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筑新型高效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设想
2017-01-28梁敬
梁 敬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 323000
关于构筑新型高效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设想
梁 敬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 323000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院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途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之下,传统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逐渐暴露出了诸多的缺陷和弊端,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权的行使。本文在深入分析检察权行使特点的基础上,较为详细的阐述了构建新型高效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设想。
新型高效;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构筑设想
为了有效适应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整体要求,强化对侦查工作的高效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之前的审查批捕厅变更为侦查监督厅。一直以来,法院和检察院都将主要的工作重点放在案件的审批方面,而对于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所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本侦查和监督工作就没能得到有效的保证和落实,这将对我国的司法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深入分析构筑新型高效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有效对策,对于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高效开展,促进司法改革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构筑新型高效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适应新形势下的检察改革要求
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之下,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检察工作的高效开展,全力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二是通过检察院的适时介入,保证重大案件的侦查和裁判过程公平透明;三是开展有效的侦查监督活动,审查批捕,使司法程序更加公平公正。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依法治国的整体形势下,对于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因此,构建新型高效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不仅能够有效促进检察监督工作效率的提升,而且对于适应新形势下的检察改革要求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符合检察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为了有效保证司法监督工作的公平性和高效性,完善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检察机关应该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力,从而保证侦查机关能够准确及时的对犯罪活动进行侦查,进而保障没有犯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而有罪的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2]。但是,现有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应的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强,这对于深化审查监督工作,促进司法体制改革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而构筑新型高效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则有利于改变传统工作机制存在的弊端,符合检察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从当前的侦查监督工作和司法实践来看,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已经无法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在纠错机制方面。具体来说,纠错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况,就应该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侦查机关应该将纠正后的情况及时通知给检察机关[3]。另外,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如果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的检察意见不被接受的,检察机关应该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并且将报告的内容抄送到上一级侦查机关。由此可见,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权,但是在实体性权力方面的力度明显不够,没有给予相应的保障,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状态。
(二)侦查监督工作体系不健全,缺乏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之下,要想保证侦查监督工作高效开展,不仅需要检察机关的努力,还需要其他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使侦查监督机制更加高效。比如说,在审查批捕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单纯的依靠检察院来行使侦查监督的权力,势必会出现各自为战的局面,不仅大大降低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质量,而且对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是十分不利的[4]。因此,困扰当前侦查监督工作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完善高效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在进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没有完善的侦查反馈机制,导致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不能高效运行。
(三)侦查监督工作缺乏主动性
从当前的司法审判形式来看,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检察机关一般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案件材料的搜集整理方面,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则将精力集中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捕的材料之上,而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在当前的工作机制下,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加关注的是案卷材料中侦查机关提供的具体犯罪事实,罪犯的犯罪情节以及其中对于犯罪形式以及罪行的认定,审查这些都是否准确,是否真正实现了司法公正。但是却忽视了这些证据的来源,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则更是很少涉及,无法实现真正的侦查监督,影响了整体的工作效率。
三、构筑新型高效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有效对策
(一)将侦查监督工作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中
在侦查活动的开展和实施过程中,要想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高效性,应该将侦查监督活动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中[5]。具体来说,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就应该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工作的作用,有效保障侦查工作的合法性,从而为法庭审判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应该保证调查活动的合法性,使证据的取得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能够作为法庭审判中的合法证据。除此之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时间、审判的具体程序、强制措施的变更等等,都应该发挥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作用,保证其合法性。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新型检察监督工作体系
在实施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和谐的监督关系会使侦查监督机制更加高效的运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从法律规定入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层面确认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6]。首先是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悉权,只要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展开侦查的,就应该向有关的检察机关报送案卷材料,并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检察机关。其次就是保证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参与权,在侦查机关调查案件事实以及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参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这样可以实现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保证侦查工作的合法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之下,侦查监督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应该对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引起足够重视,不断探索和改进检查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策略,从而保证侦查工作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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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硕洪,周子简.新型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建立[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31(5):15-21.
[6]徐浩.侦查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之完善路径[J].学理论,2017(4):102-103.
D926.34
:A
:2095-4379-(2017)26-0143-02
梁敬(1982-),汉族,浙江丽水人,本科,任职于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事侦查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