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研究
2017-01-28王阿妮
王阿妮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研究
王阿妮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本文从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入手,阐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案件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探究引发问题的原因,为公序良俗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自由裁量权;司法适用
一、公序良俗的概念及其特征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简称,对规范法官合理利用其自由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社会秩序,提高我国的法律道德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周枏教授在《罗马法原论》中对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进行了解释: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秩序要求;善良风俗则是为市民的一般道德准则[1]。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虽然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补充的规定,但它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对社会和国家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对此概念应当定义为: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过程中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公民应当遵守的一般道德准则。
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对“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进行阐述,而是通过对“经济秩序及计划”和“社会利益及公德”等概念进行的论述和总结。从其基本含义来看,它除了具有其他原则共同特征外,其也有自身的特征:(1)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概念。公共秩序的涵义随各国的风俗习惯和理道德观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2],公共秩序因地因时而不同。(2)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成文法缺失、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并且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和争端,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3)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人们的生活和行为进行约束而将社会公德和法律有机融合起来,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4)实现利益均衡,维护法律权威,引领人们向善。公序良俗被称为是赋予法律强制效力的道德[3],通过运用法律规制和道德约束使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强制性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通过研究有关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适用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公序良俗原则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正确掌握和运用此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对于其定义和外延一直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使得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的法院中对于类似的案件作出几种不同判决,影响到我国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各级法院运用此原则审理案件方式不统一,使得案件处理结果极易引发学术界普遍争议。
(三)道德观念的差异性,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提出巨大挑战。公共秩序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特征,道德观念的差异性,对于善良风俗的认定就不能以一概全,从而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过程中面临着巨大挑战。
(四)司法辅助机制的缺乏难以确保公平公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对于相关民族的风俗习惯的甄别、调查研究工作存在缺失,对于司法审判必须遵循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使得法官在具体审判案件过程中无法真正掌握当地当时的风俗习惯,以致无法实现实质公平和正义。
三、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对公序良俗的含义及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并明确其归责原则
在我国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秉承吸取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当下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对其含义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以更好地指导我们未来的司法工作。
(二)完善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程序保障及司法辅助机制
对涉及公序良俗的疑难案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普通审判程序,作出集体决定;充分运用听证制度,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让在社会中威望较高、了解法律知识的民俗专家、社会经济管理学者、宗教长老等参与审理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更为可行。
(三)在接受人大、政协、最高院、检察院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舆论监督
法院审理案件要依法接受人大、最高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在审理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打击和制止司法腐败行为,加强舆论的监督,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
(四)加强各地区法院、检察院的学习与交流,促进案件指导制度的建设
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各地法院的合作与交流并对复杂案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参考最高院和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在保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前提下着重参考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实现同案同判[4]。
[1]周枏.决于罗马法基本特征的商榷[C].安徽大学法律系建系10周年法学论文集,1991.
[2]陈明汝.国际私法原理[M].台湾:台湾新学林出版社,1991:188.
[3]程浩阳.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1(10):15.
[4]吉生,金锦城.公序良俗的非确定性与裁判结果的确定性探析[J].法律适用,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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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27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