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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物权法形式主义物权

李 遥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

李 遥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由物权变动确立的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成为世界各国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这其中以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为代表,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关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就争论不断,笔者认为,我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可以进行不同类型划分,但是没有必要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归入某一类型。只需在具体立法中根据实际情况辅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即可,甚至可以采取特别法的形式进行漏洞填补,这种方式有利于我国的立法实践活动和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

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交易的目的,大多数在于取得标的物以及标的物上的物权,故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①在物权时刻处于变动的社会生活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权利,对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均很重要,此外,物权的变动与物的风险负担密切关联,自罗马法以来“风险属于物主”的原则就已确立,物权所有权人依据法律享受物的权利利益,自然应当承担物的风险。②因而,由物权变动确立的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成为世界各国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理论上对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议

对于我国现行法所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学界有诸多争议。

第一种观点,以物权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理论上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9条的实质内容就是强调不动产登记对于物权变动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原则。而《物权法》第15条则清楚表达了“区分原则”的立法思想,这一规定很清楚,就是债权合同只是请求权建立的法律依据,不能将物权变动的结果当做债权合同生效的原因。这一规定就是依据区分原则的要求,对债权关系发生变动建立的规则。③体现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特征。同时《物权法》在规定物权公示原则的一般效力的同时,多次提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表明在我国物权法中尚有法定的例外规则,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④体现了意思主义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物权法》第9条清楚表达了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形式主义为原则,辅助以登记为依据。而《物权法》第23条也清楚表达了动产的转让、动产质权的设立,原则上也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辅助以交付为标准。由此可见,我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⑤

第三种观点,则是认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与瑞士、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基本一致,即我国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以登记和交付,体现形式主义特征的物权变动模式,与此同时,承认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这其实是折中主义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如《物权法》第15条、第20条第1款、第31条。

(二)对我国多元物权变动模式的评价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模式,不能简单将之归入哪一种类型。从法条规定来看,有体现物权形式主义特征的立法;有体现债权形式主义特征的立法;有体现意思主义特征的立法;有体现混合主义的立法。我国立法究竟属于哪一种物权变动模式,在具体的法条中表现的不清晰,在抵押权的领域体现的是物权形式主义,而在所有权变动的一些领域它又体现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特征,例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72条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转移规定就是一个典型,依据这一规定,原则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依据以交付为准,体现了形式主义的特征。但是,如果买卖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合同成立时起移转,则这一约定有效,这又体现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特征。

三、结语

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对合同自由之保护有余,而对交易安全之维护不足。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虽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有利于交易的便捷,但其不仅模糊了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差异,而且其关于第三人保护制度的设计也颇值探讨,⑥但历经漫长的岁月,随着法国法一系列配套设施的完善,其最终在总体上实现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并基本上维护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采取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在具体运行中也体现出其优势所在。

[注释]

①孙宪忠.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J].法学研究,2008(3):40.

②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32.

③参见前②.孙宪忠书,第278页.

④参见前①.孙宪忠文,第49页.

⑤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52;崔建远.物权:规与学说(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76-77;尹田.物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82-83;陈华彬.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11-112;刘保玉.物权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3.

⑥冉克平.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02.

D923.2

:A

:2095-4379-(2017)26-0219-01

李遥(1989-),男,汉族,吉林松原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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