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尔事件”看雷锋精神法治化研究
2017-01-28阳慧玲
阳慧玲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6
从“罗尔事件”看雷锋精神法治化研究
阳慧玲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6
从“罗尔事件”可以看出,社会各类型主体弘扬雷锋精神的热情需要正确的引导,应当走法治化途径提供自我保护与获得外力保护。对此,首先是雷锋精神内涵法治化,即用法律语言深层解析与表达雷锋精神的内涵;其次是雷锋式行为保障法治化,即对好人好事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保障其免责或提供法律援助。
罗尔事件;雷锋精神;法治化;保障
2016年9月,我国《慈善法》开始实施,而11月的“罗尔事件”①就成为我国慈善法治事业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市场经济和网络时代的双重影响下,新时代雷锋们提供慈善救助既要考验爱心指数,也要考验理性头脑。当代雷锋们与需要雷锋的人们,都需要理解法治规则,强化法治思维,走法治化途径进行自我保护与获得外力保护,在法治框架内弘扬雷锋精神,简言之即将雷锋精神法治化。
一、雷锋精神内涵法治化
当代中国,对雷锋精神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解。2012年中宣部将雷锋精神概括为五个方面: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人勤俭节约或艰苦创业,人们并不认为这是在学雷锋,而帮助孤寡老人或捐款捐物等,才被认为是学雷锋。可见,雷锋精神最为深入人心的是其奉献精神。从社会认知层面而言,要充分发扬雷锋精神,应当顺应社会的普遍认知,突出其奉献精神这一个方面。因此本文所称雷锋精神内涵法治化,仅针对雷锋精神中的奉献精神,用法律语言深层解析与表达这一精神的内涵。
雷锋的奉献精神,在生活中表现为各类救助行为。这一法律关系应当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主体方面,包括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两方,但越来越多借助网络第三方机构实施。这也是“罗尔事件”短时间内影响范围巨大的原因。救助人的主观心态一般是出于善意。而被救助人的主观心态则呈现多样化状态,或者感激,或者漠视,或者恶意。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心态差异可能导致的冲突其典型表现形式即“好心没好报”。二是客体方面,包括救助行为或救助物资。在提供救助行为时,行为目的与行为效果两者有时可以统一,即出于好心办了好事,但有时可能背离,即“好心办坏事”。三是内容方面,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分别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救助人一旦实施救助行为,应当享有不被恶意追诉的权利并承担提供有效救助的义务,而被救助人则享有获得有效救助的权利与并承担提供真实困难情况的义务。目前存在的争议有三点:一是救助行为发生之前,某人发生了需要救助的困难或危难,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救助的义务,即“见危不救”法律是否需要干涉;二是救助行为发生之时,救助人提供的救助是否有效以及如果无效甚至造成损害是否需要赔偿,可结合“好心办坏事”讨论;三是救助行为发生之后,一旦发生恶意追诉,救助人如何获得救助,可结合“好心没好报”讨论。
二、雷锋式行为保障法治化
对于上述“好心没好报”、“好心办坏事”及“见危不救”这三种情况,要从立法层面激发并正确引导公众的好心以解决“好心办坏事”及“见危不救”,在司法层面避免个人的恶意以解决“好心没好报”。
(一)雷锋式行为的立法保障
2009年湖南省开始实施《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长沙市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2013年长沙雨花区推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终身领取优抚金措施等。上述规定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奖励和保护,但生活中更多的是凡人善举。对此其他省市进行了各种有益尝试,如2013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文明委制定了《浦东新区关于表彰奖励和帮扶礼遇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若干意见(试行)》,2016年贵州省文明委出台了《贵州省奖励、礼遇和帮扶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更有城市从立法层面扩大对凡人善举的保护,如2013年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其中规定救助人只要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无须承担责任。
在各省市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了各种有益尝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有必要借鉴美欧及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者的保护力度,通过制定“好心人免责条款”等,使助人者不会因为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由政府承担助人者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带来的无法预知的后果②。
“好心人免责条款”的适用直接免除了好心人的法律责任,这虽然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善意的利他之人,但如果有人借帮助他人之名而行损人之事,或假冒助人之名以逃避损人行为的责任,那么此种善意又会重新被扭曲。此种担心在当今社会并非多余。我国公民诚信档案尚在建设中,可以采用过渡的办法,即适用民法中的无因管理规定。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中,均不支持无因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但在德国、葡萄牙、希腊、意大利等一些欧洲国家,虽然在法律条文的层面上不承认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各种方法,间接地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无因管理人可以主张报酬③。当被管理人没有能力支付时,国家应当承担支付的责任。这可以通过设立互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④的方式来实现。
此外,如果真有此类假冒或名为帮助实为损害之事发生,我们也应当允许。毕竟法律如此规定,可能导致放纵假善意或真恶意,但却可以有效避免错伤怀有真善意的好心人,这是社会对道德期待的必要代价。
(二)雷锋式行为的司法保障
相比熟人社会而言,高流动性的陌生人社会中的交往往往是一次性的,这就决定了陌生人社会中的互帮互助,是一种没有回报预期的帮助,是一种去功利化的帮助⑤。反言之,接受帮助的一方往往利用这种流动性以及不需要回报,而可能粗暴对待甚至恶意利用提供方的帮助。在好心被曲解或被伤害时,司法环节是保护好心人的最后一道防线。
针对“好心没好报”的情况,常见的恶意行为包括拒不承认获得救助或反诬救助人为加害人。对此,可直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一般被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司法环节,需要明晰何为“主张”,何为“举证”。
何为“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森贝克认为:“主张是指对拟适用的法规范的事实要件存在的陈述,即使它是以否认的形式出现,也同样是主张;否认是指将法定的事实要件视为不存在的陈述,即使它也是以主张的形式出现的,也同样是否认。”⑥这一观点说明,在法律范畴之内,事实要件存在的陈述应视为主张,而事实要件不存在的陈述不应视为主张,而是否认。如果将事实要件不存在的陈述也视为主张,那么民事案件的审理将陷入怪圈: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了主张,对方作出的否认也认定为新的主张,那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举证,否定主张的一方也需要举证,而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才能被认定为证据,那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举证困难、举证不能或如同本案一般的事实真伪不明。因此,依据罗马法语“事物的性质不要求否定者承担证明”,否定事实要件存在陈述的一方不需要举证,即不能要求一方证明其主张的同时,也要求对方证明该主张不存在。
何为“举证”?此处“举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二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⑦。在明确哪一方当事人所作事实要件存在的陈述在法律上应认定为“主张”的基础上,那么该方当事人应负责举证,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无法证明或无法说服法官形成心证的时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主张”的界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看来,很显然并未偏袒于好心人。我国法律要求好心人也必须举证说明自己怀有善意或没有恶意。这虽然实际上加重了好心人的负担,但督促好心人在实施救助行为时要注意保存证据,无疑有助于在社会中推进好心人的法制意识,也能够减少“见危不救”。
通过雷锋精神内涵法治化与雷锋式行为保障法治化,好心人能够正确、无后顾之忧地学雷锋,更能够在法治化轨道内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主力军。
[ 注 释 ]
①罗尔事件始末[J].人民论坛,2017(1上):66.
②包蹇.学雷锋:让制度安排托起助人美德——全国政协常委提案建议完善法律推动助人为乐[EB/OL].http://www.qstheory.cn/tbzt/2012tbzt/2012lh/taya/201203/t20120305_143216.htm,2012-03-05.
③张虹.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兼论民法制度设计中的人性预设问题[J].法律科学,2010(5):48.
④在北京,2013年11月27日推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老年人在各类活动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政府托底,以经济手段減少老人讹人现象.上海、山东、浙江等省市已推出类似项目.陈斯.本市首推老人意外伤害险[N].法制晚报(电子版),2013-11-27(A07).
⑤周小毛,何绍辉.陌生人社会更需要雷锋精神[N].光明日报,2012-10-02(4).
⑥[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79.
⑦陈刚.证明责任概念辨析[J].现代法学,1997(2):32.
D
A
2095-4379-(2017)24-0039-02
阳慧玲(1981-),女,湖南醴陵人,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高校法制教育、公益法治。
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6csskktzc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