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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慎刑观及其现代价值

2017-01-28张忠敏李雪莹陈天怡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统治者刑罚思想

张忠敏 李雪莹 陈天怡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论中国古代的慎刑观及其现代价值

张忠敏 李雪莹 陈天怡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中国古代慎刑观,起源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之后又将儒家学说和阴阳等学说融合,经过承袭的汉代成长为“德主刑辅”的立法观。延至盛唐进而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再后来的慎刑举措经过宋、明、清等朝代的发展之后,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特色。本文采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总结借鉴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慎刑思想,并得出其对于我国现代的刑罚发展具有的重要启发。

慎刑举措;历史原因;现代价值

一、中国古代的慎刑举措

(一)西周“明德慎刑”思想首次出现

每个朝代的更替,都带来一国君主对法制的改革,以求稳固统治。在夏傑、殷纣的残暴结束之后,西周统治者总结历史教训,对民众力量、国家的治理西周统治者在建立王朝以后,对于夏朝灭亡的教训中进行了反省,对于国家的治理方式和百姓的力量等,意识到百姓拥护的重要性。于是“明德慎刑”思想由西周的周公最早提出,就是说用清明的道德去教育犯罪的人,而不是乱用刑罚去处罚他们。首先不对其进行刑罚,应先进行道德教育,心灵感化,如果失败了,再对其慎重地进行刑罚。并且对死刑的案件,实行“三刺”“乞鞠”制度,即是对于一个违反刑罚的人判处了死刑,并不是立即执行,而是先询问一下当朝的大臣对这一判决的看法,也会询问很多的官吏以及百姓,对这个判决是否合适。然后统治者概括一下全案,在人民大众的全部意见基础之上,再次审阅。[1]同时也赋予了触犯法律的人的上诉权,即如果被判处死刑的人,对于此判决,心有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二)唐代的“三复奏”到“五复奏”的发展

唐代李世民时期,刑罚的慎刑恤罚思想得到空前的发展。第一,案子有疑,先不抓。针对违反法律的人,但是案子存在疑问,包括证据不足,口供和事实不符等,不要先将犯人抓起来,应该先调查清楚案情,再抓犯人,以免出现误抓误判现象。第二,量刑用轻刑。简单来说就是对一个人犯人犯罪情况进行考量,在定罪之前看犯人是否能得到较轻的处罚,而不是对犯人从重定罪。第三,在对判处死刑进行审视的情况下从“三复奏”到“五复奏”。隋炀帝时期显现的“三复奏”制度,即将该判处罪犯死刑还没有执行死刑前,有一个对该判决结果进行复审的程序,前提是需要行刑人员得到天子的同意,同意的方式就是天子在死刑犯人的名字前画勾,才能执行,并且这种复核程序要反复重复三遍才可以。但是在李世民唐太宗的时期,这种反复的程序要重复五遍,征求五遍意见才能执行,这种“三复奏”制度改成了“五复奏”。

(三)宋代碑文《劝慎刑文》和《慎刑箴》

现在我国古代时候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文献还存在陕西的博物馆内珍藏,其中宋代的碑铭《劝慎刑文》和《慎刑箴》是最难得的两篇,对最高统治者的法律思想直接有影响。[2]其中《劝慎刑文》通篇列举不同的案例,其中载明了统治者立法严酷带来的后果,以及用法者在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对犯罪人处罚过重,或者故意陷害普通百姓所带来的所谓的报应等,都从不同的方面警戒统治者和官吏要慎用刑罚,否则滥用刑罚会带来不可预知的悲惨后果。第二篇《慎刑箴》引用鲁庄公和路温舒的话,强调慎用刑罚的重要性,并说明对案件明察的重要性以及用法者不能对犯人幸灾乐祸的态度,而是要怀有一颗哀怜同情的心,并保持公平适当,做一个具有公德的统治者是百姓的福音。通过以上两篇文章,来说明谨慎地使用刑罚,不要滥用刑罚的重要性。

二、中国古代实行慎刑举措的原因

(一)基于经济地理的原因

中国古代一直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大农业生产国度,农业生产为主一方面说明经济支撑是农业,还有一方面是说明中国的土地多,可耕种的地域广阔,对于广阔的土地进行统一的生产管理是一个很严密和很繁重的过程。[3]古代是农业为主的民族,对上天有很大的敬畏,后来慢慢变成对在对上天敬畏的同时,也增加了对百姓的保护,这一改变是在夏商被西周灭亡之后,新的统治者总结出的经验。古代的生产力水平很低,粮食生产量很低,难以满足自给自足,再加上瘟疫横行,医疗水平低下,人口存活率低,如果再加上刑罚严酷,处死的罪犯多,那么人口就更加稀少。农业是否会有一个好的收成,不仅仅是靠上天,也依赖于人民是否能够不用逃亡,安心的生产。而天下黎民安心耕作,又离不开统治者对于上天的敬畏和对百姓的庇护。所以慎刑的思想源于此。

还有一个原因是作为古代持续发展的东方农业国家的任务,除了发展农业生产,还有就是有关人类的贪婪和野心膨胀,进而收敛钱财和扩大自己的版图。一个国家每年花费巨额资金到军事拨款,就是为了预防两方交战时,有人力武器到战场打仗。对于版图拓展的征战需要很多的人参军,所以说一定不要轻易处罚囚犯,对于刑罚的适用一定要谨慎合理,保留必要足够的人口才是目的。

(二)基于宗法血缘的原因

宗法血缘关系的纽带,将传统大地上的君主和臣子以及父亲和儿子紧密联系。对于我国古代影响远大的其中之一就是宗法关系。古代的宗族是以父系为主线的,概念很大,范围很大,又因古代的一些刑罚涉及株连九族,如果真的实行起来,真的是满门抄斩,是整个家族的灭亡,所以不能轻易的实行刑罚。

(三)基于宗教文化的原因

德治思想的涌现源自商末周初时期,在当时的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主张。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道德礼教和刑罚相辅相成,政治思想和刑罚处罚相辅相成”,以孟子为代表的“仁政”“单独的善良不足以为好的治理,单独的刑罚也不可以实行”,以及后来以荀子为代表学者们提出的“既重视礼教又重视刑罚”,这种思想在古代影响深远。儒家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思想的主流,并且孔子擅长周游列国,将儒家思想传播到世界各处。孔子的学生对于儒家思想的传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说其3000多的弟子中,就有70多人很著名,并且这些学生辗转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讲学传授。[4]儒家思想讲究爱人,要求统治者以德礼的心怀为标准,对刑罚合理适当的实行,注意用思想来制约滥刑滥罚的现象发生。自秦以后的朝代推行“主要尊崇儒家文化”政策之后,孔子都被之后的朝代成为圣人,中国古代的主流文化也被儒家思想所占据,因而慎刑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治国原则和法制模式。

三、中国古代的慎刑举措对现代的价值

(一)对待特殊人群老,幼,废,疾,孕

1.古代对待特殊人群的举措

古代刑法典籍记录,年龄达到七十以上,或者十五岁以下,或者残疾的人,所犯的罪又是流刑以下的罪,可以用钱赎买赎罪,年龄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虽然被判处了死刑,也不再增加其他刑罚。[5]

唐代的刑法律令也有非常不同的规则,尤其是对弱势妇女方面。唐代的律法规定,所有触犯律法又被判处重罪的妇女,如果这些妇女中有怀孕的,并且应当被处决的,应该在孩子出生一百天后行刑;如果妇女没有结束生产就被处决的,那么处决者要负担两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妇女生产结束后,一百天的期限还未满就被处决,那么处决者要接受一年的有期徒刑。过失处决了未生产的妇女的,处决者要负担的刑期减轻二等。

2.对我国现代刑罚的启示

从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刑罚,从年龄的阶段划分,从精神状况程度划分,从身体状况划分,处处体现了对于特殊人群的特殊照顾。在我国古代,老年人,幼儿,废疾者,孕妇,触犯刑罚的,都按照较轻的刑罚处罚。

原因在于年龄小的幼儿和年龄大的老人,精神状况不太好的人,辨别事物的能力都很低,处理和应变水平也低,所以容易被利用犯罪。身体存在缺陷的人,对事物的辨析存在很大的悬殊,也极易容易被利用犯罪。而对于孕妇的从轻处理则体现了人理情怀。毕竟一个妇女怀孕之后,其犯罪的恶性已经没有那么严重,并且孕育着一个新的生命,承载着抚养一个新生命的责任,新的生命没有错,人权是不容被忽视的,人人平等,每个生命都是一个新的生存希望,我们不能就此剥夺了新生命的生存权。

(二)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1.证据不足的举措

(1)“赃无可凭”。“谳盗者,必赃真为据”。[6]就是比如在一个盗窃的案件,必须找到盗窃的赃物,才可以认定为证据确凿,否则就不能认定这个人犯有盗窃罪,只能作为疑罪从轻处罚。

(2)“赃杖不明”。在《存牍》记载的强盗霍岳腾等案件中,最后的判决写明,虽然霍岳腾等人的行为踪迹表明是海盗,但是丢失财物的人找不到强盗时用的工具,所以只能对他们宽仁处罚,饶恕了他们的死刑,最后判处其等斩改徒,并加责四十板。[7]就是对于一个案件,经过重复很多遍的审理之后,依旧无法找到犯罪人的作案工具,对于这种案件也不应该按照原来的罪判处刑罚,而是要对他们的处理比较宽容,对刑罚尽量的减轻。

2.对我国现代刑罚的启发

给一个人定罪在当今刑法规定要求证据充实,必需确凿充分。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需存在因果关系,尤其是作案的工具必须要找到且对等才可以。很多犯罪不能进行确定犯罪,就像单单只有口头承认自己的罪行,或者就只有一个证据的,或者对那种违法了刑罚的规定获取证据的。包括对不可以用严酷的刑罚逼迫犯罪人承认罪行,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获取不良证据,这样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可以减少冤狱案件的发生。[8]近些年的平反冤狱案件频繁发生,聂树斌案件依旧疑点重重,当初若是重视证据的重要性,也不会有那么多的人冤枉。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古代来说,并不是我们所认为的酷刑严厉的那样,自西周至以后,各朝代都不同程度的表现出来慎刑的思想观念,并且慎刑观的举措不仅局限于立法中,其司法中,执行中,包括对官吏的挑选当中,处处闪耀着遵循天道,尊重人伦的仁德。学习中国古代的慎刑思想,对于我国当代刑法的长足发展和进步有很大影响,它要求我们以史为镜,在一次次的失败中寻找答案,作出更有利于现代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

[1]陈松.中国传统慎刑思想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

[2]吕丽.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J].吉林大学,2012.

[3]熊青.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原因分析[J].黑龙江史志,2009.

[4]沈国娣.中国古代慎刑的政治思想[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

[5]唐律疏议·名例.

[6]存牍.第606页.

[7]存牍.第234页.

[8]俞荣.道统与法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D

A

2095-4379-(2017)24-0073-02

张忠敏,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李雪莹,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陈天怡,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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