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保护探析

2017-01-28傅小青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小额被告维权

傅小青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保护探析

傅小青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迅猛发展,大学生到校外进行兼职活动已逐渐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然而,在现实中,这一新兴的劳动群体的权益却屡遭侵犯。

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

基于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和侵权原因的浅析,我认为如果要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从立法、司法等法律层面和高校以及学生自己这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我国的立法

(一)完善立法,给与大学生兼职者劳动者的身份

我国贯彻依法治国的国策。其中有法可依是基本,立法是司法和执法的根基。为保护大学生兼职者的权益,完善立法应该放在第一位。而且,大学生兼职者之所以屡受侵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其给与明确的法律定位。

有学者认为应该为适应社会需要,颁布一个专门规范和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1]。我认为此种行为是没有必要的。在制定的规则,权利义务和保障救济方面也是一样的,所以我认为应直接赋予大学生兼职者以劳动者的地位。具体的做法就是将大学生校外兼职者明确纳入《劳动法》的保障范围,赋予其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并且可以适当强化救济途径。这样,才能避免用工单位利用不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漏洞,随意侵犯大学生兼职者的权益的出现,其人身财产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立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随着社会零散劳动力越来越多,各种人力中介机构也纷纷出现。但是同样,实践中对其的规制也是不够有力的。各种混乱的中介机构也是大学生频繁被侵权的原因之一。其实用来规范中介公司的法规还是有很多的。但是对于整体而言,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规体系,这样就导致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认为应该由权威机构制定和发布规范人才和中介市场的规范,以此来规范中介机构,促使其良好高效的运转。

二、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不仅要完善立法规定,也需要健全司法救济途径。大学生兼职者的权益收到侵犯后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重要原因就是诉讼救济途径不畅通。问题主要是诉讼费用对于大学生来说比较昂贵,还有就是诉讼时间较长。

(一)建议此类案件适用被告就原告的例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受理案件的地域管辖上,总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为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也有适用被告就原告的例外情形[2]。但从法规上看,大学生校外兼职者的劳动纠纷案件并不在“例外”之中。这样大学生如果想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但是许多假期兼职者,他们的工作地点一般不在学校所在地,这样就只能频繁往返于两地之间,但是大学生往往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经费,因此很多大学生都会因为诉讼经费等其他因素不得不放弃诉权。因此,我建议在审理大学生校外兼职者维权案件时,可以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这样不仅能提高被告的弱势地位,而且也可以使得大学生兼职者的诉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程序上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为更加高效公正合法的解决民事纠纷,而进行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简易化程序。其特点就是案件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注重调解,程序简便,成本较低等。如果大学生的劳动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那将大大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成功率,解决大学生诉讼维权路上的绊脚石。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较短,一般最迟为三个月。而普通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如果进入到二审程序则时间更长。加大执行力度。

执行难本来就是法院的一个困扰。法院的执行效果和执行人员的素质,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养,执行环境与过程中遇到的阻力都有关系。执行难不仅使法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且也有损于法律在社会上的权威[3]。对于兼职大学生来说,诉讼本身就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不少的费用,如果最后还陷入执行困难的窘境,势必会使大学生丧失对司法的信心。因此,我认为在大学生劳动维权案件的执行上,法院应该加大执行力度,同时通过简化执行手续,采取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等方法提高诉讼效率。在执行费用上,可以考虑适当减免。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大学生校外兼职者的法律性质,并且提出完善的意见。由于笔者的学术功底和视野有限,这些建议还只是初步的构想。今后,笔者将继续关注,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健全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保障体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1]王婧文.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15.

[2]孙德国.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7,32(6):8.

[3]孙小虹.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N].人民日报,1999-03-10(5).

D

A

2095-4379-(2017)24-0224-01

傅小青(1991-),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猜你喜欢

小额被告维权
微信上小额借款 请务必通话确认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维权去哪里?
直击现场:“我单位成了被告”
基于高速公路ETC卡的小额支付平台应用
赣通卡小额支付平台设计方案
警惕小额会费传销骗局
完美 打假维权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网购遭欺诈 维权有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