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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增量”趋向下法学研究之批判

2017-01-27张富利陈翔

枣庄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会科学法学学术

张富利,陈翔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2)

“知识增量”趋向下法学研究之批判

张富利,陈翔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2)

在社会科学愈见强调“知识增量”的趋向下,法学研究研究空前繁荣的同时,却陷入了巨大困境。对此,应对当下的知识生产体制进行全方位的反思。法学研究的突出问题在于法学学科的定位长期以来过于狭隘,始终立足于一隅之地;研究范式缺乏交叉性的整合;国家课题经费审批制度带来的大量资金涌入,实际上影响了法学研究的独立性、自主性与科学性。故此,应对“计划经济”下的学术生产方式进行检视,强调多元学科交融的研究方法,从学术史的角度探讨学术规范,推进法学学术研究的规范化。

研究范式;计划经济;学术规范①

20余年来,在学界日益强调社会科学的“知识增量”的背景下,中国的知识生产也进入到一个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严重不对称的状况,简单的泡沫化与低水平重复发展,导致伪劣之作盛行。同时,法学学术的研究日益封闭,在量化考评的体制下,法学界形成了法学核心期刊的衡量体系标准化圈子,然而实际上,一个学科的成熟,不仅仅要看学科内部的引用量,更要看其他学科的引用量和关注度。而以此角度来衡量,那么绝大多数所谓的法律学人,尤其是部门法专家,则仅仅是在法学部门学科的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其他领域甚至相近学科均默默无名。一个标准的大家或大师的潜在要求是百科全书式的研究,其著作、成果不仅能在法学的小圈子内为学人喜闻乐见,更应为其他人文社科学者所引用、关注甚至耳熟能详。学术研究的自由、博学传统自民初王国维、陈寅恪、蔡元培、汤用彤等一批学者大力提倡,但在经世致用的时代要求与剧烈变动的政治现实双重制约下,始终未能形成与西方、与传统相抗衡的新学术传统。法学的学术研究是“表”,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是“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短视化、狭隘化导致法学研究完全沦落成为自娱自乐的小圈子。反思的意义在于将我们的关注点从原本侧重于社会科学如何摆脱僵化意识形态的外部性关系问题转向法学内在的发展机理及自主性问题,而其核心任务就在于对既有的知识生产机器进行反思和批判。

一、法学研究的学术定位

法学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学科,其与经济学、哲学、财政学、管理学、历史学甚至社会学均存在交叉与融合。法学的作用远非仅仅局限在定纷止争的经世致用之上,其更是拥有独立的洞察力,更是解释“人类社会本身的学问”[1](P43),这就要求透过制度和行为的表面而追求事件发生的根据[2](P155),如此才能对社会、对历史保持“同情的理解”。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性问题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多策并举方能兴利更弊涤秽布新,“只有靠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靠不同学科间的整合”[2](P164~165)方能产生方法与范式的反思与突破,因此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也愈来愈强调“学科交叉”[3](P20)。即使在传统的理论法学上,近年在研究方法和视角上也普遍出现了融合研究的大趋势,在事实上,它们己经不再是学科分类那样径渭分明。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往往虽然立足于法学知识之上,其仍然涉及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人类学甚至史学、哲学等多重维度和多层面。任何一门学科的成长与成熟都是一点一滴、千锤百炼的学术积累过程,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成熟的学科要保持其学术生命力,有必要认真地反思,要从社会发展的不同元素中不断地获取新的营养,而“我们的学术反思首先要基于中国历史与文化脉络之中”[4](P4)。唯有如此,方能理解“(现代法治的)一系列的程序、制度及其背后的一整套价值、理念和信仰的组合”[5](P126~140)。人文学科(文史哲)与社会学科(政经法)之间在研究方法上的互相借鉴、在研究领域内的相互交叉、在理论观点上相互融通,向来是人文社会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比如近年来,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在诸多研究领域的合作与对话,构成了中国社会科学界一道绚丽的风景。因此,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应以融通人文社科专业、培育一专多能的交叉学科人才为导向。

对于一些关系到国体政体、家国存续的重大问题,更须以宏观历史之维度,从历史的纵横总体联系上加以分析剖释,将本属于局部时期的个案事件放入一个宏阔的视野中考量,将其不仅仅定格于几年、几十年甚至一个朝代,而是从数百年乃至整个帝制的历史甚至以未来数个世纪的角度来纵横捭阖,“从历史‘何以如是’的内在因果联系的技术角度来看待”[6](P50)。如果缺乏这种宏阔的视野或缺少长时段的通史眼光,学术研究的“断代本位主义”必然横行,我们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根据当朝的记载轻易得出,当既往的制度史学者高度赞扬历史上某些改革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的重大治理难题,但实际上此问题在前朝已曾经被评价为釜底抽薪般“完美解决”过,而且在之后的朝代中又曾反复涌现并不断被朝廷解决并宣称“终结”。

“关于历史上实际发生的事件的描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遗产、影响和意义。”[7](P1)当前社会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对基础理论的重视和研究,不仅不是陈旧或落伍,反而兼具历史和时代的重大意义。“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是学术研究的最终价值指引,民主和谐富裕的太平国度,乃是近代以来国人所孜孜以求之重大伟业。对于这些关涉国计民生、顶层设计、家国存续等亿万民众长远福祉的学术问题,却往往被人们急功近利的研究所冲淡。“由于缺失对中国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照”[8](P42),如此研究得到的必然是“抽象的”、“概念的”简单和单一层面的中国,而非“具体的”、“真实的”复杂的多维度的中国。“目前针对所谓‘热点’问题的重复性研究数不胜数,但对于深刻的历史和人文题目的深入研究去却寥寥无几”[9](P41)。短期微小问题的草木皆兵与关涉长远重大利益的视而不见形成强烈反差。言辞滔滔的当下学界,学术思想的表面浮华和喧嚣始终难掩饰内在的无奈、空泛与干瘪。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法学对于中国的现实缺乏真正的关注,更缺乏对之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的能力[10](P3)。就法学界的情况而言,人们“把自己的关注重点都耗在了引进和注释浩如烟海的西方法条或法律概念并用它们去审视或‘裁量’中国社会中的种种法律关系——亦即在中国的现实经验与西方的法律概念或具体法律制度之间做简单的比附”[11](P113),这意味着在未加深入挖据分析历史传统和对其进行批判反思的普遍环境下,西方知识对中国现实之研究并非助益而是更多地发挥了遮蔽和切割的作用,普遍严重的“部门学科趋向”以机械化的法条来量度重大问题的具体现实,在根本上忽略了转型期大背景下的现实重大困境。而且,往往同样的行动所拥有的名称各异,赋予任何行动一个不同于自身时代和在其民族之中习惯具有的名,都是不公正的,如此“引进”、“复制”的西方判断标准下的研究成果“在较深层面上忽视了对中国本身的理论关注”[12](P12),从根本的意义上讲,我们严重地忽视了对中国问题本身足够深度的研究和理论关注[13](P1)。摆脱困境的出路只能是对今日中国之现实作更深切的考察,在充满批判精神与理想情怀的解析与重构理论下建构理性主义,作出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而仅仅用局部的、技术性探讨是无关宏旨的。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真正切入到中国法律制度的政治与经济之道,如此才能担当起法学塑造正义的现代社会秩序之使命。

法学研究的关注点不在于停留于形而上的概念探讨、为研究而研究,在现代社会的深层结构中,如何在经济与政治、自由与秩序、良知与权威之间形成一种“建构性张力”,“探寻一条从当下的中国角度来看更为可欲和正当的社会秩序”[11](P6)仍然是政治哲学与宪政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今日知识界普遍给予关注的政治“顶层设计”的大环境下,最不能忽略的恰恰是基础理论学说的研究。学术研究的“基本使命就是对其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使主流不能成为一种当然的主流”[14](P3),把法律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放开出来,把社会现象所反映的各种被遮蔽的法理问题揭示出来,对当下盛行的各种实践提出与强势舆论倾向有别的视角或声音,正是有了不同视角的认识和批判,以期使国家健康发展。“我们关注的是意义”[15]。失去对现实问题的深层次解析而用舶来词汇简单概括,在没有先例可以参考的情况下移花接木,“我们就会被种种外来的‘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所俘获,在‘治病’的过程中制造出更多的疾病,距离一种中正平和的政治形态越来越远”[16](P241)。更严重的情形是,在未能深入了解中国的社会结构、传统渊源的基础上依赖机械性的法律条文的推进,“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已先发生了”[17](P58)。

二、法学研究范式的问题与反思

“学术是用来表达思想的,思想没有学术也是不可能深入的”[18],因而既需要有有学术的思想,也有思想的学术。自晚清以来,训诂考据的朴学治学方法形成了具有实证精神的文献学和考据学。但是,这种方法在20世纪40年代之后逐渐被抛弃,甚至受到批判,“以论带史”成为学术界普遍的方法;海外有学者也认为考据训诂不能提出重大原创性观点而轻视其用。王元化先生晚年对于这种粗疏的带有意识形态化的学风进行了批评,提倡“有学术的思想和有思想的学术”,在思想探索中运用具有学术性的研究和探讨,不拘于理论和体系的建立,并以自己的研究和反思而身体力行之,坚守“根柢无易其故,而裁断必出己意”。[19](P7)在社会前沿问题猛烈来袭,学科交叉趋势愈见明朗的大环境下,社会科学(政经法)的研究并不能脱离人文学科(文史哲)的基础,因而法学研究客观上要求人文学科与社会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不能囿于现代化法学范式之窠臼,从而诉诸于知识社会学方法演进成为成熟的社会科学理论。对于方法,苏力先生指出,“方法不是运用的,而是流露或体现出来的素养”[20](P145),因而在前沿问题研究中并不强调方法而打破画地为牢的学科界限,“随心所欲不逾矩”地进行研究,以追求研究具有更多的自我、更多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如此,通过综合性技术进路的运用,“从现实问题和社会矛盾(而非法条术语或立法者的意愿出发),选题研究,可以展开对法治话语各个侧面的批判”[21](P317)。对于法学研究的方法,绝不应固守一隅之地,而应高屋建瓴,兼采用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

对于人文科学方法,如历史考察,回溯历史、溯本清源的意义并不在于追奇求左,讽古恋今,而是为寻找到古与今的内在联动,为未来社会发展之动向提供历史的价值指引,降低重大举措的可能风险。近代以来,学术研究越来越重视历史维度的考察,即使是看似与历史无关的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其代表性观点之一“路径依赖”也即历史维度的考察,过去的选择决定了近日的选择。如果说社会科学的方法旨在“求解”,那么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则注重“求真”。“历史自身的逻辑是一个主导性的逻辑,就是说你要把历史人物放回到历史的时空里面去,而且应该重视当时人、当事人的感受、体验和评判。”[22](P15)通过分析历史上中国社会政治中各种对理性关系的内在紧张,厘清其基本谱系和发展脉络,理述出其所要回应的主要时代课题和主要困境,始有可能得出剀切的结论。历史考察方法的首要任务在于查考史学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及来源,以保证研究者在翔实而客观的资料梳理基础上通过自己的研究旨趣和学术经验对历史事实作出新的理解与“感悟”,在深入挖掘、剖释历史中,形成与“官方史学”并不完全同一的结论。所以,要使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真正面向本土问题,首先便应该培养一种建立于洞察历史关照现实基础上的自我感知能力,彻底走出西式模仿者的阴影。就法学研究而言,已有学者注重将田野考察与历史文献相结合,以动态地角度观察中国传统在民间社会的演进,试图在古与今的衔接中寻求突围;更有学者以宏阔的视野讨论大历史的“天下观”对现代国际秩序构建的功用。转型时期的中国最需要的是一套完全超越技术层面小修小补而具备宏阔视野的理论,而非局部、微观的细碎研究。只有用一种高屋建瓴的跨学科视野,深入挖掘各种社会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矛盾,才能体重一套解决真问题的理论设计。

问题在于,外部因素确实无法成为中国社会科学实现自主性的关键部分,但无可辩驳地成为了“社会科学”在中国成立的支撑性理由。社会科学区别于人文科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群体行为,比如法学,它是研究法律政策与国家法制体系的衔接,法社会学、法人类学都是研究大规模调查和田野访谈的过程,都依赖高额资金的支持和前期投入。所以完全孤立于外部性因素的制约是不可能的。而对于社会科学方法,更应采用发展的态度来对待。社会科学自诞生起便是对于具体时代具体社会问题的集体研究努力之一种,然而社会科学方法进入中国的法学研究中,自梁启超算起不过百年。韦伯以后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认为,在目前眼光中好的社会科学,只基于我们这个研究者共同体到现在为止所认同的那些共识和自审原则,并不基于一些放之四海皆准的原则和标准。也就是说,这些社会科学的基本的指导原则是开放的。实际上,社会科学的方法是一个不断开放和拓展的过程,迄今为止,欧洲式的社会科学仍然未对自身的方法论做出完全辩护,而是边用边批判,且不断开放自己。

对于法学研究,近年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蔚然成风。如公共选择理论、宪政经济学,均延续了亚当·斯密所开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传统,试图为国家的理性重构提供了独具特色的理论渊源,为现代国家的制度变革提供了建设性的改革进路。从认识论上看,将法律纳入经济学范畴是基于法律与行为之间有一种理性联系,因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都是理性的。应当说,经济分析的方法把效益原则和微观经济学方法置于法律法律问题的细节和制度处理上,使法学集实践性、世俗性和应用性于一体。虽然经济分析方法一直受到来法哲学及道德哲学的强烈反对和猛烈批判[23](P262),但经济分析的方法毕竟是现代法学者研究法律问题的新手段,它使法学思想趋向于一个新方向。经济利益的衡平始终是宪制体制各方博弈的主要因素之一,立宪经济学的效率分析方案对宪政的必要性、可行性加以证成,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大转型背景下政治体制转型的难题及破解之道。

对于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而言,其可谓最具有法律本色的研究方法。如果把部门法学比作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那么理论法学则是研究工程之宏观结构与关键部分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借鉴及运用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嫁接于“工程”的宏观研究,乃是决定“工程”质量高低的首要因素。故而,现代社会中法律解释学理论的成熟绝不可能在一种封闭的学科体系内实现,要完善法律规范就不能脱离社会实际,不能脱离对于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的关注。当今时代的法律方法论早已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派别的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各种法学派都在力图建构自身的法解释学原理与技术,并且这些思想与方法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初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实证主义法学所建构的法解释学原理已经不能代表法解释学的全部。不过实际上,无论人们怎样看待波斯纳以及经济分析法学派,无可置疑的是,这些法学家们一直在致力于其本学派的独特的“法律解释学”理论与方法。可见,“法律解释学”在法律体系建构和本学科的法学研究范式更新中的作用非同小可。“中国宪法学者如果要真正建构一种成熟的宪法解释学体系,仅仅困守实证主义(或者所谓‘接近实证主义’)的立场与原理是远远不够的”[24](P10)。法学实质上也是“史学”,其根基不在于法律条文、办案审判等“技术性知识”,而在于能够承载民族精神、触及历史真理的学术。对于关涉国家社会的宏大叙事、国计民生甚至加国存续的议题,实证主义囿于对法律文本的诠释,固守壁垒森严的学科划分,无法对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作出有效回应,无法对制度变革、体制转型的大变革提供足够的理论滋养。

法学自始至终都是以国家制度与法律规范的发展完善为逻辑起点与最终归宿。而其他学科则有不同,如经济学关注的或许是经济政策的调整,社会学关注的或许是社会机制的完善。它们都缺乏对于国家制度与宪法、法律规范的“终极关怀”,亦缺乏规范与规范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整体思维。作为现代社会的研究,必须做到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所要求的——“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的素质,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我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使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25](P37)。

三、“计划经济”下学术规范的检视

在这个“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时代,这种知识规划时代所具有的最为根本的特征,在于其通过政治性的权力罔顾不同学科的差异,强力用工科的思维格式化文、史、哲、政、经、法及其他人文艺术学科,并最终确定了一套工科思维的学术制度制度安排和评价体系。这意味着政治性的权力和“学术”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不仅确定了当下学术研究的知识生产方式,同时形塑了法学界知识产品的具体内容。这导致了两种知识生产趋势以及预期相应的两种学术趋势。其一,法学知识生产方式越来越疏离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相反愈见以来自上而下的规划作为根据,这就导致学术研究出现了贴近意识形态、政策或非学术的需要而发展的状况;其二,学术研究越来越以社会需要、经济需要或其他急功近利的需要为根据,这种追求立竿见影的功利化去想严重违背了知识场域逻辑。法学研究是一项需要高度主动性、独创性的复杂精神劳动,通过计划手段配置物质资源对产品生产尚且弊病丛生,用于调节学术资源的配置更是远远不足。保证法学研究依据知识场域的逻辑实现自主发展,则是关乎法学甚至整个社会科学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一)人文社科“计划经济”的反思

国家课题经费审批制度带来的大量资金涌入,究竟对于法学研究的独立性、自主性与科学性利弊何在,始终未曾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通过法学课题经费审批而带来的资金配置,始终有着潜在的隐忧——学术的独立性是否会受到侵蚀?近三十年来,经济体制的改革是走向市场化,由计划时代官员的资源配置转向逐渐依靠市场及供需关系来进行资源整合,而在社会科学领域,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态势:由旧有的宽松和放任、缺乏经费的整体状况迅速走向了知识的计划生产和统一规划。按照工科流水线作业方式形成的知识生产规划,作为社会科学一支的法学当然也在其中,尤其近十年来,科层行政支配下的课题审批制度成为通行全国的制度,依赖行政主导进行审批的方式几乎成为学术资源配置的唯一途径。通过这一批量生产的机制,法学知识和法学研究实现了批量有意识的规划。然而必须明确的是,知识场域的运行逻辑与资本场域的运行逻辑全然有别,社会科学内部与行政外在支配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紧张关系。

包含法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其职责在于对人类社会的运转进行理性剖析。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社会科学必须发觉隐秘,这就是说,既然有一个研究社会的科学,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发掘隐秘。然而,当下盛行的各层级课题经费申报指南,不仅隐含着课题研究的目标与导向,甚至已经预设了课题研究的方法与结论。课题为导向的学术研究彻底沦为结论在先的加工产品,科学与理性在无形中完全逸失。坦言之,这样的学术研究并非是为探究真理进行穷经皓首的发掘,而是扭曲与遮蔽了“社会的隐秘”,大量的学术垃圾由此而生。

其次,现行法学课题经费审批制度中,带有实用性、有立竿见影效果的选题被高度重视。这类实用性、技术性的研究当然也有一定意义,也确实可能解决国家与社会当下发展之中的一些问题,但仅仅是鼓励这种实用性社会科学,对于社会科学的发展难免会出现倚轻倚重,配置不当,忽略学术基本理论与方法论探讨的重要意义。时至今日,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包括宪法学等基础理论学科,在法科院校存在的意义仅仅是司法考试的几十分而已,而且此类基础学科在申请课题中有着天然的劣势,很多研究基础学术的学者青灯苦读数十年都无法拿到国家社科基金。重视眼前效果、当下利益的功利化趋向,在学术研究的导向隐含着严重的后患,这对法学学术的发展无疑是剖鸡取卵釜底抽薪。

一方面,当下的学术体制欠缺严肃的评估审核机制,而另一方面学术机构同时又遍布着大同小异的科研要求。定量的学术成果考评实际上是短期化的评审机制,理论化、基础性的研究很难用这套机制来套用。工科思维主导的评定机制,完全用流水线的工科批量生产方式来作为职称、奖金的基准,甚至成为了研究生、博士生参加学位论文的前提之一。这种将工科思维和产业模式的意识形态引入人文社科、将学术成果与经济效益直接联系的后果便是真正学术规范的空间日益被挤压,青灯苦读但难以适应课题量化考评的学者被边缘化,而循规蹈矩的真正学者遵守学术规范的成本过高,于是急功近利的成果便如雨后春笋,学术失范日益严重化,结构性的崩溃便出现了。[26](P17)

而另一种让人匪夷所思的情况是很多教师在缺少积累知识贫乏的情况下,“写不出论文却一部部地出书,重复着一些无聊文字的写作,空洞无物,缺乏创建”[27](P103),而年轻学者不定时的从国外批发一些新奇时髦的专业概念到国内进行零售。寻根究底,缺乏虔敬之心的学术信仰、疏于勤勉耕耘的学术态度导致学术投机者频频出现,最终导致了学术规则的失范。凡此种种,均释放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当下学术的激励机制出现了某些问题,学术共同体内部也出现了危机。

(二)推进学术规范化的探讨

溯本清源,在人们看来代表先进文明的西方“社会科学”在百年前的强势输入以压倒性的优势迅速成为中国学术发展的标杆。在废除科举之后,书院教学与私塾体系便江河日下,章太炎、梁启超等大师倡导的“私学”也日渐式微;而国家机器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支配日益增强,诸多“社会科学”也便无可奈何地通过这种历史进程而延伸了历史正当性,从而完成了制度化行为。从渊源而言,法学等社会科学是与近代社会同时诞生。作为现代社会的后来者,现代意义的法治对于我国学术界显然是一个舶来品,在实现学术自主性发展方面,本来就先天不足。而在当下知识生产流水线的控驭之下,必将进一步消解法学学科的科学性。法学研究盲目追随课题的申请指南,纵然不完全消解法学学科的理性,至少也使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与批判性大打折扣。更深层次的忧虑在于,在如此一种以课题经费为导向的压力之下,研究经费成为大学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生死存亡问题,课题不仅成为教师个人晋升职称的主要指标,更是大学排名的重要砝码,年复一年的课题申请,不仅让诸多有志于学术研究的教师疲于应付,让学术场沦陷为竞名逐利的名利场。而在这种急功近利的氛围下,潜心学术而缺乏申请课题技巧或研究方向属于基础性知识的高校教师,不断受到这套知识生产流水线的淘汰与同行的排挤,而深谙并热衷课题申报技巧之道者往往春风得意,腐蚀着法科学术研究的根基,“日丹诺夫定律”的规律大行其道。以工科思维创设的知识生产机制成为了择劣汰优的代名词。著名学者丹尼尔·贝尔认为,科学伦理集中体现了后工业社会正在出现的精神特质,在此意义上而言,社会科学的学术伦理形塑着社会伦理。学术伦理的衰退,也最终导致整个社会伦理的衰退。

“学术已经进入空前专业化的时代,并且这种情形将会永远续下去。”[28](P161)然而,“规范化”讨论没有被“历史化”的直接结果便是使之彻底失去了与“学术史”研究进行衔接、交融的机会,同时失去的还有将“规范化”讨论的问题路径转向“本土化”方向实施转移的机会。以法学、经济学为代表的前沿学科,在吸收社会科学理论时明显表现出“路径依赖”品格和“前反思性接受”的取向,而这种取向已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科学制度化的过程中,形塑着中国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一文化的研究品格。[29](P433)从根本上讲,“学术规范化”伊始便未以开放的姿态展现,既没有向中国历史的深层传统开放,又没有认识到“规范”是中西相遇冲突时并未固定的思想产物。拥有着浓厚西学色彩的“学术规范”未经反思与质疑便直接运用实践,反而有可能成为学术新生的藩篱。最为典型的便是当下硕士博士论文被严格要求注重“形式”,在主体前必须要安排“文献梳理”这一项,似乎写上了这个东西就完全证明了自己的研究是建立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然而实际效果适得其反,如此简单罗列所有相关研究成果,并不能遴选出对自己研究有所助益的研究,也无法印证哪些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这样类似八股文的“学术规范”,恰恰遮蔽了真正具有学术意义问题的发现,而止步于“形式主义”简单的引述。

尤其需要反思的是,“规范”已经在潜在意识里被正当化了,这种正当化在讨论过程中被以自明的形式表述出来,“规范”本身在被使用时尽管有相当固定的西学背景,但当时大家好像认为这种背景对建立中国式的学术规范有何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这样就造就了以下后果:或者对“规范”的西方式背景的有意悬置变成了我们展开分析的一个前提;或者人们纷纷习惯热衷于在西学的语境下讨论遵守“规范”的意义,而从未质疑“规范”在非西方的中国是否应重新通过反思被赋予新的含义。

对此,近年的学术规范化呼声日益强烈。学术规范化的初衷自然是良好的,其主旨是“建立学术纪律,确立学术秩序,从而保证知识的有序增长,并使交谈称为可能”[30](P58)。但究竟什么是学术规范化、学术规范运用于学术中应当到何种程度,却始终是尚未理清的问题。目前的规则基本集中于引文有据的层面,学术论文的格式几乎严格到八股文的程式化要求,而实际上,这些框架是“学术纪律的底线”[31](P31)。

学术规范的价值首先在于形成专业上的共同认知逻辑,“对其以往评议中的肤浅、偏狭、不公正发出嘲讽,并做出纠正,从而为当下的、一个子系统中的每个评议人构成压力”[32](P214),从而达致理解和交流;同时还在于构造拥有共同评判价值、学术志趣的学术共同体,推动学术量质齐生。它包含服膺于普遍主义的标准、归属于科学共同体的共有、求知的无私理性及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这些规范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因而形成了他的科学良知,形成了他的超我”[33](P5)。制度性的学术规范让“整个学界有所敬畏,有所依循,不至于肆无忌惮”[34](P4),这种具有共识的学术规范“要求学者带着镣铐跳舞,虽则让个别天纵之才感到压抑,却使得大批中人以上的学者大有用武之地,有利于常规学术的积累和发展”[35](P27)学术规范渊源于学术史研究,学界对学术规范的讨论就始于学术史角度的思考和梳理。从学术史的角度探讨学术规范,通过“分源别流”可以让后来一代了解学术发展的脉络,洞悉学术的未来走向,从而“实现从强调量的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向强调质的提升的供给侧改革模式转型”[36](P130)。而学术实际上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智力工作,通过学术史的方式引导后人明晰学术传统,省去了暗中摸索和诸多弯路。近代知识转型和传统学术之间关系的考量是一个学术研究不能回避的话题。从学术发展的规律而言,学术规范化问题自然应伴随着“学术史”的探讨同步进行,借此方能吸取沿着“学术史”路径所开掘的真正意义上知识讨论的营养。然而学术史与学术规范的建构二者间始终未曾建立起合理而有效地联系,这不得不说是遗憾的事情。学术史对于学术规范化探讨最主要的理论给养便是针对当下学术研究中的诸多问题,从当下学术研究的现实问题出发,从历史中追寻陈寅恪、胡适、钱穆等大师的学术思想和治学理念,探究其与现代现代学术传统的内在联动,借此为学术“失范”供给历史谱系的答案。

“夫学术者天下之公器”[37],因此学术规范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中国学术共同体的建设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历史已经为之提供了重要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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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昌林]

2017-03-18 [基金项目]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FJ2015B09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编号:106112016CDJXY010008)。

张富利(1980-),男,河北玉田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宪法哲学研究;陈翔(1995-),男,福建平潭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2014级学生。

D920.0

A

1004-7077(2017)04-00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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