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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律定位研究
——兼评《证券法》第二条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工商大学证券法交易市场

肖 汶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新三板”法律定位研究
——兼评《证券法》第二条

肖 汶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新三板”自2013年1月正式挂牌以来,大家都认为其是场外交易市场。但仔细研究“新三板”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其实“新三板”是一个场内交易市场。因为“新三板”的法律定位直接影响监管策略以及监管法律的应用问题,所以本文试图通过仔细分析“新三板”的特点,确认“新三板”属于场内交易市场。

“新三板”;法律定位;场内交易市场

一、“新三板”概念以及现状

“新三板”是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直到2017年6月2日,“新三板”一共挂牌交易11256家,其中基础层9863家、创新层1393家。总股本6528.51亿元,流通股本2934.23亿元。但当日成交933家,成交金额102542.27万元。交易活跃度不足10%,单日交易成交金额不足0.3%,流动性严重不足。虽然已采用做市交易和协议交易等方式进行,但仍旧无法提升交易活跃度。本文作者认为,交易不活跃的根本原因是“新三板”定位不准确。其具有场内交易实质,大众却坚持认为其是由场外交易市场发展而来,就一直是场外交易市场。下文将详细阐述为何作者认为“新三板”是场内交易市场。

二、“新三板”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异同

企业盈利与否都可以在“新三板”上市,但其他条件基本参照上证和深证上市条件执行。

“新三板”与“上交所”和“深交所”相同点。第一,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新三板”股票只能在“股转系统”中交易转让,与“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场地的定义基本一致。而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二,买卖股票也需要证券经纪公司代理。场内交易是会员交易制,只具有会员资格的会员才能在场内进行证券交易,其他交易人员需要委托才能交易,不能自行直接参与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也需要通过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商才能进行协议转让或者是做市商转让,以及以后事实的集合交易制度也需要经纪商的参与;第三,交易合同也是标准文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交易的证券,格式基本确定,除价格和数量需要协商以外,基本不能更改,和场内交易市场基本无异。而场外交易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只需双方合意即可。

“新三板”与“上交所”和“深交所”区别。首先,在“新三板”上市交易的主体无论盈利与否都可以上市交易,相对容易。其次,“新三板”与我国其他场内市场交易制度不同,其他市场是连续竞价交易,“新三板”采用做市商制度、协议转让制度以及以后会采用的集合竞价制度。但是交易方式不能决定市场性质,而且“新三板”采用的交易制度,国外的场内交易市场也有采用。最后,在“新三板”市场交易,仍需满足固定条件的要求。虽然苛刻程度没有其他场内交易市场严格,但也具有固定的上市条件。场外市场的交易品种通常是非上市证券,无需符合集中市场管理者发布的严格的上市条件。“新三板”也要求有固定的上市条件,而且条件比场外市场交易条件苛刻很多,比如治理结构、财务规范要求、信息披露等等。

一个市场是场内市场还是场外市场,不能依据其发展历史来判断,而应该以市场所具有的特点来判断。俗话说,量变引发质变。虽然“新三板”和“上交所”以及“深交所”有很多的不同的地方,但其场内市场的性质基本可以确定。无论从交易场所、交易方式,还是从交易结构来看,都符合场内交易的特点。因此,我认为“新三板”是一个场内交易市场,并非场外交易市场。

三、中国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法律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暂行办法》认定“新三板”是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场外证券业务是除在上交所、深交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的证券业务范围外的业务。

综上可以看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而且是和上交所、深交所、期货交易所等场内市场并列的场内交易市场。

四、“新三板”在我国证券法的地位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按照证券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三板”应该适用《证券法》。但现行《证券法》并无对“新三板”的特别规定,而原有的针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又与“新三板”的规则不一致,因此我国有必要修订《证券法》,将“新三板”纳入《证券法》管理。首先可以促进“新三板”的发展,其次也能规范证券市场。而且在修订《证券法》时有必要确定“新三板”是场内交易市场。纠正大众对“新三板”的认识,有助于“新三板”的健康发展,活跃我国资本市场。真正实现“新三板”设立目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

[1]郭涛.我国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4.

[2]李鑫.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辨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中证协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J].金融世界,2015(9):9.

D

A

2095-4379-(2017)24-0253-01

肖汶(1993-),男,汉族,四川宜宾人,重庆工商大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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