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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三原三原县合同法

王 蕾

三原县人民法院,陕西 三原 713800

论合同自由

王 蕾

三原县人民法院,陕西 三原 713800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经济也在急剧地发展过程当中,目前各个领域都表现出了非常强势的进步,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非常明显的弊端,那就是——合约自由问题。在这种种的社会背景之下《合同法》便应运而生,随着市场内竞争的不断白热化,交易双方不断地要求着自主的新原则,而统一了合同法之后便非常自然而然地确立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从而借此打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老套的市场块状分割,真正意义上的使市场充满了活力。与此同时新的合同法还给予了交易双方极大程度上的自主权,它在最大限度上唤醒了交易双方的竞争与参与意识,同时也构造出了一套非常健康且完备的市场机制,而《合同法》的实施也使得市场交易更加灵活。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和增长,市场经济也必将更加活跃,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统一之后的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这在我国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

合约自由;市场经济;合约限制

现如今我国的商业交易也在不断地更替和变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同的自由程度。尤其是在合约已经丧失了对于交易双方当事人权益和义务的绝对性支配地位之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有关合约自由原则的地位已经单纯地由社会发展进程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了。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已经越来越少,甚至近乎单纯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了。但是为了维持经济交易的公允,同时保护好交易之中处于劣势的那一方,从而以此维护社会群众共同的利益,国家及政府就务必对经济方面进行不可或缺的干预及调节。因为只有这样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够平稳发展、健康发展。

并且随着整个世界范围内的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项线上交易业务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当中,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电子商务这条依托于新型科技产品的经济之路终将成为21世纪全世界金融交易的首要模式。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联合国之前发布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从中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里对于依赖于电脑信息的线上交易交易规定并不是十分具体。至少它在线上自助、网上签证、修复线上错误、网上代理以及对于电脑程序修改等诸多板块仍然存在着法律的“灰色地带”,而针对这个问题则必须要众多的法律以及科技工作者的协同合作才能予以最好的解决办法。

由于当年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当中,编撰者受到各个不同行业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制约,以及种种意想不到的因素,在这些先决条件的影响之下难免在全面与否以及公平与否的方面有一些偏颇。例如在现行的《合同法》当中已经遗漏了不少当年十分经典的具体合同,由于编撰组在起草《合同法》的进程当中始终不断地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源源不断的压力及催促,为了尽快将这则法律颁布于世,编撰组不得不在某些地方做出不得已而为之的妥协。其实有许多的经典个例合同在第一部草案当中是存在的,但无奈迫于各界施加的无形压力,只得在匆匆起草的过程中将其删除。

因此当这则草案通过并正式开始颁布实施之后,它在法学界掀起了一阵轩然大波。众多法律界高知认为《合同法》的分则部分有许多内容并不完善,在看过之后总能体会到一种缺了左膀右臂的感觉。而正值这个敏感的时期,有些特殊行业及部门对于《合同法》的颁布及具体内容表现出了极大地不满,因为这已经对他们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这些行业纷纷联起手来抵制它,强制对编撰组施压要求删除或修改这些对自身不利的条款。这些混乱的情况也使得《合同法》作为一部法律原本应该坚持追求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原则,但是却不慎陷入了被各个行业及部门要挟,甚至明确表示要求区别对待的泥沼之中。这不仅违背了我国立法组想要制定及修改《合同法》的初心,甚至还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节奏。

一部优秀的法律能够使这方面的内容逐渐演化的完备且系统化,从而成功避免一些本没有必要发生的冲突矛盾再一次出现。所以,在修订以及完善《合同法》的这条路上我们还有很远的路程要走,在新版的《合同法》出台之前,我们完全能够从全面性、个别性和统一性上改善之前版本的不足。综上所述,虽然《合同法》的出台的确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当中的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是面对这些固有的硬伤我们不得不承认它仍然具有一些不足。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唯有直面这些不足,从正确的角度对待它们,端正自己的态度才可能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不断改进、不断突破。

[1]隋彭生.合同法(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葛玉辉.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3]李永军.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4]刘凯.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J].神州(中旬刊),2010.12.

[5]王家福.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D

A

2095-4379-(2017)24-0218-01

王蕾(1978-),女,汉族,陕西三原人,本科,三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法在基层法院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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