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网络遗产继承实施办法的建议
2017-01-27邓智勇
邓智勇
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10
关于制定网络遗产继承实施办法的建议
邓智勇
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10
继承法已经制定三十年,虚拟财产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网络遗产能否进行继承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提出,构建网络规则,健全评估体系,修订继承法,实现遗产全面保护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继承;网络遗产;价值评估;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随着我国网络群体年龄的逐渐提升,这已经成为民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已经制定三十年了,在当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网络财产的独特属性,使得网络遗产继承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网络遗产能否进行继承一直存在争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网络用户在面对供应商时完全丧失了平等地位,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一、网络遗产继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遗产欠缺法律定性
网络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长期空白,而网络财产的虚拟性又使其难以参照其他财产类型进行处理。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都是各类有形财产,只有第3条第七款规定了“其他合法财产”,但其指代的过于笼统;网络财产的定性和规制上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直接导致现在对于如何认定网络财产属性,如何权衡网络财产价值,从而进行市场订价,以及若何利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等问题都没有同等定论。
(二)网络遗产价值评估困难
网络遗产的虚拟性特点,导致其价值的大小难以确定。但若要对网络遗产进行继承,就必然会出现遗产分割问题,分割就必须要先确定价值。当前,网络财产交易业务市场的订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网络运营商制订价格,并直接将网络财产卖给消费者。这种订价方式中,网络财产的价值主要由网络运营商决定,并不能完全成为确定网络财产价值的标准。另一种是买卖的双方通过例如淘宝网等虚拟网络交易平台,形成网络财产的网络生意业务市场。但是,这种生意业务会带有很强的主观意识,具有不固定性和无序性,也不能准确确定网络财产的价值。
(三)网络遗产查询难及继承资格核定难
大多数网络用户在申请网络服务即注册账号时,不会考虑到自己过世以后的继承问题,而鉴于目前40岁以下的用户占大多数的网络用户群体,发生网络遗产继承的往往是年轻人意外死亡,没有留下遗嘱或网络遗产线索,因此继承人很难在找到所有可继承的网络遗产。此外,很多网络用户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在注册网络账号时会使用虚假的身份资料,这也导致难以证明网络遗产的归属。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在无法证明网络遗产归被继承人所有的情况下,网络服务运营商不经查证就提供网络遗产,则很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甚至有可能触犯真正权益人的利益。因此,如何查询网络遗产及确定继承人身份是摆在网络遗产继承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办法
(一)明确网络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遗产法》处于严重滞后的境地,网络信息技术正在逐渐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网络财产也正逐渐成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因此,我国也必须加快网络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笔者认为要网络财产继承供应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两种思路:一是将网络遗产作为一种新类型直接添加在继承法中,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规模采取列举的方式,包括七个方面的个体合法财产,可以考虑将网络财产作为遗产规模的第八个类型。二是对现行《继承法》不做出改变的前提下,通过司法注释将网络财产与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一起纳入“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制定网络遗产的价值评估规则
对于网络遗产难以确定价值的问题,可以制定网络遗产价值评估规则及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通过价值评估机构确定网络遗产的价值,由第三方机构来确定网络遗产的价值,消除片面订价的主观随便性。另外,可以发挥市场的能动性,在网络交易平台的帮助下,以网络交易平台上近期交易价格确定网络遗产的价值。此外,还可以依据投入平均劳动时间核算网络遗产的价值。网络用户通过支出网络服务费在网络运营商处获取网络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也付出了脑力劳动,这些劳动都具有价值。因而,制定统一的网络遗产价值评估规范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三)制定统一的网络服务协议和规则
网络运营商在网络遗产继承的行业规范上尚未达成统一的共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实际生活中网络遗产继承纠纷不息。笔者认为对网络财产的归属和继承,不能单凭网络运营商的网络服务协议和规则就排除了网络用户对网络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网络用户的继承人对网络财产的继承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制定统一的“网络遗产继承规范”和“网络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相关服务协议和规则。
[1]和丽军.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04).
[2]冯杨.浅析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J].法制与社会,2015(08).
[3]曹昭明.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J].学理论,2014(29).
D997.1
A
2095-4379-(2017)29-0216-01
邓智勇(1966-),男,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从事过电力、金融,最后97年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参与过重庆打黑,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