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
——以信用卡滞纳金成都判例为切入点
2017-01-28葛明慧
葛明慧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论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
——以信用卡滞纳金成都判例为切入点
葛明慧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宪法作为母法,由于它基本法的地位和基本框架,使“宪法被诉”成为了不可能。但法官作为受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有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义务。本文以近期在法律界被热议的信用卡滞纳金成都判例为切入点,分析在对部门法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是如何运用合宪性解释的。合宪性解释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法外续造中应用。从宪法的角度分析和解决民法问题,这不仅是宪法学新的突破,也应成为我国民法学的一个发展方向。
民法规范;基本权利;格式条款;合宪性解释
一、案例的引出
近年来,有关的信用卡债务纠纷逐年增加。其中最常见的一类要属“持卡人违约债务纠纷”:持卡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利息及费用产生的争议;因此,本文将银行相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和运行效果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规定和司法活动的合理性问题。对这种债务纠纷的处理,是要坚持既有的《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规范,还是因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而应对《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进行适度的调整?
实践总是走在理论的前列。2015年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银行诉被告沙某某的信用卡滞纳金争议一案已经涉及此问题。在本案中,银行基于被告沙某某向其申请的信用卡严重透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并未判定被告按照原告诉求中利息的计算方式向银行支付欠款。而是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除了向原告支付本息外,还要支付按照年利率24%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利息。值得关注的是,该判决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做出的新的调整,这实际上是宣布商业银行不能任意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种做法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当初的立法宗旨的。
二、滞纳金纠纷案的判决与相关法理论
从法理的角度,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从宪法的角度对《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范条文进行了目的性限缩,是合宪性解释的典型运用。
需指出的是,对宪法与民法交叉问题的讨论,宪法学界多基于基本权利并不直接拘束私人,而只能透过民法上的概括条款进行间接适用作为论据。即接第三人效力说。不过,此理论适用方式的局限性同时也遭到了质疑。而相较于间接第三人效力理论,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基本立场,似乎是更合理的解释工具。但因为有法秩序或者公共政策上的考量,民法规范在宪法上的一大问题在于他的强制性规范多涉及对基本权利的侵害。因此,基于宪法保护基本权利的意图,我们有必要要求法院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对民法规范在一定范围内作合宪性解释,使其更符合立法意旨。
首先,法院对具有特殊性的信用卡业务能否支持其高利高息这个问题上的说明是这份特殊的判决书中的最大亮点。判决书中提到:银行通过惩罚性的条款约束信用卡持卡人本属正当,但市场主体规制风险的方法和手段不能是没有限制的,而应当遵循法律准则;无论是银行的征信系统,还是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的专门保护,都已经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了较高保护。
其次,到底应该怎样正确理解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信用卡滞纳金和利息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正反两方面地论证:
从正向角度,我国是统一的法律体系,是系统性的。对于利率的上限国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国家就不能放纵商业银行无上限的利率计算方式。
而从反向角度,从宪法学理论上说,基本权利是个人对抗国家的防御权;在本案中,法院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于判决说理论证。这实属法院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强调对《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中条文是否符合宪法宗旨的审查并对相关法律规范作有利于保护基本权利的解释。这就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基本视角。
三、结论
本文从有效保护基本权利的目的出发对民法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即法院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有必要基于宪法保护基本权利的意图对民法规范在一定范围内作目的论的限缩。当然,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运用不能无视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和意义,因此,在使用合宪性解释方法时是要有界限的。
信用卡滞纳金成都判例之所以能够引起法律界的重视,是因为它的判决书具有作为“首例”运用宪法论据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红头文件”做出司法审查的法治价值。这也正是法官引证《宪法》条文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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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J].中外法学,2003(5).这个理论的要义是,基本权利并不直接拘束私人,而只能透过民法上的概括条款间接适用于私法关系.
D923;D921;D
A
2095-4379-(2017)16-0239-01
葛明慧(1992-),女,汉族,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