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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01-28曾婉君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软件消费者法律

曾婉君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浅析网络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曾婉君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网络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独特性,它既有一般竞争行为的特征,又有网络带来的新特点。网络中相关法规的缺失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范。某虎、讯之争的案例则逐渐让人们看到了法律规范在网络中的重要作用,分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解决方案,希望网络能够跟现实生活一样有法可依,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网络;不正当行为;竞争

一、案情简介

某虎、讯两公司之间的诉讼,可以说是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反映了我国当下网络经济市场的繁荣和发达,同时也反映了相关方面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空白。而这两家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在市场上形成了竞争。通过相互竞争,最终消费者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失去了同时享受两者服务的权利,只能被迫选择一款软件保留。随着事态发展趋向白热化,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解,两家公司向消费者道歉,走上了法院诉讼之路。

在两家公司诉讼的这段时间内,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节省了不少广告费,确立了自己的市场地位。这样的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是不负责任的,消费者在市场中有权享受任何现有的服务,不论两家公司有何种“纠纷”,都应当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来进行合理的处置。笔者认为,中国互联网需要良性竞争,需要更多的法律规制!

二、简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以,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网络上侵犯他人正当合法权利、破坏公共经营秩序的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取交易上的优势,以互联网为载体而实行的有违善良风俗、诚实道德习惯的竞争行为。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其载体为网络,具有跟传统不正当行为不同的特征。

1.影响范围大、程度深。21世纪是网络时代,网络可以说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因此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范围是巨大的。网络把每个人、及日常生活连接在一起,影响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两公司之争中,消费者就感受到了这种力量,被迫在两公司中选择一个,哪一软件都不能舍弃。这也体现了网络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2.技术含量高。网络服务提供了各种服务,普通大众是享受这种服务的人,而且大众应该有权利选择享受或拒绝某种服务。网络技术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是复杂的,一般人很难通过网络来影响到整个网络的使用,而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则可以轻易影响到普通大众,因此法律必须严格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活动,将选择权赋予给网络使用者,法律也应该确保消费者的使用权能够正常行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社会效应大。我国网络产业方兴未艾,与之相关的行业也才刚刚开始进入一个发展时期,国家对于网络的监管还不是很到位,缺乏有效的管理体系。一些发展比较好的,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完全有能力将网络的某些产业控制住,排挤其他对手,打击新出现的竞争者。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效应巨大、深刻。而这两家公司的获益,几乎每一个上网的人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影响。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不正当模仿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域名抢注行为、虚假宣传等。而具体到网络之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

1.捆绑安装。捆绑安装是指消费者在网络上下载甲软件的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甲软件商会同时让另外一个乙软件同时下载,即便提供给消费者有选择是否下载的选项,但是选项一般均默认为下载,而且比较隐蔽,消费者十分容易下载或者安装其根本不了解的乙软件。通常来说,乙软件是不知名的,或者需要推广的。捆绑安装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2.软件相互排斥。这个是指网络服务商或者软件提供者在软件中植入程序,针对某一个或者某一类软件进行排斥,强制删除用户电脑中的某些软件,达到强制用户仅能使用自己软件的目的,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两家公司中,某讯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软件排斥是对用户权利的不尊重,是帮助用户在做选择,根本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3.过分收集用户数据。网络实际是数据的传输,谁的数据多,谁就有更多的资源。由于网络具有高技术性的特点,一般人很难知道自己的数据是否被记录、复制、传送,只有赶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把用户的数据完整的置于法律保护之下才能使消费者有效的管理、使用网络服务。

三、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思考和对策

当前我国相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更加注重的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从公司的成立到经营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但是随着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程度都会

(一)完善相关立法,规范网络秩序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并没有考虑到在网络上超过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行为,必须引起重视,提升这种强化管理网络不正当行为的意识。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从事经营的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能满足法律适用,尤其是当前没有专门的网络法律的现实情况下,是十分有必要扩大上述法律的使用主体,才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利,保障网络健康发展。在两家公司的诉讼中,主体相对明确,但不排除以后所有的跟网络有关的公司都能够如此明确,当务之急就是要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相关软件公司等,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可依。

(二)考虑网络特点,明确法律责任

网络本身具有广泛、迅速的特点,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之结合以后,对于社会、经济的影响就会被放大。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做到权利义务相匹配、利益责任相符合。当网络主体凭借网络创造巨额财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思想时,必须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和违法后果。应尽快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危害行为与责任失衡,应该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内网络立法的重中之重。

(三)培养网络法律意识,倡导公民积极维权

网络最终的使用者、受益者是每一个人,不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利用网络资源的人,都应该明确知道网络也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任何网络上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同网络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抵制网络侵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每一个网络市场主体都在监管之下。

[1]李复达.以_3Q_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J].法制与社会,2015(18).

[2]林家晖.商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0).

[3]武晨.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问题探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0).

[4]王京歌.从3Q对战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2(04).

D

A

2095-4379-(2017)24-0206-02

曾婉君,女,汉族,湖北武汉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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