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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分析研究
——以T市J区为例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补偿款职务犯罪村干部

王 欣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分析研究
——以T市J区为例

王 欣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农村建设如火如荼,村“两委”干部管理的事务日益增多,同时国家惠农力度不断加大,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领域,村干部经手的资金越来越多,职责越来越重,权力越来越大,而职务犯罪数量也越来越多。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

一、犯罪特点

(一)作案手段“与时俱进、不断升级”

往年查办的案件中,多表现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相关补助政策在基层不透明的漏洞,在补偿款发放环节,以不发放、少发放的方式,截留贪污补偿款。而随着J区对粮补、树补等惠农政策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村民知情权有了更多保障,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也有了新的变化。近年查办的涉农案件集中表现为涉案人员采用源头作假、数据作假的方式,在项目申报环节,虚报相关事实、数据,继续实施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行为。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当选村“两委”成员后再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村“两委”成员作为全村的主心骨、发展的领头雁,其素质高低、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党在农村工作的有效落实和农村发展稳定。J区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在任职前,曾两次因故意伤害罪被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任职后的第二年就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协助政府清点港清三线工程某地段地上物过程中,骗取国家补偿款86万元。又如某村计生专干涉嫌贪污粮食补贴案中,该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李某某,曾因私藏枪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因涉嫌故意伤害在逃。如此“村霸”当选“村两委”成员,为村级事务管理埋下隐患。

(三)村“两委”班子中的“家族式管理”现象值得引起关注

J区部分村街存在近亲属在同一村“两委”班子中任职的现象。此类“家族式管理”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村委会成员不敢监督。查办邹某某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一案时就有证人就提出:“当时我碍于邹某某的丈夫是村里的书记兼主任,她本人又是村计生专干,俩人又都是村粮补工作小组的成员,出于这个考虑,我没有多问……。”近亲属在同一村“两委”班子任职,村级事务极易受此“关系网”的掣肘和干扰,起不到应有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更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二、原因分析

(一)村务公开制度在各村街依然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项目申报、审批、资金发放管理等环节未能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如某村计生专干邹某某虚报粮食种植面积一案,“公示”这一核心环节被“偷工减料”,村民监督有名无实,虚报数据之法得以瞒天过海。严格执行制度是做好工作的关键,若有章不循,再好的制度也是“挂在墙上的一张纸”。

(二)乡镇政府对村干部职务行为的纵向监督趋于软弱

目前村级事务各项制度日趋完善,但监督这一环节的缺失使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乡镇向基层派发工作后,放松了对执行工作过程的监督,使村支书(村主任)暗箱操作成为可能。如J区某村村委会主任高某某和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制度,而是虚构村委会修路过程中损毁树木的事实、伪造村两委会议记录和村民代表记录,骗取国家植树补贴款。此案中镇政府驻村干部明显未能切实参加村“两委”会议,疏于了解村情民意,放松了对村干部履职过程的监督,致使骗取行为顺利实施。

(三)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履职意识不强,法律意识薄弱

部分基层组织人员在上任后不注意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缺乏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意识,更有甚者认为当上了村干部就是抓住了捞钱的机会,随时找机会给自己进行“补贴”。工作中不能依法办事,容易出现违规违法操作。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监督机制,延伸监管触角

抓住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如粮补、树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等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可能产生腐败的重大事项,强化乡镇在此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防止村级权力运行出现“监督真空区”。

(二)加强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的指导作用

推行村“两委”成员任职回避制度,避免村级基层政权落入“家族政权”的现象发生,严防农村基层干部“近亲繁衍”;严把用人关,明确村“两委”成员任职条件,从法律、政策和道德品行等方面提出不能或不宜提名或任职的具体情形,力求推选出一批政治素质高、文化水平高、群众威信高、服务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班子成员。

(三)抓好村级事务中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确保《村务公开工作规定》、“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相关工作明白纸、工作承诺书等一系列制度落到实处,掷地有声,充分发挥其效能。

(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

明确何为“应该为”。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四个意识”,使广大干部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断提高担当意识和履职能力;同时,加强法治教育,明确何为“不能为”。继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培育尊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氛围,使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蔚然成风,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1]吴铁,董小红.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及对策[N].西部法制报,2009-05-12(4).

[2]王华,孔繁亮.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成因及对策[J].政府法制,2009(6):61.

D924.3

A

2095-4379-(2017)33-0137-01

王欣(1990-),女,汉族,毕业于天津大学,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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