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量化猜想
2017-01-28陈少钰
陈少钰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影响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量化猜想
陈少钰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在二十多年的发展里有了大量理论基础,但是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在落实到实处时缺乏统一连贯的实践操作方法。本文将从宏观把握和微观酌定方面分析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结果的因素。以现有理论为依托,以个人猜想为辅助,希望能借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多方面的思路。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因素分析
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现状
《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正式开始实施,2010年进行了修改。但是,仅仅有百年历史的国家精神赔偿在实践中一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根据中国知网(CNKI)的期刊检索“国家精神赔偿”可以检索出266篇文章(截止至2017年5月2日),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实践操作方面的文章不到1/5,大多数的文章注重于对基础性、文理性的内容的说明、补充,缺乏一定的实用性。当然,这和法律自身的滞后性、精神量化的复杂性有密切关系。
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具体量化和实践研究的学者大概分成两种类型,一类的代表是杨锡武、龚拥军,他们在《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标准之构建》中提到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三原则、两区分、四酌定因素,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构建了大致的框架。另一类的代表是蒋成旭,他在《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以指导案例42号为中心》中提供了判断精神损害的程度的新思路。两类都有他们的突破之处,第一类主要为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提供宏观把握的思路;第二类文章把,要件式引入精神损害中,细分生活生产要件,提供微观细分的思路。但是,两者对精神损害和赔偿之间的联系没有明确的描述,有“断层”之感。
二、影响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因素的量化方法
(一)宏观把握:精神损害赔偿的“大框架”因素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宏观框架是对法官裁量的限制,是统一的,共同的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结果的因素。
宏观因素首先是精神损害的原则:一、区分原则。根据国家侵权精神损害侵害的权利基础不同,应该首先对损害进行区分,不同的损害有不同的赔偿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造成的损害。这一类的分法在马怀德教授的《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有细致的阐述。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是精神性人格权。一般来说,侵犯物质性人格权有更明显的表征、更容易给人们带来精神损害,所以根据救济相当的法律原则,当国家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时抚慰金更多。二、限额原则。限额原则包括了限制最高额度和限制最低额度,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限制,保证了定罪量刑“大框架”的相对公平。正如2014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抚慰金数额最高额和最低额的《意见》,没有硬性的制定赔偿额度,只是规定上下限度。但是,限额原则应该包含的深层内涵是,在不同的经济基础、历史习惯、地区发展情况上构筑有一定区别度的限额。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且法律没有办法穷尽实际情况。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会随着新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而改变。除了明确包括侵害物质性和精神性人格权利的赔偿范围外,更有意义的是确定不赔偿的范围,因为明确不赔偿范围给赔偿更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可以明确的是侵害财产性权利属于不赔偿的范围。
(二)微观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差变量”因素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微观酌定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辅助,是个别的、特殊的因素,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
因为国家精神损害的本质是造成人的精神痛苦,也就是产生否定性的情绪。这样的情绪用仅仅主观的个人陈述是不能判定的,一是人对痛苦的主观判断受时间、个人心理素质的影响,二是作为“理性人”,会刻意掩盖真相以此寻求赔偿最大化。这也是为什么国家采用的是抚慰式的补偿方式。所以,在酌定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该是用客观的视角和同理心来判定。法官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一、当地平均工资和平均物价水平(CPI)综合。国家赔偿目前采用的是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优点是便捷易操作,缺点是没有给法官足够的酌定空间。在相同的计算方式下只能得出统一的结果,但是考虑平均物价水平再结合不同消费能力可以形成一定空间的上下限额,可供参考。二、国家精神损害曲线时间计算。根据人的记忆曲线和创伤后自我修复原理,精神损害给人们带来的精神伤害是呈现出逐渐下降和趋于缓和的态势,所以用平均数额乘上年数的计算方式虽然易于操作,但是结果并不准确。三、因地制宜,考虑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目前,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和当地的经济状况、居民收入有密切联系是被较大认可的。但是,风俗习惯等精神层面的内容没有被重视到,比如不同宗教、习俗的人们对于同一个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度是不同的。这样心理方面的因素很难被量化,但是可以依据一个地区的普遍认可来酌定。
三、结语
因为法律自身的特殊性和滞后性,导致法律发展一直的被法律本身的研究方法所制约。法律数据的难以获得导致了法律研究和大数据时代略显脱节,人们很难具体知道法律究竟是怎么影响了社会,社会又如何影响法律。本文的猜想也因此缺乏支撑。要想对法律中一些因素进行真正的量化分析,必须建立起法律数据库。首先,可以对古今的法律判例建立一个因素分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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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229-01
陈少钰(1996-),女,汉族,福建福州人,浙江工商大学,2014届经济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