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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量刑与分析

2017-01-28黄中华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概括性犯罪行为数额

黄中华

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四川 广安 638000

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量刑与分析

黄中华

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四川 广安 638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不断推进,在有关反腐工作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有了新的发展。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就根据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新的创新,将量刑方式规定为以“数额+情节”为原则进行量刑的方式。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次重要创新,对于我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接下来,本文将从我国目前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量刑与分析中的相关内容入手来进行具体的阐述。

贪污受贿犯罪;法定量刑;量刑标准

我国于2015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一定的更改,将原先对贪污受贿犯罪所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转变为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况,相应地规定三档刑罚。根据这一改变,本文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量刑做出以下分析。

一、“数额十情节”的定法定量刑标准

(一)规定中的数额指的是概括性数额

在过去的《刑法》相关规定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量刑标准是有着具体数额可以作为参考标准的,这一量刑方式虽然较为简单直接,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往往比较死板,没有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具体分析。因此,在在《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中,将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量刑方式改变为概括性数额的形式,将量刑标准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量刑标准。这一改变一方面是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同时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建设现代化法制体系的补充。部分学者认为概括性量刑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我们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采用概括性的法定量刑标准并不违背刑法的明确性。在《刑法》的编订中,明确性是以基本原则,但《刑法》的明确性要求与《刑法》中具体条文的明确并不相同。其次,在本次修改中所采用的概括性量刑标准虽然具有一定的弹性,但是并不超过合理限制,三档标准的判定差别比较清晰。最后,采用概括性的量刑标准也是根据实际发展中我国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犯罪情况而立足于实践做出了改变,目的是为了在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过程中更有适应性。

(二)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部分学者认为,在量刑标准中,我国最高法院应先对概括性数额的具体范围做出一定的解释,然后再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发展状况来确定与自身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具体数额。但是由于在实际情况中,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发展状况与经济建设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往往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这就导致,如果出现犯罪地与审判地不同或出现跨省犯罪的情况时,就存在着量刑过程中应采用哪个标准的问题。具体的来说,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当出现犯罪地与审判地不同的情况时,应根据犯罪地的具体量刑标准作为依据。这是基于我国《刑法》中关于管辖地相关条文的考虑,并且犯罪人在不同地区所进行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将犯罪地的量刑标准作为考虑依据也是保证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当出现跨省犯罪的情况时,应立足于“就严不就宽”的量刑原则,对于数额标准的选择要采用犯罪行为有关的所有省份中最严地区的量刑标准。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实际情况中,跨省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的恶劣程度往往比较大,在量刑中采用最严格的量刑标准,一方面能够保证犯罪人受刑罚的公正,另一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达到从重处罚违法行为的效果。

(三)数额和情节并重

在本次《刑法》修正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还应坚持犯罪数额与情节严重程度并重考虑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犯罪人刑罚的量刑,一方面要考虑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数额,另一方面要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包括其犯罪过程的表现、认罪过程的态度以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在过去的量刑标准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只是单方面的考虑犯罪数额的严重程度,而往往忽视了犯罪情节的情况,这就很容易出现判罚宽严失度的情况。因此,在新的修正中,采用数额和情节并重的原则能够更加合理、公正。

(四)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分立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贪污罪与受贿罪之间往往是紧密联系的,但这两者还存在着比较大的不同。首先,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客体存在较大的不同。其次,犯罪数额在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方面的评价体系中所起的作用不相同。最后,两罪的犯罪成本和犯罪黑数不相同。因此,如果在判罚过程中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等同起来,那么就容易导致受贿罪的特征难以突出。因此,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法定量刑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一定的调整。

二、总结

我国目前在反腐工作中推行的是“零容忍”政策,这一方面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我国政府建设清明的执政环境与行政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零容忍”政策也对我国在反腐工作中的犯罪量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做出合理的量刑,需要我国司法机关立足于实际情况,以“数额+情节”的原则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将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两者分别处理,保证量刑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1]郭凯彬.贪污受贿犯罪中的“情节”考量:认识误区与迷局破解——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为分析视角[J].法制博览,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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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4-0176-01

黄中华(1972-),男,汉族,四川广安人,刑法学硕士,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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