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酒后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据
——以黎景全、孙伟铭案为例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肇事驾车醉酒

赵 智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酒后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据
——以黎景全、孙伟铭案为例

赵 智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是对于酒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言最大的争议焦点。判断行为人在驾车肇事中的不同阶段的行为认定其罪过形态,以及通过案例为视角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区分,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过形态;构成要件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附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酒醉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伤人亡的,应该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由此可见,最高司法机关也对酒后驾车肇事中的行为作了认定。结合本文涉及的两个案例,进一步阐述如下:

一、从危害公共安全中的“公共”和“不特定”来理解

何为危害公共安全,首先笔者理解“公共”在公共安全中的意思应当是“多数人”,也就是说“公共”应当以“多数人”为核心。危害公共安全中“公众”与“社会性”势必要求重视量的多数。比如侵害对象是具体的,但是此行为具有随时向危机潜在的多数人安全的现实可能性,这就属于危害了公共安全。反之不然。那么在这个意思上的“多数”我们就要理解成为包含可能的潜在的多数的意思,而不是简单的多个现实的多数。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来说,真正的核心在于客观上行为具有危及潜在的多数人的安全的可能性。判断的核心内容既不在于行为对象或者危害结果是不是特定的,也不在于被行为侵害的人数是否是现实的多数人。

第一,所谓的“不特定”,不是指事前没有确定某一个特定的被害对象,而是指事前没不能确定特定的被害人,但是行为导致了多数人的伤亡,可是其没有随时扩大或者增加被害的范围,这样的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不可以理解成为是危害公共安全中的“不特定”。行为的发生导致的危害结果或行为所影响的对象范围具有无法预知性,同时这个“不特定”随时会发生向不特定的多数发展的可能,这才是公共安全当中的“不特定”。第二,结合“公共”中的“多数”的意义来理解,单一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这种危及潜在的多数人的危害结果,不是对数个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还有一类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涉及多个,事实上也实施了多个行为,例如:基于报复社会的心理,在群密集的车站等地方拿匕首无选择性地刺向人群中的人,其行为最终导致多个个体重伤或者死亡。

此种行为从单个行为来分析,属于多个危害结果的特征,但是事实上其行为不具有同时向不特定的多数发展的可能,所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就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黎景全和孙伟铭案件中,两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在人流密集的道路上,虽然是在过度饮酒的状态下,但仍然可以形成一般人可以判断到的现实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从黎景全的案件中表现为,其行驶过程中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绿化带,碾过李洁霞,随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两人死亡。行为人明知道这种行为会造成对其他不特定的人的伤害,具有危公共安全的性质。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

实际上,在驾车肇事案中,虽然绝大部分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排斥的,但对违规驾车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在无确定证据证明行为人驾车肇事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是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第一在驾车案件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同时不会不顾自身的安全,这样可以判断是间接故意,是不合理的。其次行为人没有犯罪动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甚至可以说主观上行为人是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的。所以推定行为人属于过于自信的的过失是相对比较恰当的。综上所述,对于驾车肇事案中的行为人只有一次碰撞行为的,我们应认定其罪过形式原则上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结果严重如何并不能认定其是否属于故意。

在孙伟铭案件中,第一次肇事之后,为了逃逸的孙依然在人流十分密集、车辆随时可能出现的道路上,以超速2倍以上的速度行驶着,其行为主观上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造成了死亡重伤的危害结果,无视公共安全的孙,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黎景全案件中,醉酒驾驶的黎景全在撞到李洁霞后继续驾驶,而且看到现场施救和劝阻的人群也没有停车,并为了逃逸碾过了已经被撞倒在地的李洁霞和施救群众梁,致李、梁二人死亡。综上所述,其对现场的人的生命安全持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胡东飞.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J].中国刑法杂志,2007(2).

[3]方文军.危险驾驶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J].法律适用,2014.7.

D

A

2095-4379-(2017)24-0261-01

赵智(1993-),女,汉族,甘肃天水人,甘肃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刑法学)。

猜你喜欢

肇事驾车醉酒
秦刚与马斯克驾车交流
打猎误伤老农肇事逃逸被公诉
驾车寻访英雄的故乡
韩国:酒后驾车者将被判刑
20周岁的女青年是否可以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Drunk 醉酒
驾驶员擅自偷开公车肇事公司仍需担责
醉酒八仙2
醉酒八仙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以张某某交通肇事抗诉案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