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对域外侦查模式的借鉴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廉政公署侦查权反贪

肖 嵘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对域外侦查模式的借鉴

肖 嵘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域外侦查模式;借鉴

一、目前域外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模式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应该积极借鉴国外在立法、司法、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特点,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适应当前反腐败的要求。

(一)域外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模式

腐败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不仅仅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等国家,包括美国等欧美发达国家也也受到腐败问题的困扰,更有甚者,部分国家首脑因涉嫌腐败下台,打击腐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共识,定期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就是世界各国应对腐败问题定期召开的,会议对国际反贪发展趋势等进行交流。侦查人员不仅要熟悉本国的反贪法律法规、侦查手段,也要熟悉国外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模式,吸收国外先进的侦查方法,更好的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打击贪污腐败问题上是高度一致的,世界各国也根据本国的国情、社会发展的状况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侦查模式,根据侦查权行使的主体和机关的不同,大致可以分检察机关侦查模式、警察侦查模式和独立机构侦查模式。

1.检察机关侦查模式

检察机关侦查模式又可以根据侦查权的是否单独享有,又分为检察机关独立侦查模式和检察机关为主的侦查模式。

检察机关独立侦查模式即检察机关享有独立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采用这种侦查模式的包括中国、日本、瑞典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检察机关内部单位设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如中国检察机关内设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在瑞典,该国总检察署设立有“专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全国经济犯罪局。”①;在罗马尼亚,该国总检察院也设有专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反贪污犯罪刑事侦查厅。

检察机关主导下的侦查模式也称为混合侦查模式,是指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警察作为辅助力量,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意大利等国均采用此种侦查模式,检察机关享有独立的侦查权,并引导警察侦查权的行使,这种模式也称为“参与的侦查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可以进行各种侦查,或者交付警察机关或者其他人员进行侦查。警察机关或其他人员必须接受检察官的委托或指令。”②在检察机关为主警察为辅的侦查模式下,在收到犯罪线索后,检察官有权直接命令警察对线索立案侦查,必要时会委派特别职务的检察官处理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2.警察机关侦查模式

职务犯罪侦查的只能由警察机关负责履行,“这样的国家(地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一共有7个。”③其中以加拿大和巴西最为典型,在加拿大,由皇家骑警队负责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侦查,在巴西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由联邦警察局负责。目前看巴西这种由联邦警察局负责侦办职务犯罪的模式,效果不是非常理想,警察除了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还要负责贪污等职务犯罪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对侦查人员素质要求较高、案件负责、需要大量的精力。

3.独立机构侦查模式

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赋予一个独立的机构,由该机构承担反腐败的职能,该机构独立于其他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只向最高领导人或最高领导机构负责,也就是独立机构侦查模式。该独立机构通过立法赋予其更多的侦查方面的特权,在权利配置上甚至超过警察和检察官。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就是采用独立机构侦查模式,专门负责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廉政公署受特首直接领导,任何机关不能干涉廉政公署办案,自1974年该机关成立以来,“香港大约用了十年时间就实现了从普遍腐败到廉洁政府的转变。”④,根据“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显示,香港排名始终居于前列,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区,香港廉政公署模式,也成为目前最为成功的反腐败模式,世界许多国家也都参照香港的独立机构模式即廉政公署模式,纷纷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如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等。

(二)域外主要侦查模式的比较

1.检察机关独立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成为主流

从当前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来看,无论是美国英国法国等欧美发达国家还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世界各国普遍认同检察机关独立享有完整的侦查权或主导职务犯罪侦查。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联邦检察机构具有侦查白领犯罪、警察或政府腐败案件、政府官员犯罪等不适合由警察进行侦查的案件。”⑤通过上述法律规定看出,美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属于检察机关。由于美国司法部长与总检察长由同一人担任,在检察官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时候,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在德国“职务犯罪侦查由检察院管辖,具体侦查任务有检察官自己或者指挥警察来完成。”⑥在德国实行的是混合侦查模式即检察机关为主,警察为辅的侦查模式,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是检察官,检察机关可以独立侦查或者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工作,警察必须无条件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该种侦查模式的优点是既发挥检察官熟悉法律条文和程序,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利用警察在侦查、取证方面的专业特长,保障案件的质量。

2.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为减少运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司法质量,侦查部门享有高度独立的侦查权成为许多国家共同的选择。以美国为例,检察官独立行使侦查权,警察不干预检察院侦查权的行使,保证独立享有侦查权;在德国,虽然警察也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但是警察享有的侦查权是受检察官指挥和授权的,这样做保证了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我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香港等地区设立的独立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机构,其独立反贪机构在行使侦查权时,该机构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任何形式的干涉或控制,直接对最高首长或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具有非常高的独立性。香港在反贪促廉,打击各种贪污犯罪中,廉政公署这一机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是廉政公署制度多么完善、人员构成多么精锐,廉政公署发挥作用在于制度保障,保证其侦查人员享有不受任何人员限制的独立的侦查权。为保证廉政公署的独立性,首先经费方面具有独立性。廉政公署的经费都是特区政府单独进行预算拨款,经特区立法会批准后,进行拨付。香港特区财政司等政府其他部门无权过问。其次是人员独立,廉政公署工作人员不属于香港特区政府公务人员,廉政公署工作人员由廉政专员依据有关文件进行聘任。廉政公署享有独立的人事权,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条件,招聘或委任工作人员,不受特区政府其他部门的影响。

二、大陆地区职务犯罪侦查对香港廉政公署模式的借鉴

目前我们对廉政公署的主要研究,集中在廉政公署成立原因,廉政公署的运行机制及廉政公署模式对大陆地区反腐败的借鉴作用,但是对廉署工作人员如何选拔及对工作人员如何培训等情况的介绍相对较少。当前学界认为廉政公署的成功源于独立,包括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办案独立。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廉政公署在工作人员的选择及工作人员的培训业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大陆地区侦查部门的值得借鉴的东西。

廉政公署实行侦防一体的办案模式,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无处和社会关系处。执行处负责贪污等犯罪行为的调查,防止贪污处负责预防贪污,对各政府部门的的运行提供意见,防止贪污行为出现,社会关系处负责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支持反贪工作。⑦廉属反贪主要的经验就是侦查、预防、教育三项措施互相配合,关键还是在于个人。反腐败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律、二是靠个人。再健全的制度,如果没有人去执行,也不能阻止腐败的发生。

反贪污主要是靠个人。这里的个人一是指公务人员要有廉洁的意识,二是要有专业可靠的人去反贪污。廉政公署除了对公职人员及广大市民进行廉政教育外,对廉署工作人员也进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依照程序,遵照香港法律惩治贪污。廉政公署对贪污“零容忍”。

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待遇上也不是“高薪养廉”的方式,促使廉署工作人员终于职责的是一种信念,致力于维护香港的法治、公正,预防贪污腐败行为,维护香港长久以来的廉洁社会的典范。廉政公署制定专门针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守则,从执法到日常行为进行规范。此外廉政公署重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密集的培训,保证新入职人员能够胜任各个岗位的工作。对新入职人员的岗位分配,是根据入职人员的意愿,申请不同的岗位,而不是廉政公署随机安排,对分配到的新岗位的人员,针对岗位的不同,再进行不同课程的培训,对负责侦查的执行处人员还要进行跟踪、讯问等方面的专门培训。对在职人员,廉政公署鼓励在职人员学习,改善和更新在职人员的知识结构,增强面对挑战的能力。

对于廉政公署这种侦查模式,目前还不适合大多数国家,目前采用独立机构反贪的国家和地区,只有新加坡和香港等有限几个国家和地区。廉政公署反贪,可以适用于经济发达、人口稠密,而面积较小的香港,香港的预算收入可以保证拥有1000多人的廉政公署正常运转,相对而言,大陆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人均收入等方面能和香港相比的也仅有上海、深圳等少数地区,机构运行所需要的装备、费用以及支出和效益之比是我国各级政府难以承担的。因此,要根据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在工作人员培训方面的经验,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使命感、责任感。

[ 注 释 ]

①何家弘.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J].中国法学,2007(7):8.

②Matthias Jahn,Das partizipatorische Ermittlungsverfahren im deutschen Strafprozess,ZStW,2003(4).

③王晓霞.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比较研究——以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为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61.

④段飞龙,任建明.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教育战略的具体实践[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2):13.

⑤[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陈卫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18.

⑥马海舰,主编.中国侦查主体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10.

⑦戴芳.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研究及对内地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D].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2014.15.

D

A

2095-4379-(2017)16-0150-02

肖嵘(1983-),汉族,天津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反贪一科,干警。

猜你喜欢

廉政公署侦查权反贪
“反贪”系列电影最终章 《反贪风暴5》岁末上映
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与完善
反贪尖兵彭志军
乱象
军队刑事侦查权配置探析
香港廉政公署:反贪倡廉四十年(下)
本期导读
刑事侦查权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