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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如何做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公证处瑕疵

夏 艳

江苏省射阳县公证处,江苏 射阳 224300



刍议如何做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夏 艳

江苏省射阳县公证处,江苏 射阳 224300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种网络纠纷也随之增加起来。由于网络具有方便修改,容易被破坏的特性,所以网络证据的保全问题被大家日益重视起来。本文主要从选择证据保全公证的地点,选择电子证据的固定方式,完善网络证据保全的建议等方面来说明,在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中,所需要重视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众所周知,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它能有效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也能有效的预防纠纷的发生。在传统的公证视野中,证据侧重于“眼见为实”,只有看得见的才有公信力,然而网络具有方便修改,容易被删除、复制等特性,这为公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网络证据的保全问题深得广大公证工作者的关注。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在此谈点个人的体会。

一、选择证据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了尽可能的使证据保全具有公信力,防止利害关系的人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时候,尽可能将地点选择在公证处,利用公证处办公室里的电脑进行证据保全,不要随便的选择公证处以外的电脑。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对现场的人员,时间以及网络连接的设备都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尽最大的可能来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为了更好的预防证据瑕疵的产生,笔者建议在电脑取证的过程中,应该由公证员全程操作。当然,在公证之前应该由申请人先提供详细的说明与操作流程,然后由公证员对其审查无疑后再操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流程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操作过程中要有录像记录。

二、选择电子证据的固定方式

由于网络保全的证据为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如可以修改、灭失等,因此选择好固定方式是十分重要。电子证据通常有图片文件、多媒体文件、网页页面、程序文件等等,对于一般的图片或者网页的页面可以直接用打印机将它打印出来,这样的方式比较简单,也很可行,因为它不涉及中间环节。而对于镶嵌在网页中的flash或者其它插件的页面,最好是采取截屏以及第三方软件来记录页面,这个过程需要进行全程的录像,这样能避免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可能的矛盾。对于多媒体文件与程序文件,一般是采取复制的方式进行保存,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将必要的数据复制到光盘或者移动硬盘中保存。在使用的移动硬盘或者U盘等设备的时候,要事先对移动硬盘或者U盘进行杀毒、格式化,确保数据来源的唯一性、真实性,并将保存好的数据打开检查以及再次病毒的监测。用光盘保存是比较经济的,在用光盘保存数据的时候,要选择适合的光盘,防止日后无法阅读,刻录后的光盘要密封好。公证员在取证过程中遇到网络信号中断或者停电等等特殊情况,也要如实的记载,不要留有任何疑点,从而减低公信力。

三、完善网络证据保全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当前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规程不够严谨,容易使证据产生瑕疵,应该建立更为规范的操作规程。因为网络证据保全环节比较多,比如,电脑的开机前、开机后、上网前、上网中、下载前、下载中、下载后、证据保存、关电脑等等,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假如能严格规范好,就能有效的各种避免“麻烦”的产生,从而极大的提高证据的公信力。

(二)加强公证资格的认证

对于公证人员来说,首先要提高他们的责任心与业务能力,网络证据的保全,离不了电脑的操作,因此,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电脑操作能力的培训,以便他们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是很有必要的,这样能最大可能的减少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因为业务能力不强而导致证据的瑕疵的产生。此外,要提高公证人员的思想觉悟水平,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规范操作,决不能用非法入侵他人利益的手段来获取证据。

(三)建立公证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当前,我们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公证人员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事实上,公证人员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与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所履行的职责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那么公证人员也应该有,从而为可能在证据保全中所产生的瑕疵做出说明,这样能有效的为有瑕疵的公证证据提供一些佐证。

(四)建立网络公证人系统

网络证据保全有别于传统的证据保全,不是所有公证人员都能具备,它不仅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一定的电脑操作水平,能够具备这样两种能力的人员并不普遍,为了确保公信力,就应该建立网络公证人系统,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来做网络证据的保全工作。

总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证处所提供的服务也应该与时俱进,网络公证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对传统公证服务内容的延伸,也是时代发展必然的结果,我们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平时要加强各种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争做人民满意的公证人员。

[1]樊文.眼见未必为实——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深层问题[J].中国司法,2007(6):97-98.

[2]孟凡梓.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浅论[J].法制与社会,2011(11):124-125.

[3]尚剑玲.构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保障制度[J].工会博览·理论研究,2011(6):245.

D

A

2095-4379-(2017)16-0184-01

夏艳(1976-),女,汉族,就职于江苏省射阳县公证处,研究方向:证据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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