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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法院文化建设及其启示

2017-01-27齐凯悦

枣庄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家事审判司法

齐凯悦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法院文化建设及其启示

齐凯悦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法院文化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关乎审判工作的开展。我国法院文化建设虽已取得显著效果,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家事审判改革,如何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则是值得探究的问题。英国自2014年以来进行了家事审判改革,并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各项文化建设,如建立单一的家事法院、重新定位家事法院的审判功能、提升法院及法官的领导力以及加强家事法官专业素养培训等,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推动了家事审判制度的不断优化,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法治文化;法院文化;家事审判改革;家事法院;儿童最大利益原则①

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设则是推进法院文化不断提升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法院发展改革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果较为显著,各项机制逐渐健全,然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所指出,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中也存在着功能定位不够准确、与审判工作联系不紧密、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不够有力、信息化应用水平相对滞后等问题。面对司法改革、执法办案等繁重任务,肩负公正司法及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改善法院文化建设的薄弱环节、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深入发展则成为我国法院当下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目前,我国正在实行家事审判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在一百多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如何构建家事法院(庭)的文化、完善家事审判中的法院文化建设,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英国自2014年以来进行了家事审判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对家事法院文化建设进行了大量探究与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通过对英国2014年以来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形成一定研究和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启示。

一、 法院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发展与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方面

法治文化建设关乎法治发展水平。钱穆有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P3)法治文化是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又不断创新的关于法治的群体性评价、认知、心态和行为模式的综合,包括法治观念、法治价值、法治理论及习惯等内容。法治文化关系法治水平发展,是法治的精神构成。[2](P5~24)法治文化是法律的意识形态和与意识形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社会制度。法治文化建设,实则通过制度性文化建设和观念性文化建设形成互动与结合,从而推动法治发展。[3](P5~10)

法院文化则构成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文化是建立在国家基础上的文化形式,以运行过程为标准可以有立法文化、司法文化、执法文化及守法文化之分。法院文化则构成了司法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法治文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表现。[4](P20~23)就内容而言,法院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及管理活动之中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念、制度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法院文化关乎法院的司法理念与实践,是司法事业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5](P17~20)法院文化建设,关乎法院系统自身的的前途与发展,亦关乎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

目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尽管取得一定成果,但仍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家事审判中同样有所体现。随着各类家庭矛盾升级,婚姻家庭观念不断变化,家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凸显。[6](P60~63)我国正在实行家事审判改革,家事案件不再“一判了之”,而是构建多元化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7]这是因为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婚姻家庭的伦理性、身份关系的本源性、情感纠葛的根源性以及处理结果的面向未来性等显著区分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征。[8]家事法院不再“一判了之”反映出的是家事审判的理念,正如有学者指出,家事审判需要司法和社会治理相结合,在家事纠纷领域需要采取协同司法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性救济手段,实行疗愈型的司法理念,从而达到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9]然而,家事审判的功能,或者说家事法庭(院)的职能,究竟是以司法为主,还是司法与社会治理并重,该问题的界定却存在一定的争议。与此同时,我国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家事审判的调解与和解机制、家事法官的培训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缺口和空白,通过家事审判改革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完善,则成为家事审判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英国的家事案件审判体制,随着社会变革不断发展,反映了民众的呼声。1857年,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从宗教法院分离出来,由离婚和婚姻诉讼法院审理,从而开启了英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开端。之后,英国家事审判体制不断改革,审判制度与程序等不断完善,至20世纪末英国确立起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郡法院以及治安法院中的家事程序法庭共同管辖家事纠纷的家事审判体制。英国家事审判注重专门家事法庭的设立和调解与和解等工作,建立起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家事审判制度。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英国家事审判呈现出一定的问题,如在英国家事审判中,案件审理的周期过长,平均需要56周的时间完成监护案件的审理;家事案件的审判费用较高,家事审判的经费与资源消耗缺乏有效性;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状态缺乏足够认知;家事法庭的机构设置较为复杂,容易造成当事人起诉的困难;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有限,信任度有待提升;缺乏家事审判的共同目标与追求;信息和科技水平在家事审判中的运用仍然有待提升等等。[10](P46~51)英国自2014年以来开启了家事法律改革,其中有大量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改革,在推动家事司法实践发展的同时促进了家事法院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此,结合英国2014年以来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和效果,对应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法院文化建设,可以形成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就英国2014年以来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法院文化建设而言,可以从物质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及行为文化建设四个方面进行探究。

二、物质文化建设:单一家事法院设立与信息科技运用

作为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物质文化是法院建设具有法院文化内涵、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设施等物质表现。硬件设施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法院文化呈现及发展的物质载体。从这个角度而言,增强各项硬件设施,完善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对法院文化建设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中,尚存信息化应用水平相对滞后、硬件设施尚待完善的问题,家事审判中同样存在该问题。如何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法院的物质文化,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从而提升家事审判的专业性,则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影响家事审判改革进程。

在英国2014年以来的家事审判改革中,物质文化建设极为显著。一方面,英国设立了单一的家事法院。自20世纪末,英国构建起了由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郡法院及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共同管辖家事纠纷初审案件的家事审判体制。高等法院家事法庭负责高等法院中迅速增长的家事案件,郡法院可以处理涉及离婚、婚姻效力等婚姻诉讼案件,家事程序法庭则主要负责子女监护、收养及给付赡养费等案件的审理。[11](P30~31)然而,英国家事司法审查的报告则明确指出,尽管不同类型的家事法庭看似运作良好,但案件管辖权方面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并且法院机制僵硬。同时,正如部分法官所指出,虽然名义上没有统一的家事法院,但实践中已经趋向于存在统一的家事法院。因此,在立法中规定建立统一的家事法院,对于增强公众对家事审判的熟悉程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新的的家事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设立。家事法院受理所有的家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考虑应向家事程序法庭还是郡法院进行起诉,这便利了当事人的诉讼。家事法院属于国家性的法院,一般设立在郡法院或治安法院中。家事案件根据复杂程度的不同被分配给不同级别的家事法官,并且可以根据规定重新分派。同时,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仍然保留,家事案件可能被分派给家事法院中的高等法院法官,仅在特定情况下移交给高等法院审理。如果是家事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则由家事法院进行审理。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固有管辖权案件及《海牙公约》或《布鲁塞尔公约》下的涉外案件。[12](P2~10)单一家事法院的设立,便利了当事人的诉讼及家事案件的审判,提升了家事审判的工作效率,成为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一大亮点。

另一方面,英国家事审判改革注重对先进的信息技术水平的应用。2011年的家事司法审查显示,英国家事审判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之一在于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水平并不足以支撑案件管理与审判程序的有效进行。因此,在英国的家事审判改革中,同样注重对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例如,2015年,南伦敦家事法院开展电子法庭计划(digital courtroom scheme),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通过平板电脑和电子材料处理案件,实现诉讼程序的“全数据化”,使得案件处理更为迅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存在的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提升了法院的工作效率。[13]2016年,伦敦的中央家事法院也提升了电子化水平,探索了电子法庭解决途径(digital courtroom solution),该项目包含了三个组织提供的服务:融合计划(Project Fusion)提供了确保文件存储的数据机房,Zylpha提供了电子捆绑软件保障文件得到及时更新、重订与分发;部分高科技公司则提供技术支持。英国家事法院中的电子化水平的提升,实际上也是近年来英国法院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水平提升来提高诉讼效率的典型体现。

三、制度文化建设:更新案件管理制度,强调司法领导力

制度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制度、审判工作制度、廉政制度、信访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构成了法院的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是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目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中,尚存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不够有力、与审判工作联系不够紧密等问题,尤其是在家事审判中,家事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多元化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家事审判的陪审机制、调解与和解制度等尚存问题,家事审判中的制度文化建设显然有待加强。

英国2014年的家事审判改革中,同样注重制度文化建设。在英国家事审判中,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公众对诉讼进程不甚了解是家事审判改革之前存在的显著问题。因此,英国家事审判改革强调增强案件连续性,提高案件管理标准,并通过借鉴其他类型案件的管理制度来提高家事审判效率。例如,2014年英国实行了透明计划,家事法院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家事审判的信任,增强案件管理,但该计划实行以来也存在着不足,如缺乏有效的公众反馈机制等问题,引起学界与实务届关于该项目的探究。[14]同时,英国注重加强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从而便利家事纠纷的处理。

另外,英国的家事审判改革重视司法领导力文化。家事司法审查的报告强调,仅仅通过组织和管理不能实现家事司法系统的提升。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审判在整个家事司法系统中应当处于核心地位。[15](P94~96)为此,在英国2014年的家事审判改革中,作为家事案件审判配套机构的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Cafcass)从教育部移到了司法部。该机构转移体现了审查报告的建议,即将法院的社会治理职能与诉讼程序相结合。同时,英国加强了关于法官领导能力的培训,自2014年3月起,所有担任领导职位的法官必须参加司法学院主办的领导力培训项目。[16](P15~16)强化家事法院在整个家事司法系统中的领导力作用、法官的领导力作用都是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

四、精神文化建设:法院功能重归司法,始终关注未成年人保护

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精神文化是法院群体的本质精神的凝缩,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精神文化建设,体现了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构成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如何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加强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明确家事法庭的功能和家事审判的目标与原则,则成为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英国的家事司法改革则探讨了家事法院的功能,指出法院应当保持纠纷裁判者的中立位置。自1989年以来,英国法院不断加强对当地政府机构的照管计划(care plan)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审理的拖延和资源耗费。照管计划方面的改革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以法院目前的资源状态参与其中并非良策。因此,在2014年的家事审判改革中,英国将法院的功能重归司法之中,即法院审判的关键问题在于儿童是否应该与父母、其他家庭成员或朋友住在一起,还是应移交给当地相关机构照管。法院在审查照管令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时,不需要审查所有的材料,而是根据该计划的核心内容进行审查。实际上,英国法院通过法院功能的重塑,加强了与当地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最终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和谐的环境。

实际上,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始终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和目标,儿童最大利益一直是英国家事审判的核心指导原则。2013年8月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设立的私法工作小组(PLWG),经不断研究向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提交了儿童安排项目(CAP)的报告,旨在通过对审前程序的探讨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设计更为便捷的诉讼程序系统。[17]同时,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强调未成年人应当获取与他们年龄适应的诉讼相关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和对案件的意见表达,从而最大程度上符合其最大利益。英国家事审判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践行和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以借鉴。

五、行为文化建设:形成家事司法共同目标,增强法官专业素质

法院素质同样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体现在法院的行为文化中。法官素质通过法官的行为表现出来,包括法官的职业素养、道德要求等不同方面。目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着法官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家事审判中法官的专业化及自由裁量权问题也亟待解决。英国家事审判中,同样存在缺乏共同目标、法官专业性有待加强等问题,2014年的家事审判改革同样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

一方面,英国建立了司法学院,注重对法官审判能力的培训和审查,以及对高级法官的领导力培训。关于家事审判的培训则更加注重儿童发展及案件管理方面。[18]另一方面,无论是形成家事司法系统的共同目标,还是完善各项制度方面,英国都将法官作用的发挥置于重要位置,强调法官在各项改革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同时,英国家事审判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官在程序中的能动职权的发挥来回应家事司法中的复杂情形。

英国自2011年起对家事司法系统进行审查,并自2014年起相继出台各项立法规定、设立单一家事法院、完善各项制度等进行家事审判改革,加强了英国家事法院文化建设,将家事法院功能重归司法,践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并通过先进科学技术利用、法官专业化培训、提升法院领导力等文化建设实现家事审判系统的不断优化。目前我国正在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如何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更好地实现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不断完善家事审判中的法院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及行为文化建设,则是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有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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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Judicial College Prospectus 2014-15[EB/OL],https://www.judiciary.gov.uk/wp-content/uploads/JCO/Documents/judicial-college/judicial-college-prospectus-2014-15-v8.pdf, 2016-12-29.

[责任编辑:张昌林]

2017-04-2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编号:11&ZD081)第14个子课题“现代私法的变革”阶段性成果;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资金专项资助研究成果。

齐凯悦(1970-),女,山东滨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史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外国法律史研究。

D915.1

A

1004-7077(2017)04-0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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