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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打赏”行为

2017-01-28查凯凯王卫红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法学院合同法

查凯凯 王卫红 靳 超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浅析“打赏”行为

查凯凯 王卫红 靳 超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打赏行为越来越多,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复杂的法律问题。文章根据现有的打赏实践和新闻报道,分别从三个方面分析“打赏”行为:打赏之法律性质;打赏是否可撤销;熊孩子打赏之法律效力。

打赏;赠与合同;撤销

在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淮安会计常某多次窃取单位财务用章,共取走单位公款280.7万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款项则全部用于网游以及打赏网络主播。日光之下,并无新事。近年来,关于网络打赏的报道还有:13岁少女打赏网络主播,花父母25万元积蓄;100万元打赏主播,揭秘网络主播怎么赚钱;男子盗窃6万元打赏游戏主播;熊孩子为网游“挥金如土”,打赏游戏主播。上述事件引发了三个方面的思考:“打赏”之法律性质;打赏可否撤销;“熊孩子”打赏效力。

一、“打赏”之法律性质

打赏是指您在网上发布的原创内容,包括文章、图片、视频等,如果用户觉得好,看着喜欢,就可以通过奖赏钱的形式来表达对您的赞赏。

打赏过程中存在着赠与合同。甲欣赏网络主播乙的表演,因此把钱打赏给乙。关于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合同的三种基本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对“其他形式”做了详细界定。虽然甲乙之间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具体的赠与合同,但从甲的打赏行为和乙使用打赏功能的行为来看,能够推定双方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因此,甲乙之间的打赏过程符合赠与合同的形式要求。在内容方面,甲将自己的钱打赏给乙,并无任何附带义务,即属于无偿给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综上所述,甲乙的打赏过程存在着赠与合同。

二、打赏可否撤销

打赏完以后,打赏者心生悔意,能否主张撤销打赏?即打赏者是否具备“后悔权”?

从赠与合同角度来讲,打赏者并不能主张撤销打赏。打赏者将自己的钱打赏出去以后,这部分钱暂时留在了网络平台,之后接受打赏的人从网络平台中提取。从上述过程分析,打赏者的钱似乎并没有直接到达接受打赏的人手里。那么,这部分打赏的钱何时归属于接受打赏的人?打赏者打赏行为实施以后,打赏的钱不再归属于自己。即打赏的钱已经发生了权利的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该规定,打赏者在打赏之后财产权利即发生了转移,因此,并不能主张撤销打赏。

三、“熊孩子”打赏效力

“13岁少女打赏网络主播,花父母25万元积蓄”的事例引发了人们对于“熊孩子”打赏效力的思考,那么“熊孩子”的打赏效力如何?“熊孩子”可以根据年龄分为两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现有的机制下,打赏完以后,熊孩子及其父母想要追回打赏的钱,成为一个难题。《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打赏,但是应当能够理解打赏行为,同时预见自己实施打赏行为的所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在“13岁少女打赏网络主播,花父母25万元积蓄”的事例中,“花父母25万元积蓄”的打赏行为与13岁少女的年龄、智力并不适应。

随着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提高,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能力实施一定的打赏行为。比如一个九岁的孩子基于自己的理解和判断,打赏了10元钱。此外,网民低龄化也对打赏提出了挑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总数已达7.10亿,19岁以下网民占全体网民的23%,其中年龄低于10岁的网民超过2059万。在法律层面,法律也作出相应调整,最典型的就是《民法典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80151,2017-6-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附加英文版[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633,2017-6-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EB/OL].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7/03/id/149272.shtml,2017-6-11.

D

A

2095-4379-(2017)24-0230-01

查凯凯(1991-),男,河南信阳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王卫红(1990-),女,河南郑州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靳超(1993-),男,山东聊城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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