十一岁的少年,为报父仇,立下夙愿,“昔张良养士以击秦王,复君之仇也,先王之事,岂可一日忘之。”幼小心灵就播洒出复仇的种子。更有甚者,南北朝时,有一孝子朱谦之,为报母仇,杀掉族人朱幼方,然后自首系狱。此时,如果运用国法处置,案情或可到此为止。但官府认为这是好事,就此可以“实广风德”,传播孝道,结果不予追究。既然如此,朱幼方之子自然是范水模山,依葫芦画瓢,回过头来择机杀死朱谦之。而后朱谦之之兄又刺杀朱幼方之子,造成了无休无止的循环复仇悲剧。

激烈的私斗,让交战各方仇隙在心,憎恨陡增。以至于飞扬浮躁,寝食难安。最终导致“家自为怒,人自为斗,各报其怨而攻其仇,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天下之人,互相残杀”。国家根基因此而松动,黎民生活因此而荼毒,整个社会都在人人自危、胆战心惊中步履前行。

那么,私斗的社会危害如此之大,难道社会舆论和国家法律就养痈成患、不闻不问么。当然不是。我国自西周开始,就有对私斗的规范。只是最初的规范稍显怪异。比如《周礼》云:“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想报仇的人,先到官府备案,然后就可以杀人而无罪了。这无异于是给私斗者敞开了方便之门。后人当然认为此法不妥。于是稍加改进,“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亲不该问罪而死却死了,儿子复仇才为合规。虽有限制,仍然网开一面。我国真正严禁私斗行为的是法家和依法家思想立国的秦国。商鞅变法时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严禁目无法纪、寻衅滋事的民乱行为。这次变法,最终形成“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的局面,由此缔造出一支勇于公战的虎狼之师,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但法家寿命如驷之过隙,大秦帝国的年祚也如百代过客。真正影响我国两千多年历史的则是儒家。那么,儒家又是怎样看待私斗的呢。孔子的思想非常典型,“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你对我差,我就对你差,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依理推之就是,你要私斗,我就坚决奉陪。比如子夏问孔子,对待父母的仇恨怎么办呢。孔子的回答非常干脆,“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与仇人不共戴天,如果在市区相遇仇人,不用回家拿兵器,直接战斗。既然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那么“德”、“礼”就该优先,法律则应该退居次要位置。但如此一来,就将后世的治国者陷入以礼治国则杀人无罪、而以法制国又有违“礼”、“孝”的两难窘境。比如东汉章帝时,有一人将侮辱他父亲的人杀死。皇帝则因其奉行孝道而“宽宥之”,并申明今后同类案件都要比照这项标准。既然杀人无罪的口子已开,这类案件当然就会激增,几十年间就多达四五百件。于是,有人就提出,“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哪有杀人不偿命的道理,如此下去,天下必然大乱。面对如此境况,皇帝只好收回成命。但法律条款左摇右摆,前后不一,其公允性必然遭受质疑:前人杀人就可以逍遥法外,到我这里就要引颈受戮。如此行法,何以服众?

对于这种两难,儒学大师当然也会反思。唐武则天时,陕西渭南地区发生了一起案子。有一人隐姓埋名,为父报仇,然后报官自首。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如何断案,却引起许多名人长达数百年的争辩,只是旁征博引,高谈弘论过后,如何统一认识,仍旧不免博而寡要,不得要领。由此也可以看出这种两难痼疾的无解。我们且看争议的内容。此案发生后,最初,武则天本人想仿照东汉事例为报仇者开脱。但谏官陈子昂反对。他认为,“杀人者死,划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复仇者当然要偿命。但"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仁也",既是报父之仇,属仁义之举,当然又应当发扬光大。那怎么结案呢。他提出应“杀身成仁”,即杀掉复仇者以维护法,表彰孝子以维护礼。如此,礼、法就可以合一了。但一百多年后,柳宗元对此便提出质疑。他认为,既然要杀,就是有罪,当然就不该表彰,而要表彰就是没罪,那就不该杀。哪有犯了罪还表彰的道理呢。“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对于如何结案,他认为,要看复仇者的父亲该不该死,该死,复仇者就不应复仇,复仇就是有罪,不该死则无罪,就应当表彰。那么,本案中那位父亲究竟该不该死呢,柳宗元没有给出答案。韩愈之对于复仇,又有他的看法。他认为,还是《周礼》的办法好。要复仇,先报官。由官府初拟该不该复仇,最后由皇帝定夺。“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至于该不该复仇,又该不该杀,那就要看皇帝的高兴程度了。可见,上述几种观点都被礼、法所缠绕,彻底的无法自拔了。本案一直到明代还有人论辩,但仍然是无果而终。大儒无法解决此类问题,倒是唐玄宗从社会安定的角度提出了新思路。他认为,“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坚决惩治复仇者。可惜,唐玄宗之流太少,整个封建社会都被儒学束缚,所以,两难问题也就必然贯穿始终了。

法家代表韩非有言:“儒以文乱法,而侠以武犯禁”,可以说一语中的。但如果加上“法(家)以酷乱民”当更为完整。儒家寻求修身齐家的个人品行,以“一准乎礼”为标准制定法律,以此建立“德”、“礼”、“孝”、“义”兼备的理想王国。只是这样的理想王国在两千多年里从未出现。倒是失德、失礼、不孝、不义之事拔来报往,不胜枚举。私斗原本并不合于礼,当然也就不合于法。“礼之用,和为贵”,“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岂容兵戈相向。但一经披上“孝”、“义”的光环,情况就会为之一变。此时,站在你面前的就不再是“兄弟”,而是“弗与共天下”的仇人。于是,私斗也就自然转为合乎礼法之举,“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只是实际断案中,这种标准又与“法不可二”撞车,不能无缝接轨,最终造成甲案左支,乙案右绌的尴尬,跋前疐后,进退失据,最终频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奇葩景观。

既然国法无法秉公断案,私法当然就会大行其道。秉持私法公道的不再是官府,而是民间公奉的侠客。侠客本身并无政治主张,只是借用儒家的“义”作为旗号,宣示合法,如梁山泊上的聚义厅、忠义堂即为代表。侠客专以快意恩仇、惩恶扬善为己任,以“杀尽不平方太平”为目标。因此,在倚强凌弱、国法失允的情况下,广受民间百姓欢迎。但如任私法横行,侠客比肩,则私斗弥山亘野,无所不在,必然也会出现以行义始,以滥杀终,最后引发社会动荡。且有人虽号称侠客,实为趁火打劫。如《水浒传》中王伦要求的“投名状”,李鬼借名抢劫均属此类。即使被司马迁盛赞的汉代侠客郭解,也时常以恶制恶,草菅人命。行侠过后,引发区域骚乱。

照此而论,法家似乎要好一些?非也。法家虽在限定私斗方面功不可没,但其严刑峻制,残忍令酷,虽禁私斗,却会酿成针对官府更大的群殴。著名的陈胜昊广起义即为一例。如此看来,法家治国同样不足为训。

上述三家虽不遗余力,各展所长,却终因废国向己、托公行私而无法根除顽劣,以至于延宕至今,私斗之风仍在依托现代网络四处弥漫。由此可见,只有公法至上,公尺同一,抵牾公评,私案公断,方可化解民间的专擅行为。而这,才是我们翘首以盼的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陕西省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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