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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追偿权

2017-01-28张海姣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责任法人身雇员

张海姣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雇主的追偿权

张海姣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雇佣人承担受雇人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但对于雇佣人承担责任后是否可向受雇人追偿其所受之损害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受雇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佣人有追偿的权利。但在实务中,雇主在承担雇员造成的财产损失后,向人民法院请求由雇员赔偿自己的损失,支持雇主追偿权的情形不在少数,但该类型判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说服力不强,败诉一方大多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另一部分法官为避免上诉案件的增多否认了雇主的追偿权,由此造成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形。

追偿权;替代责任;侵权责任

一、雇主追偿权存在的问题

首先看一起案件:被告受雇于原告从事货车驾驶工作。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货车在运输过程中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应负全责,原告向受害人承担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后,以被告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向被告追偿所支付的赔偿款。

这虽是一起很普通的雇主向雇员追偿的案件,但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不仅耗费了审判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使司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那么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其一,法律规定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43条,第121条等,加起来不过十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只肯定了雇主的替代责任,对于《解释》中规定的雇主的追偿权既未予以肯定,又未给予废止。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许多问题。

其二,法律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对裁判依据的理解不一。一部分人认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与《解释》第九条并不矛盾,仍可以《解释》为依据支持雇主行使追偿权。其次,三方当事人中也存在问题。对于雇员来说,在《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立法者回避雇主的追偿权,在这种情形下,只要雇员有了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不论雇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加大的雇主的责任。对于雇主来说,雇主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解释》第九条对于雇主追偿权的规定旨在平衡雇主、雇员、受害方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既肯定了雇主的追偿权,维护了雇主的权益,又对雇主的追偿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不至于使雇员承担所有的责任,此外,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害方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故意回避这一规定,使得雇主在雇员造成他人损害时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在雇主与受害人之间,人们往往对受害人给予同情色彩,因此在受害人得不到损害赔偿时,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来说,财力雄厚的雇主自然成为人们憎恶的对象,与其让不太可能承担责任的雇员去承担赔偿责任,让更有可能承担责任的雇主去承担责任在人们看来显得更加公平合理,也更能平复人们心中的不平衡,更符合民意。

二、雇主追偿权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雇主的追偿权体现了法律平等正义的理念。在现实中,雇员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倾向于对雇员的保护也是对公平正义的体现,我们也必须肯定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有限度的保护,不能对其无限制的、绝对的保护。因此雇员在主观上具有恶性的过错,损害的造成也不单单是因为雇主用人不当,不允许雇主行使追偿权就扩大了雇主的过错,加大了雇主的责任。其次,雇员违反了合同义务。作为雇员,除了认真履行工作的义务外,仍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即雇员在工作中应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去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三、完善建议

(一)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雇主的追偿权

目前我国规定雇主追偿权的法律规范只有《解释》中的一条,但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正式立法,且该解释仅针对人身损害赔偿,不涉及财产损害,在实务操作中,雇主的财产损害追偿权缺少立法支持,因此,笔者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雇主的追偿权,一来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使审判结果得以统一;二来可以防止我国立法对司法解释过度依赖而加大司法成本。

(二)对我国的雇主追偿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行使雇主的追偿权时,有章程按章程;公司章程明显不合理或者章程不存在时,按照法律规定,即雇员造成他人损害时存在主观过错的,雇主可行使追偿权。这样的规定,一来保障了雇主的合法利益,不至于使雇主承担不合理的损失,二来也缓和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于法有据,雇主向雇员追偿也合情合理,雇员不会基于雇主的追偿而与雇主之间产生隔阂。

[1]朱军.雇员在工作中致雇主损害的责任减轻规则——基于案例分析的比较研究[J].清华法学,2015,06:117-136.

[2]郑晓剑.揭开雇主“替代责任”的面纱——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解释论基础[J].比较法研究,2014,02:146-159.

[3]周友军.论中国侵权法上的雇主责任[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69-74.

D

A

2095-4379-(2017)24-0247-01

张海姣(1991-),女,汉族,河南焦作人,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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