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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宿舍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7-01-28贾晓华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管理权基本权利宿舍

贾晓华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高校宿舍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贾晓华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宿舍管理是高校管理中的一个重难点,改进宿舍管理要首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明确。本文从宿舍法律性质出发,分析了高校和学生两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最终提出高校宿舍管理的建议。

高校管理;宿舍管理;学生权利

宿舍作为大学生们的栖息之所,本应是安全、平静之地,但是有关高校宿舍纠纷的报道屡见报端。2010年苏州某高教区一高校男生在长达十个月时间内频繁将女友带进自己的宿舍约会,引发同宿舍同学间的尖锐矛盾。2010年11月四个男生约定以武力解决问题,最终致使两位同学的死亡。2011年,广东某高校发生学生“被装空调”事件,学校在学生暑期离校的情况下进入宿舍安装空调。不断出现的各式纠纷不仅直接影响学生在校生活稳定、安宁,更是对高校的宿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上述案例引发笔者的追问,宿舍于学生而言,是完全自由支配的私人住宅吗?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吗?高校禁止宿舍同居现象合理性在哪?在宿舍内学生的权利义务何在?高校管理宿舍有何种权利,又应承担哪些职责呢?管理权的界限在哪?下文将对这些问题进作法理分析,以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一、宿舍的法律性质

宿舍于学生而言,是居住、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场所,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住宅”。住宅通常是指自然人长久或者暂时居住的处所,在法理解释上,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都应被视为住宅,其范围“不仅包括私人房屋,还包括寄宿宿舍、旅馆等,其成立无需具备独立的建筑结构或持续性的使用等时空上的要件”。大学生宿舍作为供学生居住且与外部隔开的独立空间完全具备了住宅的特征。

首先,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住宿费,合法取得宿舍的居住权,尽管“学生宿舍带有较多的教育福利性质,住宿费只是补贴必要成本的象征性收费”。但同时,学生承担了接受学校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管理的义务,部分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得到限制,因此学生的居住权也同样受到了限制,如高校的宿舍管理规定普遍禁止学生私自调换宿舍、留宿异性、在宿舍经营、饲养小动物等。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讲,学生对宿舍实施了居住的行为,学生入住宿舍后,长时间、稳定地居住在特定的房间里。最后,从主观方面来讲,学生对宿舍有居住的意思表示,生活起居都在特定的宿舍里进行,要求私生活自由、自主,不受外界侵扰。

因此,学生宿舍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学生在宿舍中应当享有普通公民在私人住宅中所享有的进行私人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也享有宿舍不受非法侵入和非法搜查的基本权利。但如前所述,学生同时需承担接受学校对其入住宿舍后日常行为的管理的义务,这是学生宿舍较一般住宅的特殊性所在。

二、高校的宿舍管理权力与学生的义务

(一)高校宿舍管理权力的性质

高校宿舍管理权主要源自《高等教育法》第11条、第28条的规定,高校享有对“教育教学活动、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民主管理权,指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依照既定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的权力(利),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我国高校管理权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属性。高校的“法人地位”决定了高校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种权利,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教育法》也赋予高校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一般事业单位法人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办学自主权、自主管理权等。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管理权具有权利属性,体现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具有的法益。同时,高校作为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的机构,体现的是国家的教育权。这种权力一方面体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高校赋予了特定的职责,以维持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为高校管理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公权力性质,体现的是高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宿舍管理权作为高校管理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也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高校作为政府教育职能的行使者代表公共利益,对学生宿舍实施管理行为,是高校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必需,其宿舍管理权具有公权力属性。高校在行使其宿舍管理权力时,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学生应履行服从高校合法管理的义务。

(二)高校宿舍管理权力的具体内容及边界

宿舍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日常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在日常行为管理方面,高校有权自主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宿舍管理办法,明确高校及学生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权利救济方式,以及加强日常检查行为,确保宿舍管理办法的执行。宿舍尽管是学生的住宅,但学生并不享有完全的自由支配权,学生需承担接受学校管理日常行为的义务,如不得迟于规定时间归宿、不得留宿异性等,这是为保障合理有序的学生生活环境所必须的。

在安全管理方面,《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高校有消防安全职责,有职责必有职权。高校对宿舍的安全管理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其的职责和职权,比如,学校组织管理人员检查学生在宿舍是否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形,就是行使权力的一种体现。

需明确的是,高校的职责是其肩负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即构成了渎职行为。在本文开头所述的留宿异性的案例中,高校宿舍管理人员在长达十个月的时间内竟然没有发现、制止这一违规的行为,实为高校的失职。管理权的不行使使得学生让渡权利的基本目的——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不能实现,学生的人身、财产也处于缺乏保障的环境之下。

但同时,高校的管理权力并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应受到学生基本权利的制约。从权力的来源上说,权力来源于权利。在近现代,国家权力根本的来源和依托则是人民以明示(如公开选举等)或默示的方式授权或委托。高校所拥有的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力是国家教育职能权力的下放的产物,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学生入住宿舍时基于享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目的而让渡的权利。学生让渡权利、接受管理的目的是为享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也即是说,高校的管理权根本意义上就是为了使学生能在安全、稳定、有序的校园内学习和生活,使学生的受教育权真正落实。

三、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和高校宿舍服务义务

大学生作为高校宿舍管理的对象,依法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但同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大学生绝大多数年满18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作为“自然人”和“社会人”所享有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对其进行保护正是国家和政府的最基本的责任之一。同时,他们又在大学接受高等教育,享有作为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进行了具体化分类,《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大学生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社团组织权、证书获得权等。这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涵所在。

因此,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是一个权利群,由学生作为人的权利和作为独特群体——学生——的权利两部分组成。具体而言,大学生享有上述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外,还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也不容践踏。但不排除高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对某些权利的合理限制。因此,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应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学生享有的权利群,不能把学生仅仅看做是管理的客体而忽视其权利,肆意行使管理权。

与大学生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是高校的宿舍管理义务。前已论及,高校管理权也有权利的属性,高校应提供后勤服务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从这个角度理解,这种管理实为后勤服务。在目前的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大背景下,高校往往将宿舍的日常保安、物业管理、维修、清洁卫生以及派送报刊、供水供电等业务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向学生提供物业服务,二者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高校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物业公司在委托合同授权下对学生进行合同项下的服务时,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归于被代理人,高校应就物业公司的行为对学生负责。高校有义务保证其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双方的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高校和其代理人在提供相关后勤服务时,不得越界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权利是有限制的,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要以不侵犯他人权利自由、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善良风俗为限。尽管高校不是“公民”,但作为民事法人被法律赋予法律人格,应受到与公民同样的限制。高校在行使其管理权时,也应遵守上述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学生享有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案例中,高校人员在住宿学生不在场、未事先告知学生、未获取学生同意的情况下进出宿舍,侵犯了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基本权利。

四、恪守权力(利)的边界

(一)完善规章制度

学生权利和高校宿舍管理权是相辅相成的,宿舍管理权是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有序以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利益。因此,高校应通过完善规章制度的方法规范其管理权,使之在权力界限内运作。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法、具体。其中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不得与学生的基本权利相冲突;具体是指应在规章中明确高校的宿舍管理权有哪些实体内容和行使管理权的程序,不仅规定学生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应规定学校可以做什么、需要怎么做、不能做什么。

其次,规章的内容还应该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学生身心发育特点、符合当前学生的实际情况。

最后,学生有参与高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时校方应该与学生代表讨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能够被学生所认可。

(二)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法治教育

在这“走向权利的时代”,加强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实属必要。管理人员是宿舍管理权的实际行使者,只有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熟悉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规章制度,在行使权力(利)时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同时,学生也应加强法律观念,自觉履行遵守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对侵犯自身基本权利的行为大声说“不”,用法律武器对抗侵权行为。如此双管齐下,方能有效恪守权力(利)的边界,使高校宿舍管理权行使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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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180-02

贾晓华(1987-),山东烟台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团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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