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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保护中“群体性缺失’’问题的调查及对策研究

2017-01-27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活态群体性遗传

胡 俊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浙江 东阳 322100)

非遗传承人保护中“群体性缺失’’问题的调查及对策研究

胡 俊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浙江 东阳 322100)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在现有社会结构以及现行保护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下,非遗的保护对象主要集中在对非遗“代表性个体传承人”的保护上,而对非遗的“传承群体”缺乏应有的关注和保护,导致非遗保护“群体性缺失”等诸多问题。文章主要从非遗传承人具有的“群体性”特征及内涵出发,通过对其实施保护过程中“群体性缺失”问题的调查和研究,从而提出解决非遗保护过程中“群体性缺失”问题的基本对策以及营造“群体传承”氛围的有效途径。

非遗传承人保护;群体性缺失;调查及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对其保护和传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非遗的多元化创作和发展中,最终成果往往由群体创造,并通过传承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协作来完成。因此,对非遗的保护,不仅仅是对物质形态的保护,传承的关键更在于对拥有知识技能及各种实践活动的传承群体的保护和培育[1]。

1 非遗传承人保护“群体性缺失”问题的研究意义

对非遗传承人保护过程中“群体传承”问题的研究是非遗保护领域的一项比较新的工作,目前还缺少可供借鉴的经验。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非遗保护政策的完善,通过对“传承人群体”理论概念的科学定义,明确“传承群体”的特征及内涵,有助于构建非遗保护的有效途径,促进非遗“传承人群体”的良性发展,并推动相关非遗保护政策及法规的不断完善。同时也强调了非遗传承保护过程中传承群体的作用,可以促进社会对其的关注程度。非遗传承群体的规范性分工是非遗项目得以完整传承的有效保障,它可使非遗的工艺形态按照传承链的工艺流程有序地传承。另外,非遗传承群体在传承过程中也充分地协调了非遗传承链中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较好地反映非遗传承链的发展节奏,并体现出非遗“群体传承”的显著特点以及深刻内涵,通过非遗传承链中传承秩序的有效调整,进而促进传承内容的整合。

2 非遗传承人具有的“群体性”特征及内涵理解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传承多依赖于人的实践活动。非遗传承群体作为非遗传承链上重要的一环,其延续存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究其传承过程,非遗“群体性传承”的特征体现在3个方面。

2.1 非遗传承群体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相关性与独立性

非遗的复杂性,需要非遗传承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分工合作。在具体的工艺传承过程中,非遗传承群体之间在内部保持着相对的独立,群体成员之间对核心工艺和技巧各不干涉,各成员之间只是掌握整个工艺或技艺的某一个环节。因此,非遗文化形态的保护,不能只保存某个传承个体,只有保护了非遗传承链上的所有成员,整个非遗系统才能得以完整传承,这也是非遗群体传承的重要特征[2]。

2.2 非遗传承群体的传承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活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人类社会的行为活动进程中,是民间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传承群体的传承行为深刻地反映了社会本原文化的行为特征,具有典型的社会文化特色。同时,非遗传承群体的传承行为也具有较明显的活态性。非遗的制作工艺至始至终都在动态的运行过程,传承群体的语言与行为、精神和情感在活态的传承体系中相互交流和互动,进而影响着非遗的文化意识形态的建立。另一方面,在非遗群体传承的传承链上,其分化或者整合都是活态的,传承群体才能得以延续和发展[3]。

2.3 非遗传承群体的传承活动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和规范性

在非遗的工艺传承过程中,传承群体各成员相互交往,在心理与行为的相互渗透下,容易产生共同的信仰和价值意识,从而潜意识的形成以群体意识为主体地意识形态,进而完成自我利益的实现。另外,在群体成员有效运作工艺传承的过程中,通过群体领导的规定以及工作经验,逐步形成了群体的标准化观念和行为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承链条的整体秩序,同时促进了传承的整合。

3 非遗传承“群体性缺失”问题的调查及分析

3.1 个人因素

非遗传承是一种“活态”的文化传承。作为非遗传承的主体,对其身份的认同以及传承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遗传承人的主观能动性。把自然人个体作为唯一可被认定的主体,评定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而对于传承链中的其他部落性和集群性的存在,却不给予关注和认可。这种忽视非遗传承群体身份认同的做法,对于非遗的发展与传承影响较为不利。其次,城镇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变迁,使较多年轻人向往城市生活,不愿学习和传承手工艺,离开了非遗传承环境,导致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3.2 社会因素

在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中,非遗的传承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首先,经济结构的调整影响着非遗传承群体的社会传承基础。非遗传承个体如果不能在群体传承过程中获取自身的利益和发展需求,自然会失去生产和传承的主动性,进而影响非遗的群体传承,导致非遗传承链的失衡。其次,科技的发展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也影响着非遗传承群体的社会基础。科技的进步,虽在一定程度上可通过科技手段起到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作用,但非遗活态流变的特性,强调的是其传承发展环境的重要性。科技的运用会影响到非遗群体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其原真性[4]。

3.3 政府及行业因素

目前,我国对于非遗的传承和保护采取的是从国家—省—市—县的四级保护机制,也制定了较多措施及政策。但从实际看,仍存在一定缺陷。我国的现行政策多是针对于人或项目的施予式保护,较多的只关注到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而忽视对传承群体的培育和发展。另外,在行业发展方面,非遗保护多注重物质经济补偿以及个人荣誉的提高,但对非遗项目自身的建设发展缺乏相应的思考,尤其是对传承的文化生态空间以及社会传承基础的规划和建设。在过度的商业化包装和急功近利的经济驱动下,非遗的建设只限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4 非遗传承中“群体性缺失”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

4.1 政策引导

非遗的传承和保护需要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在具体措施保障上,政府应在规划、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把握非遗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建立适应非遗群体传承的政策体系。首先,在非遗传承人的身份认定上,应根据不同非遗项目的特性,不以项目为单位,而应该综合考虑非遗项目与传承人之间的对应特征,结合非遗传承链的传承作用,优先考虑传承链中的边缘群体,启动非遗专项重点调查工程以及名录项目保护工程,同时制定分类保护的规范标准,展开非遗传承人的多层次身份申报认定工作。其次,在资金的扶持上,设立非遗传承群体培育的专项基金,建立非遗群体传承的奖励制度。提供税收优惠和启动资金方面的支持,降低产业发展门槛。

4.2 产业培育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以及全球化和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创新非遗传承形式,以更多、更新的样式进行非遗的产业化开发及建设,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探索互联网+非遗的产业发展模式,将一些非遗项目及产品推向互联网,通过电商平台拓展非遗产业化发展。其次,结合特色小镇以及文化产业建设,建立非遗产业发展基地。选择部分文化底蕴深厚、聚集能力强、营销环境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良好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化发展基地,通过对 “非遗”项目各环节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借助于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建设需要,通过科学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进而形成以非遗产业发展为主体的特色小镇,实现非遗产业的聚集化发展。例如浙江省的黄酒小镇以及木雕小镇等。

4.3 行业组织保障

行业组织是介于行业与政府之间,并起到服务、监督、协调等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在具体的行业组织保障中,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对非遗线索以及项目的系统科学化整理存档,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研讨,在政府对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的制定及实施上献计献策。通过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组织和支持地区民俗文化活动的开展和恢复。举办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活动,宣传非遗保护工作,定期组织非遗群体的交流和培训,妥善协调处理政府、行业、非遗传承群体三者之间的关系,关注非遗传承过程的问题和不良情绪。

4.4 社会认同

非遗项目大多发源和生长于传统社会,扎根于民间。在现今社会变迁下,提高非遗的认同感,增加非遗的普及性,扩大非遗传承的社会基础是非遗传承建设的有效手段。其中,“非遗进校园”是非遗社会认同教育的良好开端。通过“非遗进校园”活动,让代表性项目进校园展示、表演,并逐步地进课堂、进教材、进课程、进学科、进专业,还要进社会。还可以将非遗的宣传教育与新农村建设以及文化礼堂的建设相结合。通过非遗传承人进礼堂、非遗演出进礼堂、非遗展览进礼堂、非遗信息化进礼堂等系列非遗进礼堂活动,设立场所展示代表性项目,丰富文化礼堂建设内涵,同时也增强社会群众对非遗传承的亲切感和认同感[5]。

5 结束语

非遗项目,保护并不是主要目的,重要的是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非遗的传承,除了政府的扶持、行业组织的保障以及社会的认同,更离不开非遗传承群体自身的努力。只有增强非遗“群体性传承”的社会基础,扩大非遗传承的产业链,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在社会的变迁中得以延续和发展。

[1]戚序,赵云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性特征及遴选机制:以梁平竹帘传承群体为例[J].艺术探索,2011,25(3):24-26.

[2]刑莉.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承与文化精神[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3):89-95.

[3]陈静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述评[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77-84.

[4]王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路径检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5(4):63-70.

[5]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比较研究[J].民族艺术,2009(2):12-20.

The Investigation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Group De fi ciency” in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U Jun
(School of Art, Zhejiang Guangsha College of Applied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Dongyang Zhejiang 322100, China)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s a cultural legacy of a living state, under the impact of the existing social structure and the existing protection policies as well as other factors,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bjects mainly focu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epresentative individual heritage", and "the inheritor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lack of attention and protection, which leads to the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uch as "group deficiency". This article mainly goes from the"group" characteristics and connot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on implementation of prot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group deficiency"problem, so it puts forward the protection basic countermeasure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process of "group deficiency", and create an effective way of "group inheritance" atmospher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group deficiency;investig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G122

A

胡俊(1979-),男,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古建筑、建筑设计及理论研究。

E- mail:lwtg1996@163.com.

2016年度浙江省人社厅立项课题(201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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