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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用的思考

2017-01-28文志斌易建华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

文志斌 易建华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 401147



对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用的思考

文志斌 易建华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 401147

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是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在司法活动中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践探索不力,司法警察队伍履职弱化问题比较突出。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需要和司法警察具有的法定职权出发,应当对司法警察规范履职、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等方面,从制度上予以完善,赋予司法警察应有的权责,发挥其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司法警察;作用;思考

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司法警察队伍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得到长足发展,在推动检察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滞后性,使得司法警察工作没有很好地与检察工作同频共振,履行职能明显滞后于检察事业整体推进的步伐。作为检察机关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从执法办案需要和长远发展建设出发,应当从制度上对发挥好司法警察职能作用问题加以规范完善,从而促进司法警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现状

按照最高检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长期以来司法警察主要担负维护执法办案中的正常秩序和执行有关强制性措施。由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设置以及素质能力的参差不齐和制度规定方面的原因,各级法警队履行职责的情况不尽一致。

(一)执行强制性措施

依据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则》),各地法警队在完成刑事检察工作相关警务保障任务同时,主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协助配合办案检察官完成传唤、拘传、押解、看管、搜查等强制性措施,负责完成执行层面的保障任务。

(二)参与证据收集任务

当前,有的检察院将司法警察作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重要力量,不仅担负起执行强制性措施的任务,而且还协助配合办案检察官完成“专门调查工作”,担负起提取书证物证、询问证人等证据收集核查任务,介入案件侦查办理过程。从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看,通过司法警察的参与,能够有效整合办案资源,解决人手不足问题,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三)分散在各岗位使用

由于受编制员额及内设机构的影响,有的检察院司法警察没有集中编队管理,而是分散在综合部门或者业务部门使用,这部分司法警察不参与完成刑事检察和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警务保障任务,主要由各部门负责安排从事相应工作,有的司法警察直接由各单位安排担任专兼职驾驶员、内勤、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没有按照司法警察的职责任务来履职。

二、发挥司法警察职责作用的必要性

从检察机关的长远发展出发,应当将司法警察工作放在检察事业全局中来认真思考和谋划,着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完善落实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进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等方面的有效途径,使司法警察紧贴检察业务履行警务职能,推进司法警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一)能够提供有效的警务保障

全国80%以上的检察院已经落实了编队管理。这支队伍经过多年的实践磨炼,在维护执法办案中的正常秩序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司法警察具有携带使用警械具和武器装备的职权,对维护执法办案中的正常秩序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具有强制力和震慑力,是一支不可或缺的执法办案力量。对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具有履行警务职能的基础

近些年,各级检察机关从专业院校招录和军转干部中挑选年富力强的力量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一批有侦查和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良好体能和心理素质的司法警察,已为检察机关处置各种矛盾风险和侦查办案奠定了基础,因此,拓展司法警察履职空间,积极参与到矛盾化解和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其专长作用,能够有效弥补办案力量的不足。

(三)切实适应长远发展需要

司法警察从列编至今,这支队伍从上至下编制管理不统一,作为执法办案力量的职能定位难认同,派用警力随意性大、职权不匹配、履行职责不规范等现象依然存在。应当让这支队伍担负起应有的角色,将有限的资源利用好,使这支队伍在执法办案中显现其自身价值,促进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司法警察职责作用发挥的思考

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使执法办案的分工更加明确,权责更加明晰,要求更加细化,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当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从具有人民警察的职业属性出发,充分发挥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职责作用。

(一)明确职责分工

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既要主动作为,又要正确定位,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积极协助配合检察官开展工作,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在完成交办的警务保障任务时,充分运用警察具有的职权认真开展工作。要把协助和参与维护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正常工作秩序作为重要的职责,使司法警察真正成为执法办案中具有强制力的主要力量。尤其是在参与刑事检察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保障作用,注意处理好检警关系,保证其既有分工,又有配合,高效高质地完成案件办理任务。

一是明确执法办案中的检警职责。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司法警察主要负责执行层面的工作,决策层面的工作由检察官来负责。将执法办案活动中涉及到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法律文书送达、涉检信访场所秩序维护等事务性工作交由司法警察来完成,使办案检察官能够把主要精力用在确定案侦方向、案结事了、矛盾化解和思考案件重点、难点、疑点和完善固定证据上。当办案检察官同司法警察共同完成任务时,应当以办案检察官为主导,形成决策权和执行权既能互为补充,相互融和,又各尽其职,相互制约的办案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执法办案中司法警察的任务。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要积极协助配合检察官收集证据、辨别真伪、保障安全,为检察业务办案提供充分条件。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主要配合办案检察官参与完成搜查、扣押或提取物证、书证,核实证据材料等任务。配合或单独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看管、提押、追捕等强制措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认为有必要由司法警察独立完成的任务,应当赋予其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对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给予协助和监督。

三是明确执法办案中的安全保障。要构建办案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相互配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的办案安全防范机制。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对预见可能出现的涉检矛盾化解、诉求表达等突发性情况和问题,应当事前由办案检察官牵头做好防范预案,明确安全保障的责任人,司法警察在办案组长或案件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警务安全保障职责。所有办案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办案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形成办案安全齐抓共管、责无旁贷的工作机制。建立严格的办案安全登记、交接制度,保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措施到位。

(二)强化内部管理

面对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活动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司法警察规范履职会更严,标准会更高,应当解决好这支队伍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问题,从有利于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能的需要出发,进一步理顺内部关系。

应着眼队伍长远发展。坚持高点定位,加强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建设,有计划地招录、交流人员补充到法警队,保证进口渠道既畅通,又严格准入门槛,使这支队伍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畅通出口,对不适合担任法警工作且又没有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调整定岗任职,从而不断改善司法警察队伍结构。有计划地开展警务专业和实用技能培训,强化体能和处突战法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水平。针对司法警察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性和工作的不规律性等特殊环境,在从优待警、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奖励政策等方面应当予以重视,充分调动司法警察队伍的积极性。

(三)完善相关法规

对于执法机关法无明文授权则禁止是一项基本原则。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法定职权,应当从法律层面到司法解释,对其地位性质、职责作用、权利义务、组织体系等方面进行明确清晰的规定,并能保持其统一性、连贯性和整体性,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具有法定性。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中予以完善。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已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同时在第18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现在施行的《组织法》是1983年作的修订,在第27条第3项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将司法警察的设置专门列为一条来表述,对于完善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有着积极意义。但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来看,正在准备修改的《组织法》应将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作为整个组织体系架构的一部分来明确表述,在该法中明确司法警察应当设置和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试行》)中予以完善。现行的《诉讼规则试行》共有4处提到司法警察,其中有3处在第7章“侦查”环节中提及,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在以后修改《诉讼规则试行》时,在相关章节针对司法警察参与执法办案活动、维护执法办案工作正常秩序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加以规定和表述,明确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的应有作用。

三是在司法警察工作的专门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2013年1月最高检修订出台的《条例》和2015年6月修订出台的《规则》。这两个司法解释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规依据,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规则》是在《条例》基础上对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的细化,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变化,《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职责将相应地发生变化,在修改《条例》和《规则》时,要结合《组织法》和《诉讼规则试行》对司法警察的职责权利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强制性措施的职权,明确司法警察处置干扰、阻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行为的情形、职责和权利;明确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具体任务等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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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6-0152-02

文志斌(1968-),男,四川广安人,本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处长,研究方向:司法警察制度;易建华(1964-),男,四川渠县人,本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副处长,研究方向:司法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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