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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真实义务初探

2017-01-28窦秀程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诉讼法陈述辩论

窦秀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当事人真实义务初探

窦秀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当事人真实义务(Wahrheitspflicht),是指当事人不可得为增加相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主张其明知或确信为不真实的事实;也不得于明知或确信相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是真实的情况下对该主张进行争辩。当事人真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形之一。从诚实信用原则到当事人真实义务,其在辩论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能否得以适用,都经历了较为激烈的论争。

真实义务;协同主义;诚实信用原则

一、当事人真实义务之缘起:从辩论主义到协同主义

进入19世纪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已经发生了变化:“人间的自由与社会正义必须实现的话,或者用更为简明的语言来说,如果要得到更多的自由和社会正义,使非人间性和不平等性变的更少,国家就不能旁观在社会中的对立现象,相反,国家要保护弱者不受强者侵害,而且,必须积极地介入经济、社会秩序中。”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虽然已经完成了从古典辩论主义向现代辩论主义的转变,但这样的转变并不彻底。协同主义的引进,目的在于修正和补充辩论主义,所以,它的引进并不意味着放弃辩论主义,而是通过对法官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当事人之义务来最大程度地探寻构成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并且,在此过程中,仍强调当事人对于案件解明承担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真实义务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于民事诉讼法之适用

1921年,作为首次公开承认诚实信用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的德国法院,自判决时起诚实信用原则逐步进入民事诉讼的领域。并且,在此期间,193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法》终于以对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的形式进行了设置,该形式积极响应了在民事诉讼法中制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号召。

二战之后,德国又重新对诚实信用之原则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研究。之后,虽然德国已在理论上承认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事实体法律原则向民事诉讼法之延伸,但是,和前述持“反对论”的第一位学者的原因一样,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将其置于补充性地位,即应当尽可能从现有规定角度出发解决当事人相应行为导致的后果,只在特殊情况下对于诚信原则予以适用。

三、当事人真实义务之内涵、界限与违反:真实的含义、要求和责任

总结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于“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涵进行的解读,可以根据大陆法系对于民事诉讼的理论总结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并非是要求当事人的陈述必须要契合客观的事实情况,而是在于杜绝当事人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故意歪曲对方当事人的真实陈述,在这其中,并不能看出“当事人真实义务”的遵守直接和客观事实联系在一起,却只能把它当成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主观意识从而选择进行陈述的依据。简单的说,就是在自己提出看法、否决对手的观点之前,当事人只要保证不陈述明

知道是虚假的言论或者不反对对方陈述的被大众所知的事实情况即可,并不承担被调查的义务。

“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并不像其字面意义那样将重心完全放置于陈述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而是同样在意当事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真实义务的标准有二:一是当事人陈述内容违背了客观真实;二是当事人陈述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明知陈述或争执非真而故意为之。”

四、我国相关制度之构建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除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后新增的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外,并无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此条规定的背后并没有扎实的理论和制度条款作为支撑,而仅仅是在我国从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的过程中,出于制度完整性而做出的规定。并且可以看出,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过程中,除了要遵守“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逸”等法理上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诚信原则的适用需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直接适用是通过援引法律条款来裁判被告行为,间接适用是通过宣誓来约束当事人的心理行为。在裁判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直接适用时,要注意做到合情合理,让人信服;而不是空洞无物地进行说教。这需要极高的裁判智慧和说理能力。

第二,完善的法律实施需要当事人的参与,具体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实施,需要给予当事人足够的程序救济权。例如,法国新民诉法典规定,对拖延诉讼或者滥诉者,在处以罚款的基础上,不影响可能对其要求的损害赔偿。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若干表现方式的一种,在立法中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固然重要,但是,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或许应该首先将注意力置于如何深刻践行诚实信用原则后,再来关注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确立和实施。

[1][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德国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3.

[2]丁启明译.德国民事诉讼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29.

[4]王福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可适用性[J].中国法学,2013(5).

D

A

2095-4379-(2017)16-0241-01

窦秀程(1994-),女,汉族,天津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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