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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内涵特征与公正司法

2017-01-28

南都学坛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司法公正公正

胡 利 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1)

论司法内涵特征与公正司法

胡 利 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1)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内涵特征,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司法的法治生命临界线;公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路径,既要积极追求司法公正目标,又要追求公正的司法价值,还要主动避免司法不公正。司法独立前置制度保障,司法中立确立原则立场,司法被动归类于内在属性,司法公开透明形成技术标准,司法职业铺设专业路径,司法程序发挥规则保障功能,司法裁判履行确定和判断职责,司法权威确定效力目标,共同促进、共同维护和共同发展“公正”司法的公正品质。

司法;司法内涵;司法特征;司法公正;公正司法

一、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

公正司法是司法改革的积极追求目标,既有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又有司法独立的事实要求,还有对应的制度保障。据此,前提性标准在于司法独立自主,既独立公正裁判案件,又完全按照法律意志司法,还主动拒绝非法律因素裁判案件。

1.司法主体身份独立。法院法官是保障公正司法的主体性要素,发挥着主体功能,这又取决于主体的地位平等和身份平等,原因在于:主体地位平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基础[1]。进而推论出司法主体应有平等的司法权力,主体独立是基本资质要素,身份独立是履职职务要素,共同构建公正司法的主体性制度保障。

2.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司法独立还有精神要素,即具有客观独立的核心价值理念,这又完全取决于对应的法律规则。例如,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2]14。可知,司法独立只服从于法律及其法律精神,司法无须考虑其他非法律要素,特别要求主动拒绝来自法院内外部影响裁判案件的非法律因素,努力打造理想意愿下的公正司法状态。

3.领导主动回避保持司法独立。上述是司法独立的传统技术标准要求,而创新公正司法在于“回避独立”,即司法独立于各级领导干部,只根据法律规则履行司法裁判职责,而不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批示或者其他领导意志裁判案件,这要求各级“领导”(法院、政府、政协和党委等各系统的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干预过问司法个案的裁判事项,主动为法官创设公正司法的内外法治环境。

4.“司法无领导”理念追求司法独立。司法有专业的技术路径,不同于政府行政的重大差别在于“无领导”思维裁判案件。公正司法是积极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既不是由领导分配案件,又不是按照领导意图裁判案件,还不以领导为核心司法裁判,而公正司法坚持“司法无领导”的法律立场,各级领导也应当逐步养成“无领导”司法的法治习惯。

由此可见,司法不公正长期困扰中国,问题出在法官主体身份上,由于主体角色不清晰、不透明和不专业造成分工不畅,职责不明确和责任不具体,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独立还不彻底、不真实和不到位。因此,司法主体身份独立提供宏观制度保障,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解决技术难题,领导主动回避开辟司法独立的新通道,“司法无领导”理念创新公正司法的法治理念。据此,诸多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既提升司法裁判的质量,又保证司法公正向纵深方向发展,还形成司法公正的主体保障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常态。

二、司法中立:公正司法的原则立场

司法独立是宏观大前提,司法保持中立属于小前提,既是公正司法的意愿特征,又是公正司法的技术准则,还是公正司法的原则立场,共同追求司法公正,共同路径是公正司法。

1.中立的内涵。司法有中立的微观技术要求,中立有基本内涵,这是保持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基础。例如,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3]。可知,司法中立的技术要求至少包括:既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解决与之有利害关系的纠纷,又不能关联法官的个人利益进行司法裁判,还不能有偏向地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观点,而要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立场,居中客观公正地裁判案件纠纷。

2.中立的立场。公正是司法价值之核心,司法公正是积极追求的法治目标,最关键步骤是法官保持中立立场,不带个人偏向意见(中立)地立案、取证、审案、判案和执行,既主动契合法官职业的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又将法官打造为中间裁判案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积极追求司法公正的法治目标,坚守中立的法治立场。

3.平等和正义:中立的价值标准。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出发点,正义是法治的积极目标追求,即平等与正义之间有内在关联,原因在于:平等权利是正义的核心[4]。即表明正义追求平等权利的实在价值,而平等是制度规则的核心灵魂[5]。据此,平等、正义和制度规则属于一脉相承的司法公正体系,相互之间共同促进、共同完善和共同提升质量,共同完善公正司法状态。另外,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平等[6]。更具体来说,正义的目标是实现平等、完善平等的法治价值[7]。据此分析,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中立的原则立场,既要有平等的规则制度保障,又要有正义的价值追求目标,还要有平等和正义的法治理念融合,为公正司法准备中立的法治内涵。

4.反向中立:不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司法主体中立审判案件,既有中立的原则立场,又要有中立的技术规则保障,还要中立的法治精神蕴涵,实质上不受除法律之外的任何要素影响,在正向中立的基础之上构建反向中立规则,更进一步充实司法中立内涵。

由此可见,司法中立是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规则保障,既有前置立场的保障要素,又有运行规则的技术要素,还有法治精神的抽象要素,共同为公正司法丰富素材。中立的内涵阐释司法中立,中立立场确立司法公正原则,平等和正义构建中立的价值标准,反向中立表明不受非法律因素影响进而促进公正司法。

三、司法被动:公正司法的内在属性

司法是以“公正”为法律标志,既要主动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又要追求公正无私地司法,还要求被动性地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和进行司法裁判,故不能主动依职权司法,否则将会带来司法不公正的嫌疑,这是区别于行政主动执法的根本法治标志。

1.被动的制度设计。整体司法程序的制度设计,完全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程序思维,整体上以被动为核心特征,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程序。反之,未经当事人申请主动依职权启动极容易形成可能性偏向,进而影响将来的司法裁判结果,更严重地说影响法院、法官的公正形象。据此,被动的司法制度设计是基于公正的价值目标而为之,属于促进更加公正的制度动力,另外还是优化司法公正质量的重要力量。

2.非审判程序的被动性。如果将整体司法裁判案件过程作两大程序区分,核心是审判程序,既有“审”又有“判”,而非核心审判程序即为立案、取证和执行等程序。据此,非审判程序的被动性,既有立案被动性的前置规则保障,又有取证被动性的可选择性保障,还有执行被动性的最无赖的“没有办法的办法”,这些属于保障司法公正的非核心程序,终极目标是追求和维护公正司法目标。

3.审判案件程序的被动性。司法程序的核心要素在于“审”案和“判”案,这是基于前期的立案被动性衍生出来的“审”和“判”的被动性,也即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审判案件。另外,审判案件的被动性还要求法官只能在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内裁判案件,既不能超越申请裁判的诉求,又不能在范围之外裁判,更不能完全依法官预制的结果判案,整体上显现审判案件程序的被动性。

由此可见,司法被动性是司法的重要内在属性,既区别于行政权力,又区别于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还区别于主动性职务行为,一切以被动性为重要考虑要素;既要有宏观的被动制度设计,又要前置准备非审判程序,还要落实审判案件程序,所有都以“被动性”为核心纽带。

四、司法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技术标准

司法的终极目标价值在于“公正”,而外在技术标准要求既“公开”又“透明”,前者解决追求公正的具体方法,后者落实公正的衡量标准。公正司法的直接目标是司法公正,既要有公开性技术要求,又要有透明性技术标准,在公开和透明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公正司法的法治状态。

1.公开性基础标准。为了保证落实司法公正,原则上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案件,除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或者当事人基于隐私保护不公开审判之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在于追求公正的裁判结果。其实,公开性是指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一般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在场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2]19。据知,司法审判的公开性技术标准要求,既要审判全过程公开,又要真实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还要允许传播性公开,直接目的在于将审判的真实过程公开于外部,间接目的在于主动接受社会性监督,促进更高要求的公正司法。

2.透明性技术标准。公正司法既要公开性的事实基础,还要透明性的技术标准,这属于技术性的公正规范。例如,规则的法治本意是“清澈透明”,即必须保证清晰不模糊、明确不抽象和可操作性强不难办,有相对可操作的标准[8]。据知,公正司法依托于规则透明的法治标准,既有积极清澈透明的正向技术标准,又有不模糊、不抽象和不难办的反向透明技术标准,共同从正反角度维护公正司法的法治状态。

由此可见,司法公开和透明是相辅相成的法治技术标准,既有物理性公正载体,又有精神性的法治价值,还有技术性的可操作标准,共同目标在于维护、提升和优化公正价值结构。公开性属于基础性标准,透明性属于技术性标准,两者相互促进、相互提升和相互优化,共同优化公正司法的法治品质。

五、司法职业:公正司法的专业路径

司法敬畏法律,依赖于法律,法律是司法的衡量裁判标准,这表明法律裁判属于专业性技术工作,为司法裁判构筑出专业职业化道路,既有专业化的技术标准,又有职业化的路径,还有法治化的专业职业思维,形成公正司法的司法职业特性的专业路径。

1.职业专业性路径。法官的专业化、专门化和职业化是一脉相承的司法内涵特征,为公正司法奠立坚实法治基础,既有专业化标准,又有专门化路径,还有职业化特征。例如,独立、超然和理性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专业法官权威之基础(独立、超然和理性的含义请参见原文)[9]149。据知,公正司法属于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化技术工作,既不同于综合性管理工作,又不同于执行领导意志的行政工作,还不同于保障性的辅助工作,其核心专业职业路径是独立、超然和理性,为其职业技术性铺垫基础。

2.职业技术路径。司法的专业技术性是发展方向,职业技术性是具体指引,原因在于职业技术性的司法有理性的代表,毕竟他们受过专业职业性专业技术教育,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法治思维。例如,他们每个人都受过教育,都很有辨别能力,每个人都是值得尊敬的“有理性的人”的代表,所以他们都是很受法律尊重的人[10]。据知,司法公正运行的重要原因在于专业技术性,实质上是有理性的因子,而理性的法律的实质核心要素,也即表明司法职业技术路径将成为公正司法的专业路径。

3.职业专业化功能。司法属于职业化范畴,作为运行主体的法官理应是法律专家,有助于在职业性上促进公正司法,原因在于:独立的法官如果不是司法裁判领域的专家,很可能造成裁判的不公;只有形成裁判者的职业化,才可能在法官之中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反过来又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确保法官阶层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11]374-375。据此推论可知,法官主体具有自身职业技术属性,司法又属于特定专业化职业,能够发挥专业化功能,能够发挥公正司法功能。

由此可见,公正司法紧密关联司法职业技术性,既有普通职业技术,又有专业性技术标准,还能通过发挥职业专业化功能促进公正司法。据此,司法的职业性既在于技术性精湛,又在于专业性职业,还在于专业性技术功能,以职业性要素促进和规制公正司法。

六、司法程序:公正司法的规则保障功能

程序既是独立的法治价值内涵,又是客观的规则存在,还是保障实体的抽象规则。具体到司法领域,既有程序保障功能,又有程序规制功能,还有程序规范功能,更有公正司法功能,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1.司法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依赖于既定程序,程序促进公正依赖于符合法治标准的具体设计,原因在于:程序既是法定化过程,又是法定规则的抽象概括,还是过程性规则[12]。据此,程序是需要重点考虑的设计规则,笔者曾经为司法公正设计了法官角色规则,分别由立案法官、取证法官、审案法官、判案法官和执行法官行使不同的司法权力,发挥不同的司法功能。因此,程序有章法,程序有立场、原则和方向,程序有底线,共同构建出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规则[1]。据知,司法的程序设计的直接动力在于追求司法公正,公正司法的程序设计发挥正常功能,程序属于构建司法公正的规则保障措施。

2.法律程序规制功能。司法公正的路径是公正司法,实质上依赖于法律的积极功能,原因在于:法律程序对司法权的约束作用是限制法官恣意[9]135。据知,法律程序约束规制司法权力的任性行为,尤其是约束法官的恣意裁判行为,将法官的司法权力控制在最小范围、最低程度和最少地使用,从而将公正司法落到实处,发挥法律程序的规则功能。

3.程序公开化功能。程序有规制促进公正的法治功能,其中的核心方面在于通过程序公开化促进落实追逐公正价值,原因在于: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推进过程公开[13]。可知,程序是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既有工具路径性手段,又有公开化规则方法,还有公开的程序保障,通过发挥公开化功能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规则。

4.程序保障性功能。程序与规则有内在紧密关系,程序是规则的精神,规则是程序的载体,程序进而与依法还有内在关联。例如,程序是依法的规则,依法是程序的重要核心要领[14]。据此,程序发挥保障性功能还有重要原因,即程序是法治的“保障力量”,法治是程序的运行环境[15]。可知,程序不是简单的客观存在,而是促进公正司法的保障性规则,既是程序依法保障措施,又是规则性保障,还是落实保障性功能的重要载体。

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是审判法治价值追求目标,既要“审”,更要“判”,这又取决于程序的规则保障功能,通过程序为公正司法增量法治通道,通过程序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目标。据此,司法程序设计为公正司法制定宏观框架,法律程序发挥规制公正司法功能,程序公开化促进公正司法功能,程序发挥保障性功能,最终发挥程序规则保障功能。

七、司法裁判:公正司法判断功能

司法内涵特征诸多,前述方面基本上是前置性要素,最终要落实体现在司法裁判上,通过裁判表达公正司法,实质上在于司法发挥判断裁判功能,以司法方式表现公正目标,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共同促进更高标准的司法公正。

1.司法人本性。司法裁判以人为本进行裁判,根据前期调查核实的事实、法律证据,并且依据法官内在理性标准裁判具体结果。其实,人本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核心,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16]。据知,司法履行裁判职能既需要坚持人本理念,又要发挥人性功能,还要促进司法向更加公正的方向发展,为司法的裁判功能准备充实的材料,表明人本性为公正司法发挥基础性效用。

2.司法公正性。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公正,公正既是司法的通用要求,又是司法的特殊要求,还是司法的价值追求;既有传统公正标准,更有时空公正的技术要求。例如,迟到的公正是一种不公正,非迟到的准时到达的公正为“准时公正”[17]。有头有尾、善始善终才能完成全部公正为“完整公正”[18]。据此分析,司法公正是司法裁判的判断衡量标准,既要有传统公正价值,又要保证相对准时地公正司法,还要在空间上促进完整公正司法,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公正体系,促进更加优质的公正司法品质。

3.司法裁判性。司法不仅仅是司法行为,而且履行司法判断职责,最终完成司法裁判任务,确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其实,司法是精神活动,司法权是判断权[9]119。所以,司法有裁判的法定职责,具有裁判的法定内涵,表面上是精神活动,实质上是行使司法裁判权力,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则做出符合法治标准的裁判结果,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司法裁判的结论,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裁判性发挥了积极效用,逐渐紧随公正司法的法治步伐。

由此可见,司法的最终目标是履行裁判职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依托国家司法权力化解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解决的纠纷,进而显现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内涵特征,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裁判发挥公正司法的裁判功能。

八、司法权威:公正司法的效力目标

司法之所以成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手段,既有终局性特征,又有裁判性功能内涵,目的在于获取有执行效力权威性司法裁判结论。司法权威既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又是司法公正的精神保障,还是公正司法的法律效力,更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的效力目标,共同促进更加优化的司法公正目标。

1.司法公信的权威性。权威构建司法的效力目标,司法是国家公信力的重要代表,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权力即具有权威性。例如,司法权威代表着公众的信任、承认和尊重,是司法权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基础与前提,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权利和令人信服的威望[11]403。司法裁判有公信力的核心缘由在于权威性,这又是以信任为事实基础,进而发挥公正司法功能,形成有法律权威的公信效力,丰富司法权威性内涵特征。

2.司法正义的权威性。司法不仅是公信力的权威性代表,而且是正义的权威性载体。司法正义是国家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客观存在物,原因在于:国家是控制市民社会的现实存在物,司法及其正义对于市民社会是必要的[19]。这要求司法“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丹宁勋爵引用法官休厄特的名言)[20]。司法的权威性还要追求正义目标价值,既是社会必要的司法价值追求,又是司法的应然目标,还是司法效力的权威性体现,最终表达出来的司法结论显现正义性权威。

3.司法效力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还表现在效力上,既要有确定性法律效力,又要有落到实处的执行力,还要有按期实现的预期法律结果,共同形成司法效力的权威性,将法律效力置于最神圣的权威地位,体现司法效力的权威性特征。事实上,司法效力建立于道德诚信基础,原因在于:道德诚信既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又是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更是法治政府的道德准则精髓[21]。因此,只有基于诚信的司法诉讼才可能有权威的司法效力,既要当事人诚信起诉,又要法官诚信审理裁判案件,还要诚信执行法院裁判结论,这一切归结于司法效力的权威性的内涵特征。

由此可见,司法的权威性突出体现裁判的效力目标,既有司法的公信力要求,又有司法正义的价值追求,还有司法效力的权威性特征体现。据此,司法权威性有效力目标特征,既是法治的积极追求,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还是司法落实执行的创新要求,在司法权威性轨道上公正司法,共同促进追求司法公正目标,共同创新司法权威的公正性内涵。

综上撰论,公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路径,既要积极追求司法公正,又要追求公正的司法价值,还要主动避免司法不公正。司法公正既是法律价值的应有之义,又是法治的价值实现,还是公正司法的主动追求。目前,依法治国迫切要求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目标是追求司法公正,路径是公正司法,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司法的法治生命临界线,表明公正司法在全面建设法治小康社会过程中的特殊重要性。因此,从司法内涵特征中发掘“公正”的核心精髓,利用自带的制度公正因子促进更加公正司法,既在追求司法公正过程中完善公正目标,又在公正司法过程中提升公正品质,还在逐渐优化司法结构的全范围内提升公正司法的专业技术水平,积极通过公正司法手段促进更加公正的司法目标,积极完成司法公正的法治任务,积极落实司法改革的法治步骤,共同提升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司法的公正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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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笑珉]

2016-12-11

胡利明(1979— ),男,湖北省孝感市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

D916.2

A

1002-6320(2017)02-00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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