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01-28程帆
程 帆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浅谈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
程 帆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目前,随着网络交易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日趋重要,但其在为支付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分析,提出对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
网络支付;消费者权益;第三方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在我国传统的商品交易活动中,通常是在买方和卖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采取由一方交付钱财,另一方交付货物的模式,而没有其他人员或者机构的介入。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交易在目前生活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也随之产生了第三方支付这种新型的网络支付方式。
针对第三方支付,就目前而言,在理论界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大部分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即“The Third Party Payment”,此概念最早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由支付宝的创始人马云提出的。而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中确切的表明第三方网上支付是以非金融机构支付定性的,这是我国首次采用立法表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笔者通过对众多学者观点的类比,进而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与电子商务商户和银行相独立的,为主要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诸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二、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第三方支付在为生活提供快捷便利支付的同时也隐藏着个人信息易泄露的危险。第三方支付中的交易活动虽然依托于网络,存在着一定的匿名性,但由于在支付的过程中采取网络实名制,所以要求交易双方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匿名账户将与交易者进行匹配绑定,双方交易才可以顺利进行。
然而我国法律对有关规定有所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此条文过简明,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弱。而且并未确切指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是否负有该义务。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有利于加强网络侵权问题的认定,但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仍明显不足。
(二)个人资金风险问题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普及,支付机构所掌握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而由此也导致法律风险的增加。一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一些技术方面的漏洞或者是某些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而导致的资金安全风险。另一方面是资金收益风险,而对于备付金的收益归属目前争议较大,在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这一部分的利息收入归入“应付账款”。针对这些款项,由于尚未有确切的立法规定,因此对其处分行为会使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侵害客户权益的法律风险。
而目前对第三方支付资金监管主要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其规定并不全面,对资金监管只提供了简单的构架。它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方面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并未对备付金的具体存款要求进一步的细化,也仍未明确账户隔离的具体措施缺乏制度支持的系列问题。
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健全惩罚机制
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针对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必须按照信息安全等级标准进行分类,有关机关应加强协调合作,发布有关监管方面的文件,依据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同之处来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有关机关可以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了解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情况,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进行不同层次的惩罚,对于一些泄露内容涉及面大、社会危害较重的,应该将其《支付业务许可证》予以吊销,从而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为。
(二)完善备付金利息收益
针对备付金,可用备付金产生的利息收益来建立消费者权益基金,并通过设定在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独立公益机构名下确保公平。此基金的用途在于当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可以使用该基金预先赔付。另一方面,也应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从该基金中取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在实际交易中网络交易成本较低,消费者虽向第三方支付少量服务费,其支出并不高。这样既使第三方支付机构降低成本,又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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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D
A
2095-4379-(2017)24-0226-01
程帆(1993-),女,汉族,河南南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5级法硕(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