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意义
2017-01-27胡艳芬
胡艳芬
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灯塔 111300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意义
胡艳芬
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灯塔 111300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措施。此规定有利于律师与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使律师可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让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定性有更全面准确的了解,使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律师辩护;意见意义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本文通过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案件的情况,提出听取律师意见的意义。
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根据笔者的了解,S县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已做到了听取每个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相应的讯问笔录也都附于公诉人的内卷之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只做到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还是不够的,因为“一个不精通法律规定的人,难以对自己的案情提出有利的见解,尤其是没有律师的被告人,在对他的生命或自由有重大关系的法庭审判的紧张气氛中,凭他本人为自己作恰当的完满的辩解是完全不适合的”。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辩护意见,具有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所不具有的优势:首先,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其在辩护中更能抓住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要点,提供比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更为有效的辩护;其次,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律师或辩护人才有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权利,而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实现,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犯罪嫌疑人没有上述权利,因此其提供的自我辩护有更大的局限性。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的确立,使公诉人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基础上,也有义务去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律师与公诉人进行沟通建立了制度上的保障,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专业、更有效的辩护,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可以更好的实现,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公诉人客观、全面、公正地审查案件,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在司法实务中有这样一句话,“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笔者认为这句话十分形象地反映出案件证据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状况。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到现场调取各种物证、书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制作笔录等,后将上述证据中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罪的证据装订成册,移送审查起诉。公诉人拿到案卷后,大致工作是拿着案卷进行摘录,对证据进行分析,如果认为定罪证据不足,公诉人会通过补充侦查等方式要求侦查机关补证,当然公诉人也可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考虑到自行侦查会花费公诉人大量的时间精力,所以实践中公诉人很少采取此种方式。从这就不难看出,公诉人掌握的都是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且证据中绝大部分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理应客观、全面、公正地提供证据,但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即为打击犯罪,其天然的缺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的动力,而公诉人在证据收集方面又严重依赖于侦查机关,因此让公诉人只依靠侦查机关来做到客观、全面、公正地审查案件不够现实。
而解决上述问题较好的方法,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美国学者杰利·科恩曾说,“起诉人的任务是将一切证据的线索编排起来,去消除被告人无罪的一切疑点,从而织成一幅完整的罪恶图画,而辩护律师则以不同的方法处理这同一案件,他必须把起诉人编织起来的完整产品拆毁、撕碎、捣烂,要有对这些东西吹毛求疵,穷追猛打,直至彻底粉碎案件基础的思想”。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公诉人通过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或线索,掌握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违法行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诉求,再结合侦查机关的有罪指控,如此才能使公诉人客观、全面、公正地审查案件,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三、有利于公诉人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当然是第一位的,而在司法实务中公诉人人均办案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何提高诉讼效率也是一重要的问题,“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最普通的含义就是效率”。据笔者了解,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花费的平均时间都较短。而公诉人的大部分精力是用于办理案件事实复杂、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公诉人会花费大量时间用于补充证据,进行证据分析。而如果公诉人在审查此类案件之前或者过程之中就听取到了律师关于案件事实、定性等方面的辩护意见,将使公诉人快速地把握到案件争议的焦点,使公诉人补充证据时更有针对性,把握证据时更加准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D926.5
A
2095-4379-(2017)29-0193-01
胡艳芬(1969-),男,汉族,辽宁灯塔人,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科员,法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