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tischismus及相关词在马克思著作中的话语变迁
2017-01-28刘召峰
刘召峰
Fetischismus及相关词在马克思著作中的话语变迁
刘召峰
马克思著作中Fetischismus及相关词Fetisch、Fetischdiener的使用,经历了由“沿用旧义”到“赋予新意”的“话语变迁”。这一“话语变迁”,缘于“指称对象”的“领域转移”:由指称社会崇拜现象(属“意识形态领域”)到指称商品生产与交换领域的现象。这一“领域转移”,是在马克思的研究重心发生转移的思想大背景下发生的,它缘于马克思对于两个“指称对象”的“共同点”的体认——“人手的产物”与“人脑的产物”作为“产物”都实现了相对于自己的“创造者”的“独立化”。不过,我们需要同时明确两个“指称对象”的差别:Fetischismus的“旧义”,泛指人们把某种自然或人造物看作具有魔力的东西而加以崇拜的社会现象,而马克思赋予Fetischismus的其中一个“新意”,却特指“经济学家”的一种“错认”;“崇拜”物与作为一种“错认”的“拜物教观念”,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混同。
Fetischismus;拜物教性质;拜物教观念;话语变迁;领域转移
最近几年,“马克思的拜物教批判”是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笔者曾在2012年初发表的《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考辨》一文中考察了马克思著作中的“拜物教”(Fetischismus)概念的内涵变迁,区别了“早年用法”(崇拜物、对物“顶礼膜拜”)和“《资本论》中的新用法”(一是指称商品、货币、资本的“拜物教性质”,二是指称商品生产当事人和“经济学家”的“拜物教观念”)。*参见刘召峰:《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考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不过,浏览近来发表的相关论文可以发现,研究者们对于马克思著作中的“拜物教”(Fetischismus)的理解仍然存在较大分歧。在此情形下,我们有必要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历史考证第二版(MEGA2)提供的资料,更为精细地考察马克思著作中Fetischismus及其相关词(Fetisch、Fetischdiener)的涵义变迁。本文认为,马克思对于Fetischismus及相关词Fetisch、Fetischdiener的使用,经历了由“沿用旧义”到“赋予新意”的“话语变迁”。
一、沿用旧义
Fetischismus的词根是“Fetisch”,德文“Fetisch”在英语中的对应词是“fetish”。美国人类学家威廉·皮埃兹(William Pietz)曾撰文对英文词“fetish”进行过词源学的考察。他认为“fetish”源自“fetisso”,“fetisso”来自葡萄牙语“feitiço”。“feitiço”这个词在中世纪意味着“魔法实践”(magical practice)或者意味着由单纯无知的人们所实施的“巫术”。后来,它被用来描述非洲西海岸多文化交叉地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崇拜现象,意指对无生命的“物”或人工制品的崇拜。*William Pietz, The Problem of the Fetish,Ⅰ, Anthropology and Aesthetics, No.9(Spring,1985), pp.5-17.该文的中译,参见孟悦、罗钢主编:《物质文化读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9—76页。另可参见吴琼:《拜物教/恋物癖:一个概念的谱系学考察》,《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3期。
十八世纪的法国思想家查尔斯·德·布罗斯(Charles De Brosses)于1760年在DucultedesdieuxfétichesouParallèledel'anciennereligiondel'EgypteaveclareligionactuelledeNigritie一书中将“fétiches”一词用于比较宗教学。马克思著作中的Fetischismus来源于此。1842年,马克思阅读了他的上述著作的德文译本(UeberdenDienstderFetischengötter),并做了大量摘录。*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Dietz Verlag, Berlin, IV/1, 1976, S.320-329.起初,马克思沿用了思想家们的通常用法——在“物神崇拜”的意义上使用Fetischismus及其相关词Fetisch、Fetischdiener。
在发表于1842年5月《莱茵报》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第一次使用了“Fetischdiener”(中文翻译为“偶像崇拜者”)一词:
辩论人只知道等级会议的省,但是不知道省的等级会议。等级会议有一个扩展其活动特权的省,而省却没有一个它可以用来进行活动的等级会议。的确,在规定的条件下,省是有权为自己造出这些神来的,但是,把它们造出以后,就必须像偶像崇拜者(Fetischdiener)那样立刻忘记这些神正是它亲手造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7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1, 1981, S.42.
在1842年7月发表于《莱茵报》的《﹤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马克思同时使用了Fetischismus、Fetischdiener、Fetisch三个词来讨论相关问题:
现在谈谈“拜物教”(Fetischismus)吧!这完全是廉价读物上的学问!拜物教(Fetischismus)远不能使人超脱感性欲望,相反,它倒是“感性欲望的宗教”。欲望引起的幻想诱惑了偶像崇拜者(Fetischdiener),使他以为“无生命的东西”为了满足偶像崇拜者(Fetischdiener)的贪欲可以改变自己的自然特性。因此,当偶像(Fetisch)不再是偶像崇拜者(Fetischdiener)的最忠顺的奴仆时,偶像崇拜者(Fetischdiener)的粗野欲望就会砸碎偶像(Fetisch)。*同上,第212页。其中的“偶像崇拜者”,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中是“拜物教徒”。(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13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1, 1981, S.91.
在1842年10月发表于《莱茵报》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在与“动物崇拜”相比较的意义上使用了“拜物教”(Fetischismus):
古巴野人认为,黄金是西班牙人崇拜的偶像(Fetisch)。他们庆祝黄金节,围绕着黄金歌唱,然后把它扔进大海。如果古巴野人出席莱茵省等级会议的话,难道他们不会认为林木是莱茵省人崇拜的偶像(Fetisch)吗?然而,下一次会议将会向他们表明,人们是把动物崇拜同拜物教(Fetischismus)联系在一起的。那时,为了拯救人,古巴野人将把兔子扔进大海里去。*同上,第290页。其中的“崇拜的偶像”,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中是“崇拜物”(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0—181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1, 1981, S.147.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
那些仍然被贵金属的感性光辉照得眼花缭乱,因而仍然是金属货币的拜物教徒(Fetischdiener)的民族,还不是完全的货币民族。法国和英国之间的对立。——例如,从拜物教(Fetischismus)就可看出,理论之谜的解答在何种程度上是实践的任务并以实践为中介,真正的实践在何种程度上是现实的和实证的理论的条件。拜物教徒(Fetischdiener)的感性意识不同于希腊人的感性意识,因为他的感性存在还不同于希腊人的感性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0—231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40, 1968, S.552.
在这里,马克思把崇拜金属货币的现象称为“拜物教”(Fetischismus),把被贵金属的感性光辉照得眼花缭乱、因而对其产生崇拜心理的人(群体)称为“拜物教徒”(Fetischdiener)。
由上可知,马克思曾经在下述意义上使用Fetischismus及其相关词Fetischdiener、Fetisch:
Fetisch(在中文译本中,有意义相近的三种译法:偶像、崇拜的偶像、崇拜物*有个例外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中。1850年4月,马克思写过一篇名为《路易-拿破仑和富尔德》的短评,里面有句话被译为:“财产之友”为了秩序和社会竭力想多抓到一些财富,当然不能受到责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349页。)其中的“财富”的德文原文是“Fetisch”。(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7, 1973, S.298.)不过,这句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中被改译为:为了社会和秩序,“财产之友”竭力想多抓到一些他们的崇拜物,这当然不能责怪他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00页)):被人们认为具有超自然力量(魔力)而加以崇拜的自然或人造物(被崇拜的对象)。
Fetischismus(拜物教):人们把某种自然或人造物看作具有魔力的东西而加以崇拜的社会现象。
Fetischdiener(偶像崇拜者、拜物教徒):认为某种自然或人造物具有超自然的力量而加以崇拜的人。
二、赋予新意
马克思对Fetischismus及其相关词Fetisch、Fetischdiener的上述使用,可以概括为“沿用旧义”。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Fetisch、Fetischismus、Fetischdiener都被马克思赋予了新的涵义(本文简称“赋予新意”),因而,也只是在此时马克思才创立了自己的“拜物教批判理论”。
1. Fetisch的“新意”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Fetisch被马克思用于指称商品、货币和资本。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的标题是“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8页。其中的“商品的拜物教性质”的德文原文是Der Fetischcharakter der Ware*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3, 1962, S.85.,也可译为“商品的物神性质”。在这一节,马克思还有两句话句话谈及“拜物教性质”:“商品世界的这种拜物教性质(dieser Fetischcharakter der Warenwelt),像以上分析己经表明的,是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0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 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3, 1962, S.87.“因为商品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和最不发达的形式(因此它早就出现了,虽然不像今天这样是占统治地位的,从而是典型的方式),所以,它的拜物教性质(ihr Fetischcharakter)显得还比较容易看穿。”*同上,第100—101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 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3, 1962, S.97.这两句话中的“拜物教性质”的德文原文也都是Fetischcharakter,也都可译为“物神性质”。更为直接地指称商品是“物神”的,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章的最后一句话:“因此,货币拜物教的谜就是商品拜物教的谜,只不过变得明显了,耀眼了。”*同上,第113页。其中的“货币拜物教”、“商品拜物教”的德文原词分别是“Geldfetisch”、“Warenfetisch”*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3, 1962, S.108.。若将“Fetisch”译为“物神”,这句话就是:货币物神的谜就是商品物神的谜,只不过变得明显了,耀眼了。
除了上文引用的“货币物神”(“Geldfetisch”),马克思还有一段话可作为用“物神”(Fetisch)指称货币的例证。《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有这样一段话:“自然界并不出产货币,正如自然界并不出产银行家或汇率一样。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生产必须把财富在一种唯一的物的形式上作为物神(Fetisch)结晶起来,金银就成了这种财富的相应的化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50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13, 1961, S.130.在此,“物神”(Fetisch)被马克思用于指称作为货币的金银。
“物神”(Fetisch)更多地被马克思用于指称资本,特别是生息资本。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说:“如果说资本起初在流通的表面上表现为资本物神(Kapitalfetisch),表现为创造价值的价值,那么,现在它又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取得了它的最异化最特别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39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5, 1964, S.837.其中的“Kapitalfetisch”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中译为“资本拜物教”。(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37页。)于是,马克思说:“在生息资本上物神(Fetisch)达到了完善的程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04页。另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503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6-3, 1968, S.446.“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dieser automatische Fetisch),自行增殖的价值,创造货币的货币,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物(货币、商品)同它自身的关系。”*同上,第304页。另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503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6-3, 1968, S.447.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也有类似的表述:“因此,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dieser automatische Fetisch),自行增殖的价值,会生出货币的货币,纯粹地表现出来了,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一种物即货币同它自身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1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5, 1964, S.405.)正因为如此,资本作为生息资本取得了“纯粹的物神形式”:“因此,作为生息资本,而且正是在其作为生息货币资本的直接形式上(生息资本的其他形式在这里与我们无关,这些其他形式也是由这个形式派生出来的,并以这个形式为前提),资本获得了它的纯粹的物神形式(Fetischfor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16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6-3, 1968, S.458.其中的“Fetischform”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中译为“拜物教形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516页。)“在生息资本上,——由于利润分为利息和[产业]利润,——资本取得了它的最彻底的物的形式,它的纯粹的拜物教形式,剩余价值的性质表现为一种完全丧失了它自身的东西。”*同上,第358页。其中的“拜物教形式”的德文原词是“Fetischform”。(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6-3, 1968, S.489.)Fetischform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中,也被译为“物神形式”。
2. Fetischismus的“新意”
Fetischismus被马克思赋予的“新意”有两个:一是“经济学家”的一种“错认”,二是商品、货币和资本的神秘性质。我们先说第一个。
对于生产的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马克思进行了明晰的区分。*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根据1847年底在布鲁塞尔德意志工人协会发表的演说写成)中说:“黑人就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砂糖并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23页。)价值、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等,在马克思看来,都是“社会形式”,或者说,是物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中获得的“社会规定性”。与马克思不同,有些“经济学家”是根据某物的自然属性来确定它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的。对此,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评论说:“经济学家们把人们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受这些关系支配的物所获得的规定性看作物的自然属性,这种粗俗的唯物主义,是一种同样粗俗的唯心主义,甚至是一种拜物教(Fetischismus),它把社会关系作为物的内在规定归之于物,从而使物神秘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5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42, 1983, S.588.
麦克库洛赫认为,“物质在其自然状态中总是没有价值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马克思将麦克库洛赫的这一说法与“德国‘思想家们’”的相关论断进行了对比评论:“可见,连一个麦克库洛赫都比德国‘思想家们’的拜物教高明得多,后者把‘物质’和半打杂物凑在一起说成是价值的原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7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13, 1961, S.22.“把‘物质’和半打杂物凑在一起说成是价值的原素”的“德国‘思想家们’”,“混淆”了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的“价值”与“物质”(自然属性),物的自然属性被他们“错认”为“价值”的要素。马克思用“拜物教”(Fetischismus)一词来指称这种“混淆-错认”。
在《资本论》第一册手稿的最后一章《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写于1863年夏至1864年夏)中,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基础上,资本在生产资料形式上存在的使用价值和作为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资本的这些生产资料即这些物的规定,是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的,这正像在这种生产方式内,对于局限于这种生产方式中的人来说,产品本身就被当做是商品一样。这一点构成了政治经济学家的拜物教(Fetischismus)的一个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2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Dietz Verlag, Berlin, Ⅱ/4.1, 1988, S.58-59.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中,“den Fetischismus der Politischen Oekonomen”被译为“政治经济学拜物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1页。)
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剖析了“劳动资料是固定资本”这样一种“定义”。马克思指出:“各种物质组成部分究竟是充当劳动资料,充当劳动材料,还是充当产品,这完全取决于它们当时在一定劳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取决于它们的职能。同样,劳动资料也只有在生产过程一般地说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因而生产资料一般地说是资本,具有资本的经济规定性,具有资本的社会性的情况下才是固定资本。”*《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2页。这里的意思是说,各种物质组成部分是否充当劳动资料,取决于它们在劳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取决于其“物质本性”;劳动资料并不就是固定资本,而是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才是固定资本。所以,马克思认为,宣称“劳动资料是固定资本”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特有这样一种“拜物教”(Fetischismus):“把物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像被打上烙印一样获得的社会的经济的性质,变为一种自然的、由这些物的物质本性产生的性质。”*同上,第251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4, 1963, S.228.这里的“拜物教”(Fetischismus)也是指称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一种“错认”:把物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获得的“社会的经济的性质”,理解为“一种自然的、由这些物的物质本性产生的性质”。
除了“拜物教”(Fetischismus),马克思还用“拜物教观念”(die fetischistische Vorstellung、fetischistische Anschauung)、“资本物神的观念”(die Vorstellung von demKapitalfetisch,也被译为“资本拜物教的观念”)等词汇指称上述“错认”。
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在评论霍吉斯金(“以李嘉图理论为依据反对政治经济学家的无产阶级反对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时说:“就霍吉斯金和经济学家们之间存在的情况来看,他的论战的性质看来是预先确定了的并且是很简单的。霍吉斯金本来只是应该借助经济学家们‘科学地’发展了的一个方面,来反对他们不加考虑地、无意识地和天真地从资本主义的思想方式接受来的拜物教观念(fetischistische Vorstellung)。”*《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51页。另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01—302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6-3, 1968, S.269.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和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拜物教观念(fetischistische Anschauung):这种观念把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如商品,生产劳动等等,看成是这些形式规定性或范畴的物质承担者本身所固有的属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8—529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Dietz Verlag, Berlin, Ⅱ/4.1, 1988, S.114-115.
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的最后部分《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中,马克思谈到了生息资本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物神观念”:“这样,利息,而不是利润,表现为从资本本身,因而从单纯的资本所有权中产生的资本的价值创造;因而利息表现为由资本真正创造出来的收入。因而庸俗经济学家也是在这种形式上理解利息的。在这种形式上,一切中介都消失了,资本的物神的形态(dieFetischgestaltdes Kapitals)也像资本物神的观念(die Vorstellung von demKapitalfetisch)一样已经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12页。另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511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6-3, 1968, S.453-454.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说在生息资本形式上,“资本的物神形态(die Fetischgestalt des Kapitals)和资本物神的观念(die Vorstellung vom Kapitalfetisch)已经完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2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5, 1964, S.405.其中的“Fetischgestalt”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中被译为“拜物教形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42页。)。对于其中的“资本物神的观念”,马克思在他处有更为详细的阐释:“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资本拜物教的观念(die Vorstellung vom Kapitalfetisch)完成了。按照这个观念,积累的劳动产品,而且是作为货币固定下来的劳动产品,由于它天生的秘密性质,作为纯粹的自动体,具有按几何级数生产剩余价值的能力,以致像《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这种积累的劳动产品,早已对自古以来世界所有的财富进行了贴现,依法据为己有。”*同上,第449页。另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49页。其中的“资本拜物教”的德文原词是“Kapitalfetisch”。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它也被译为“资本物神”。笔者认为译为“资本物神”更准确。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5, 1964, S.412.
下面,我们来考察《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Fetischismus一词的第二种用法:指称商品、货币和资本的神秘性质。
笔者检索得知,马克思第一次使用Fetischismus指称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是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因为活劳动——由于资本同工人之间的交换——被并入资本,从劳动过程一开始就表现为属于资本的活动,所以社会劳动的一切生产力都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就和劳动的一般社会形式在货币上表现为一种物的属性的情况完全一样。同样,现在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和社会劳动的特殊形式,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和形式,即对象化劳动的,物的劳动条件(它们作为这种独立的要素,人格化为资本家,同活劳动相对立)的生产力和形式。这里,我们又遇到关系的颠倒,我们在考察货币时,已经把这种关系颠倒的表现称为拜物教(Fetischismus)。”*《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92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6-1, 1965, S.365.笔者迄今未找到马克思这里提到的“在考察货币时”用Fetischismus指称“关系的颠倒”的具体文字。虽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已经使用Fetisch指称作为货币的金银,但他并没有用Fetischismus来指称上述“关系的颠倒”。笔者猜想,马克思的头脑中之所以留存此类记忆,可能是因为此时的他还没有刻意区分Fetischismus与Fetisch。
马克思使用Fetischismus指称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而且被我国研究者广为知晓的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中的下面一段话:“相反,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因此,要找一个比喻,我们就得逃到宗教世界的幻境中去。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做拜物教(Fetischismus)。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90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3, 1962, S.86-87.在这里,马克思借用“拜物教”(Fetischismus)指称“商品的神秘性质”(Der mystische Charakter der Ware)*同上,第88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3, 1962, S.85.。
3. Fetischdiener的“新意”
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说:“我在我的著作的第一部分曾经谈到,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劳动的特征是:劳动的社会性质以歪曲的形式‘表现’为物的‘属性’,即社会关系表现为物(产品,使用价值,商品)互相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位拜物教徒(Fetischdiener)把这个假象看成为某种真实的东西,并且事实上相信物的交换价值是由它们作为物的属性决定的,完全是物的自然属性。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39页。另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39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6-3, 1968, S.127.在此,马克思想告知我们的是:在商品交换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歪曲的”表现形式“迷惑”一部分人,使他们产生了的一种“错认”(幻觉)——把物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社会性质”看作“物的自然属性”;这部分被“假象”迷惑了头脑而产生“错认”(幻觉)的人们,就是“拜物教徒”(Fetischdiener)。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还使用过Fetischdiener的同义词Fetischist:“在这里,李嘉图并非是虚构家,而贝利却是拜物教徒(Fetischist),因为他即使没有把价值看成(被孤立地考察的)个别物的属性,毕竟把价值看成物和物之间的关系,而实际上价值只不过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人们同他们的相互生产活动的关系在物上的表现即物的表现(dinglicher Ausdruck)。”*同上,第157—158页。另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59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Werke, Dietz Verlag, Berlin, Band 26-3, 1968, S.145.在马克思看来,价值,只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的“物的表现”;像贝利那样只是把价值“看成物和物之间的关系”,而无法“透过”这“物和物之间的关系”看到“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人,就是“拜物教徒”(Fetischist)。
三、话语变迁的原因剖析及必要的辨析
由上可知,马克思著作中的Fetischismus及其相关词Fetisch、Fetischdiener,都经历了由“沿用旧义”到“赋予新意”的“话语变迁”。这一“话语变迁”,内含了“指称对象”的“领域转移”:由指称社会崇拜现象(属“意识形态领域”)到指称商品生产与交换领域的现象。
上述“领域转移”,是在马克思的研究重心发生转移的思想大背景下发生的。在“博士论文”写作时期,以及在《莱茵报》工作时期,作为青年黑格尔派的一员,马克思关注的“问题”还主要地是精神领域中的“问题”。不过,通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写作,马克思明确了“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地位,确立了自己终生未曾移易的研究重心——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对此观点的详细论证,请参见拙著:《拜物教批判理论与整体马克思》,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九章第二节。在商品生产与交换领域,就有“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需要揭露。
“领域转移”的实现,缘于马克思对于两个“指称对象”的“共同点”的体认——“人手的产物”与“人脑的产物”作为“产物”都实现了相对于自己的“创造者”的“独立化”。这种“独立化”还是一种“颠倒”——主体(“创造者”)颠倒为客体(“产物”)、客体颠倒为主体,客体统治-支配主体。“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就是物对人的统治,死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因为变成统治工人的手段(但只是作为资本本身统治的手段)的商品,实际上只是生产过程的结果,是生产过程的产物。这是物质生产中,现实社会生活过程(因为它就是生产过程)中,与意识形态领域内表现于宗教中的那种关系完全同样的关系,即主体颠倒为客体以及反过来的情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9页。“正像人在宗教中受他自己头脑的产物的支配一样,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受他自己双手的产物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17页。
不过,理解《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拜物教批判”,还需明确上述两个“指称对象”的“差别”。Fetischismus的“旧义”,泛指人们把某种自然或人造物看作具有魔力的东西而加以崇拜的社会现象;而马克思赋予Fetischismus的其中一个“新意”,却特指“经济学家”的这样一种“错认”:把“物”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生产过程中获得的“规定性”(社会的经济的性质)看作(理解为)“物的自然属性”(由这些物的物质本性产生的性质)。而且,“崇拜”物与作为一种“错认”的“拜物教观念”,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混同。举例来说,“拜金主义”是个价值观问题,“经济学家”被“拜物教观念”束缚,主要是认识水平问题(因为被“假象”迷惑而产生“错认”);一个被货币的神秘光环迷惑的人,在价值观上未必就是一个拜金主义者;一个懂得货币的秘密(因而不再将作为天然矿物的金银与作为一种“社会形式规定性”的货币混为一谈)的有见识的人,也有可能拜倒在金钱的石榴裙下。Fetischismus的“旧义”,作为一种“神秘化”,源于一种“想象”;而马克思赋予Fetischismus的另一个“新意”——商品、货币和资本的神秘性质,却是“实在的”,而非“想象的”。如果忽视了上述“差别”,把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解释为“人跪倒在自己的劳动产品——商品面前”,人“成为商品的膜拜者”*参见仰海峰:《商品拜物教:从日常生活到形而上学》,《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2期。,就误解了马克思的思想。
上述“话语变迁”也给Fetischismus及其相关词的翻译带来了特殊的困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和第二版把《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Fetischismus译为“拜物教”,把Fetischcharakter译为“拜物教性质”。汉语中的“拜”与“教”等字眼往往使人“望文生义”,把“拜物教”误解为一种“宗教崇拜”。在1977年出版的《资本论的方法》一书中,日本著名《资本论》研究专家见田石介先生用“神物性”来指称我们汉语中的“拜物教性质”所指称的对象。*[日]见田石介:《资本论的方法》,沈佩琳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42页。最近,我国有学者主张将Fetischismus译为“物神化”,把Fetischcharakter译为“物神特征”,并强调“物神化”不是主体性社会意识范畴而是客体性社会存在范畴。*参见韩许高、刘怀玉:《Fetischismus:是拜物教,还是物神化?》,《现代哲学》2016年第3期。从“译名统一”的角度来看,这的确是一种“改进”: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中的《资本论》及其手稿部分的卷次中,Fetisch大都(注意:不是全部)被译为“物神”。但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如此简单:从“物神”和“物神化”的译名本身,我们无法得知,造成这一神秘化的“机制”究竟是“心理的”还是“客观的”,因为宗教领域的“物神崇拜”现象也是一种“物神化”;而且,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的Fetischismus一词既用于指称商品、货币和资本的神秘性质这一“客观存在”,也用于指称“经济学家们”的一种“主观错认”。在笔者看来,造成翻译和理解困难的根源在于:在人类思想史上,是马克思第一个揭示了商品世界的“秘密”;在人类的已有词汇中并没有“现成的”可以准确地描述这一“秘密”的词汇,所以,马克思只能“借用”原本指称一种精神现象的词汇来“比喻”。与译名的选择相比,更为重要的事情是,揭示马克思拜物教批判的总体逻辑框架:对商品、货币和资本的神秘性质的剖析,以及对“经济学家们”的拜物教观念的剖析、对“商品世界”中人的生存境遇——物的依赖性的揭示。限于篇幅,对此问题只能另行撰文阐述了。
(责任编辑 林 中)
刘召峰,山东鱼台人,哲学博士,(杭州 310028)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KS00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710032);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4MLZX10YB);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4MGC0207)
B27
A
1000-7660(2017)01-0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