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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现代司法理念与执行制度改革的关系

2017-01-27李愿军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执行权司法制度执行程序

李愿军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探究现代司法理念与执行制度改革的关系

李愿军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司法制度建构中司法理念发挥着指导作用。司法制度内容众多,执行制度是其主要构成部分,实施过程中受到司法理念的支配。本文中结合具体经验,详细分析现代司法理念与执行制度改革的关系,给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

现代司法理念;执行制度改革;关系分析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力度逐渐加大,但都是基于司法规律意义进行的,但实际执行中部分改革措施与旧有体制的一些因素存在冲突,因此有必要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中探究现代司法理念与执行制度改革间的关系,为丰富理论研究贡献一份力量。

一、现代司法理念概述

现代司法制度设计和有效运转的基础就是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正性

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强调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不能说明法官与法院可以通过程序减轻自身责任,让当事人承受各种举证负担与司法成本,这样会让社会公众普遍怀疑司法的正当性。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二者缺一不可。

(二)效率性

司法制度的主要价值就是司法效率,目前诉讼费用降低与诉讼迟延减轻已成为必然。基于现代社会诉讼数量大幅度增加及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司法制度延伸出很多新型措施以降低诉讼成本及诉讼延迟的克服,如非讼事件城西、诉讼外解决机制等。

(三)权威性

司法作为最后一道维护社会正义的防线,也是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有效措施。司法解决的最终性决定其权威性与公信力,而公正则是司法权威的来源。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纠纷问题,既判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不可缺少的制度。

二、执行制度问题分析

目前司法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并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受到文化传统、社会环境及司法体制等影响,其中主要原因在于执行制度存在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包含执行制度,但执行程序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法律学者认为,改变强制执行立法滞后是解决执行难的主要措施,需要政府考虑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虽然目前不断增加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的比重,但依然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困局。

(二)执行体系不全面

目前立案、审判及执行程序之间不协调,造成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法院内部也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就是执行,直接受到立案与审判环节的影响。我国司法改革实施立案注册制,法院接受案件数量飞速增加,造成执行难问题愈发突出。

(三)执行机构地位偏低

现代社会呈现多样性与复杂性特点,造成执行难度增加,缺少保证执行权行使的措施,如虚假离婚、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等。另外受到一直以来存在的“重审轻执”思想影响,执行机构地位偏低。虽说名义上执行局与审判庭平行,但实际地位远不如审判庭,部分执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素质参差不齐。

三、执行程序设计引入司法理念的措施

司法程序中执行工作是最终环节,也是国家彰显法律效力与尊严的程序。在设计执行程序时引入现代司法理念具有现实意义,具体措施如下:

(一)司法理念设计执行程序

(1)当事人主义在执行中包含两方面内容:平等保护债权人权益与平等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避免出现“执行乱”情况,禁止执行中采取法律之外的执行措施,如拘禁、强迫拉动等;(2)民事执行的主要目标就是经济性与便捷性,实现债权人权利通过最快速度与最小代价达成,将执行周期缩到最短同时大幅度降低执行成本。司法效率理念通过执行依据形式审查等规则体现;(3)通过强化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证人们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职业化体现出司法专业化。

(二)做好司法执行顶层设计

(1)公开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公开化与透明化,可以让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执行工作,降低腐败发生概率,提升执行官专业素质及执法水平,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分立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传统上采用“一条龙”模式,存在过度集中执行权的问题。执行程序内部分立就是针对执行权运行机制来说的,将执行权分成两类: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结构与人员承担,这样各司其职,相互独立又能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效率,维护法院及法律的权威;(3)保障执行程序。法官在立案环节形式释明权,审理环节采取相应司法措施,创造良好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执行制度改革中引入现代司法理念,有助于完善与优化制度。本文中详细分析执行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在分析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上,给出完善执行制度的措施。希望通过本文论述,能为同行提供经验借鉴,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我国司法执行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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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

A

2095-4379-(2017)34-0188-01

李愿军(1984-),男,山东滨州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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