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之研究
2017-01-28胡婵
胡 婵
湖北商贸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之研究
胡 婵
湖北商贸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度陷入困境,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也存在很大的争议,过于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显示公平。本文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期望达到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价值目标,完善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
夫妻共同债务;家事代理;举证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
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原则来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实践中对24条的规定有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第24条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过于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状况,是基于法律价值选择的结果。保障交易安全快捷是商法的首要任务,传统的民法也必须与其协调以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鉴于夫妻对外债务关系影响范围之大,加上九十年代大量夫妻以内部约定、离婚等方式逃避债务的现象大量存在。所以我国在制定《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偏向于优先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夫或者妻钻法律的漏洞,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时候勾结第三方虚构债务,导致离婚后另一方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负债”。有的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使另一方被迫还债。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的建议
为了准确的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和谐社会,笔者结合当前司法困境,提出如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没有以前那么稳定长久。而我国长期缺乏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指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范围内与第三人为一定行为,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即一种身份权的代理。至于家事代理制度,史尚宽先生曾指出日常家事一般包括“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之订购等”,均是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即并非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分情况讨论。
家事代理权制度强调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其以共同生活为债务构成必要条件。因此笔者建议以夫妻是否共同生活为标准,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和夫妻同居期间的债务。夫妻同居期间的债务又可以债务的用途为依据,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根据上文提到的日常家事的范围,并只对同居期间的生活性债务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夫妻长期分居,大多是感情不和导致的,如果分居期间发生生活性债务,只要配偶能证明双方已经分居长达一定时间,就不应再背上债务之负担。
(二)建立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
为有效预防夫或妻恶意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形,笔者建议建立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专门规定夫妻一方大额举债应由另一方签字同意,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而单方面举债的,可推定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但是排除事后经另一方追认确定为日常家务负债的情形。这样规定有利于规避婚姻道德风险,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关系。可以说,共同签字已经成为当前完善夫妻债务的学界主流观点。因此债权人特别是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定要谨慎交易,不能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息,而盲目进行交易。
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一方面可以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以是否签字为准,司法认定比较简单;另一方面可以强化家事知情权,有利于防止虚假违法债务。
(三)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并不是防止虚假夫妻债务的灵丹妙药。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只是形式要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唯一要件。笔者认为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才是防止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的有效手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1.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一方负责举证
具体案例中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证据是关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共同债务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金额比较大的债务,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否则应作为其个人债务处理。这样可以避免非举债方因为取证和质证的困难而“被负债”。
2.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举证
夫或妻单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自认,并不必然免除“债权人”所负的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对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提供证据,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形做了有力的补充。
(四)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因涉及举债人与配偶的人身及财产关系,与一般债务案件不同。目前许多司法判例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来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以邮寄代收的方式确认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是非常不合理的。首先,涉案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可以详细的询问债务形成的时间、地点、用途、金额、利息、在场人、以及借款是否还过等事实,减轻了法院在庭外大量依职权调查工作,是一种节省司法资源的选择。其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适应用邮寄代收送达。因为邮寄代收送达可以由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给债权人与举债人虚构债务留下空间,极其容易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是防止有人利用离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却忽视了非举债配偶的利益,给了那些弄虚作假、虚构债务,或者基于违法行为形成的债务等损害夫妻一方利益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虽然相关的法律对此做了有力的补充,但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仍然需要很多完善之处,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意见,希望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能在兼顾交易快捷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婚姻当事人的公平待遇,不会出现“糊涂账”。
[1]江旻哲.“浅析利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结婚避债”——从杭州海归女婚后“被负债”案说起”[J].法制与社会,2017.3.
[2]唐红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及重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检讨”[J].行政与法,2008(7).
[3]马婷婷.夫妻共同债务不是‘糊涂账’[N].北京日报,2017-03-29.
[4]杨竹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应全部到庭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解读(续一)[N].中国妇女报,2017-5-3.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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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6-0193-02
胡婵(1988-),女,汉族,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湖北商贸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和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