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6-19冉银河贾小漩
郭 红 冉银河 贾小漩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大学生兼职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郭 红 冉银河 贾小漩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读书已经不再是大学生活的全部,兼职逐渐成为大学生活中的一部分。由于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自身法律维权意识不强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遭受着侵害。现以北方民族大学关于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调研中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分析大学生在兼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兼职;问题;对策
一、背景分析
当今社会大多数在校大学生都有过兼职经历,但由于社会中的各种乱象,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会受到各方面的侵犯,例如被用人单位故意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恶意超时用工;被中介机构欺骗以及其他现象。作为相对弱势群体,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维权问题可谓难于上青天。正是在这种情势下,分析并解决兼职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才显得尤为紧迫。
二、大学生兼职中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注:其他:指用人单位欺骗、高校的引导不当,自身盲从。
(一)个人原因
自身防范意识单薄: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单薄在侵权原因中占的比例(44.66%)为最大,这是一个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心智不不成熟,且自身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很容易上当受骗,被黑中介机构等利用。在校大学生尤其是刚入校的贫困大学生对于兼职工作具有迫切的愿望。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进一步助长了兼职的风险。在校大学生受专业限制和教学资源分配的影响,对法律方面涉猎相对较少,缺乏基本的法律维权知识。由于诉讼程序复杂,导致兼职大学生依法进行维权的信心不足,往往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二)社会原因
1.中介机构的狡诈
中介机构狡诈在侵权原因中所占比例为31.74%,在原因中排第三位,可见中介机构的侵害性。兼职市场的准入门槛低和相关部门对兼职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中介机构与许多用人单位联合起来,利用大学生想做兼职的急切性和盲目性对其进行诱骗和欺诈。主要体现为在介绍兼职时须大学生先交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并以其他名义乱收费,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有些学生还会遭遇到拖欠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侵害。
2.管理松散,市场秩序混乱
管理松散,市场秩序混乱在侵权原因中达到21.63%的比重,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原因。其表现为兼职市场不规范存在各种鱼龙混杂的现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涉及到兼职保护的领域。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招收兼职人员,没有规范的途径,而高校也缺乏关于对大学生兼职的教育和管理机制,这使得大学生在兼职中遭受侵权时手足无措。
(三)法律原因
法律漏洞、空白:法律漏洞、空白在侵权原因中占23.60%与管理松散市场秩序混乱的比例略高一点,说明法律上的漏洞与空白也是兼职侵权的一大原因。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法条明确将大学生的兼职行为排除在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之外。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就钻了这条法律的空子,认为大学生无法可依,便使用各种方法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相关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此项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在时间上极具相似性,但是大学生的兼职时间不定性强,波动大。所以是此项规定也未能将大学生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在很多大学生兼职时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而无法寻找法律根据进行自我的权益保护。
三、大学生兼职维权对策
(一)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第一,兼职大学生通过自己合法劳动获酬可以视为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大学生兼职灵活性强,符合非全日制劳动的特点,并且“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劳动者“劳动时间”为衡量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本人的身份来衡量,所以大学生兼职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1]将兼职的大学生作为受劳动法保护的主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法律解释。第二,地方各级人大可以做出相关立法规定,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更好的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
(二)规制兼职市场
如前文数据显示分析,兼职市场中存在管理松散、市场混乱的现象,侵犯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规制兼职市场,严格审查兼职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加大政府对于不良兼职机构的打击力度,扩大社会信息公开的范围,建立起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和黑名单公示制度。一方面工商行政部门要对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进入市场时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只有待这两方面审查通过时方可发放相关的许可证书。另一方面,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即由相关部门将经常骗取大学生中介费的中介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在网上公布,对每个中介公司设定一个诚信指数,并对用人单位采取同样的做法,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超时用工等违规行为也应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2]其次,应加大对进入高校的兼职招聘信息的审核力度,以降低兼职的风险。
(三)提高大学生兼职维权意识
为提高兼职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高校应该加大关于兼职方面的普法宣传力度。高校可以通过在晚班会时段或者五一劳动节等特定时段安排民法、侵权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专章教学。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利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尽量减少照搬法律条文,尽可能以真实的兼职大学生维权案例进行讲解,引导学生学习与思考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身的保护能力,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及用法。
四、结语
大学生兼职既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到的种种侵权现象却让大学生无能为力。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兼职大学生游离在劳动法保护的边缘地带。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应该与时俱进,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需求。同时,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当与时俱进、积极作为,为兼职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
[1]罗绍林.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权益保障[J].人民论坛,2012(27).
[2]陈坤,朱文静,贾姣.论大学生兼职中的侵权事件及法律救济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9(12).
G
A
2095-4379-(2017)16-0186-02
郭红(1995-),女,汉族,湖北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本科在读;冉银河(1995-),男,土家族,重庆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本科在读;贾小漩(1992-),女,汉族,甘肃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