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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国有资产股权计划

薛 欢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员工持股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薛 欢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员工持股计划因其在公司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备受业界关注。我国有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在过去的三十年来,一直在探索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员工持股制度。但在员工持股范围、员工持股方式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我国目前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分析,对我国目前的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的实施提出建议,以期为员工持股能在国有企业中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员工持股;国有企业;法律问题;建议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理论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企业基于一定的目的,吸引、保留或者激励公司员工,而让员工持有股票或期权而使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的一种特殊报酬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外的历史与发展

员工持股计划在西方社会其基本理论来源于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历史上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这让人们意识到资本的集中虽然能够促进经济的疯涨,但是不能产生经济公平,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大部分的社会资本把持在少数人手中,其导致的结果是社会购买力下降,经济发展逐渐萧条。20世纪50年代,路易斯·凯尔索在《共产党宣言》的启发下,以大众持股为基础,提出了二元经济理论。二元经济理论,即人们可以通过劳动和资本两方面的付出来获得收入,员工持股计划应运而生。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经过对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财税法等各方面的改革与立法后,成为员工持股计划运用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员工持股计划,从国家层面上来说,稳定了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公平以及民主化建设。从企业层面来说,有利于扩大资本,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升雇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从员工层面上来说,不仅增加了收入来源,而且能够切身参与公司治理,达到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高度一致。在过去的短短五十年内,员工持股成为发展新潮流,受到各国政府以及企业的追捧,除了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外,英国的利润分享制度、德国的员工参与决策制度、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以及日本的员工持股会都是其相同内涵下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员工持股在中国的发展史

在我国,员工持股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明清时期,晋商为了能够激发员工潜力以及增强员工对商号的忠诚度,在票号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提出并运用员工持股这一管理方式,在当时,人们将其叫作为人身股,俗称“顶生意”。根据相关史料记载: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必俟基础确定,而后从事开拓。且择齿近弱冠之年少略知写算者,使习为伙,历数载,察其可造,酌予身股。是以在晋商的票号中,上至掌柜、管事,下至伙计、学徒都唯才是用,根据其工作资历以及贡献的大小,有条件的给予员工不同的人身股。这种身股制,增强了雇工对商号的归属感,是晋商票号在明清时期长盛不衰的重要因素。

随着新中国成立,为了实现民族复兴、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快速增长,国有企业应运而生。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逐渐得到发展。然而,由于员工持股计划其基础理论来源于资本集中的私有制经济,与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存在差异,且市场的多元化以及中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与西方社会并不相同,员工持股计划在我国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持股方式难把控、员工持股范围过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立法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基于此,本文从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对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制度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参与范围过窄

员工持股计划的出台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以及生产效率,增强企业活性。但增强企业活力不是仅靠少数人的努力就能实现的,员工持股计划过窄,很难达到增加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且容易与股权激励的作用相混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最大的不同是,其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除国有股权外,增加集体股权的比例相较于吸入集中资本投资,其决策会更具有民主性,避免国有企业成为少数投资者体现其个人意志的工具。但根据2016年《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①,国家对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的参股人员范围做出多重限定。这种无限制缩小员工持股中员工参与范围的做法并不能够充分发挥出员工持股计划的最大作用。相反,虽然意见中对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的下限做出具体规定,即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34%,来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但是这也意味着,国有企业在混改中给予民营企业之类的大股东相当大的占股比例,这与扩大资本所有权的思想显得格格不入。

(二)缺乏管控机制,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

毋庸置疑,国企混改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窘境、增强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初衷就是企业主希望员工能与企业之间因员工持股而变为利益共同体,从而共进退。但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天生就有着追逐利益的一面,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利益的诱惑,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做出将国有资产不评估低价入股、高值低估、无偿奖励职工股份等违法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屡见不鲜。是以员工持股计划在国企中进展缓慢,究其主要原因就是缺少管控机制来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其中,在关联交易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发布的各项意见中都进行了有关论述,如关联交易的比例、关联交易名单以及关联交易的形式等。但不可否认的是,迄今为止对于关联交易还处于原则性宣示的阶段,其具体细则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拟定。而着眼在防范关联交易的细节来看,其最重要的一环是对所有者与利益输送之间隔离,即对员工股权持有的监督管理,但政府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亦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例如,根据2016年出台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②来看,在持股方式上,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既可以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持有股份,这样的规定其结果是多样化的持股方式虽然增强持股的灵活性,但对于持股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的举措。这种持股模式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的设置除用于持股以外并没有其他意义,就股权监管而言,企业监管股权的人力、物力成本增加;就处理股权纠纷而言,涉及法律关系繁杂,对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界定困难,使国家对国有资产的运营中的监督管理陷入困境。

(三)员工持股的立法滞后,法律层级较低

着眼全局,一国法律对于推动企业员工股权计划以及保障企业与员工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目前面临员工持股的立法工作却尚未展开,且法律层级较低的窘境。从立法内容上来说,我国缺乏员工持股的一般规则、统一立法,有关员工持股的规定不够全面,尚不能形成体系。员工持股涉及国有资产法、税法、公司法、劳动法、信托法等多方面法律的变更,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其周边法律进行应有的修改。而在国务院以及各部委颁发的意见中基本只针对试点企业以及试点员工持股的参加条件、范围、比例以及股权管理方面作出规定,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等。

从层级上来说,法律规范层级较低。除了2009年实施的国有资产法中存在能与员工持股有一定关联的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以外,迄今为止,中央政府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基本以办法、通知以及指导意见的方式出现;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如江浙地区的各大省市。但质量以及标准不一,而且没有高层级、基础性的法律对其加以梳理和引导。

三、完善员工持股计划的建议

(一)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计划

在中国,国有企业,是指我国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收,而公益性则主要表现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目标服务,以及为社会福利方面服务。

我们在推进员工持股计划中,都清晰的认识到,对于以私有制经济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来说,将大资本家的财产分散,扩大持股人数基数,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资本共有迈出重大的一步,是历史的进步。但对于中国这类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股权部分让渡给私人所有,不可否认是对全民所有制的一种破坏,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是我国基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发展角度,所作出的让步。是为了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匹配所做出的调整,我们认识到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性与阶段性。但是,所谓破而后立,我们在立足全局,在防止舍本逐末的现象发生的同时,应当注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与如何正确操作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中的运用之间的关系,不拘泞于局部,展开大刀阔斧的改革。

(二)借鉴西方社会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广泛参与原则”与信托模式

由于广泛参与制度具有稳定社会、保障就业、抑制通货膨胀、有效地使用资金等作用,因而各国都通过制定各种法律,使参与形式制度化,并给予税收上的优惠,通过法律上的强制和税收上的鼓励来普及参与制度,例如,英国在2000年就宣布了扩大员工持股范围,其后相继金融法中引进一些列改革,促使其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增加了六十余万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劳资关系在参与各方之间变得更加协调一致,促进企业快速有序发展。目前我国所使用的“员工持股计划”属于舶来品,由于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不断地被改良、创新来更适应中国国情。我们在注意员工持股不等于全员持股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不同。经济的发展是各个因素循环叠加的结果,是社会所有劳动者积极努力下的成果。同样,企业的运行需要全体员工共同的努力,在这样的情况下,缩小员工持股的范围,并非明智的选择,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作用会大打折扣。

在股权管理模式上,股权信托模式是各国经过实践检验出适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经典持股模式,首先,它能够确定员工持股中所能涉及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企业、员工与信托机构三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其次,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财产管理机构,能够及时的为受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专业的财产管理、收益分配以及理财投资意见。再次,建立信托关系后,信托财产则开始独立于委托人以及受托人之外,信托财产相当于披上了“防火墙”的外衣,不会纳入各方的破产清算中,这对企业股份的稳定以及员工股权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股权信托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员工持股在不同企业的特殊性,特别制定满足各方需求的方案。是以将股权信托模式作为主要的持股模式,对于加强股权管控、防范关联交易以及使股权投资者能够更加充分的运用投资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三)多法协同,推进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员工持股的法律保护并不是由一个部门法就可以完成的。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长期活动,尤其是在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下,员工持股涉及到国有资产、财税征收、公司治理、证券管理、合同处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现阶段,从立法内容上来说,我国应当制定以员工持股计划为中心的各项立法,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国有资产法中加入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门章节,除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企业条件、持股的范围、股权结构、持股方式以及持股平台等的相关条款外,针对上述的频发的资产流失以及法律关系不明确等问题,还应当加入股权评估机制以及员工、持股平台、企业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维护好企业与员工的正当权益。对信托法、税法以及会计法等周边法律进行改革,如在信托法中加入关于员工持股的特别规定,增加员工持股行权的灵活性;改革税法,针对员工持股收益的特殊性,防止二次收税现象的发生。多法协同以保证其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建立公正有序、公开透明的员工持股环境。在立法层级方面,除相关省市针对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所颁布的通知、办法外,应当进一步推进全国人大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相关法律的改革,在员工持股计划覆盖率极高的市场经济中提高立法层级,统筹员工持股工作的全局,维护市场稳定、防止资产流失、推动国有企业混改进入新时期。

总而言之,我国对于员工持股在国企中的运用应当持有谨慎态度,但是不能因噎废食。现在阶段,许多境外国家的员工持股计划立法工作已经日趋成熟,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优秀立法经验也应予以借鉴,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收。

[ 注 释 ]

①<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三条第六款.

[1]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与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583.

[2]尚代贵.晋商票号的身份股研究[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7(21):2.

[3]袁田.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托构建[J].证券市场导报,2013,10: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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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慧瑜.中国员工持股法律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民商法学,2007.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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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063-03

薛欢(1990-),女,江苏宿迁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硕士,从事民商法方向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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