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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体系化理论体系

李 进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

李 进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目前还没有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学体系当前还没有具有统领性的抽象概念,因此本文主要是对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进行探讨。

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突破方向

在构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除了自身体系的构建之外,也要考虑到相关领域的理论归纳问题。很多任务都和行政法学息息相关。当前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好的结合实际情况,促进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当前学界还在努力寻找突破点。

一、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的困境

(一)缺乏统领性的抽象概念

1.抽象的行政行为

德国行行政法学的研究比较早,因此当前我国的行政法学外形发展与德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德国行政法学中存在行政行为,德国的行政法学正是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德国行政法学体系。可以作为一种参考,同时也要明确这一行政行为概念之间的共同点,比如这是一种学理概念,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要意识到其抽象性。德国行政行为概念是一种较为抽象化的概念,因此会最终导致行政法的形式化[1]。

2.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具有一定的逻辑学术思维,主要的原因是和德国行政法学较为相似,因此这一特点比较明显。目前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处于半抽象的法学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学概念,一般会出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抽象法学概念,而且在法学解释以及研究的过程中,经常使用这一具体的实定法律概念。不过在一些法律的使用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也会作为一个基本特征概念出现,这时候的概念就具有一定的抽象概念也是法学概念。由于其具有双重概念,但是其位置在行政法学教科书中不高,这一地位也无法和德国法学中的行政行为相提并论。

(二)既有概念无法统合新问题

为了适应国家的发展,具体的概念需要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然而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不可作为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的任务出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行政法学也有了一定的进步,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随着新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需要注意几点问题:

1.原来法学方法延长线上的发展变化

在构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立宪这一基础问题,为了实现自由治国,对国家的高权性行为形式更加重视,目前的行政法学则是将权力和非权力作为一个纵轴,横轴是法律以及非法律行为,在这样一纵一横的交错中可以实现框架的运行。不过德国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延伸,因此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则无法适应我国的法律制度需求。一些欧美国家的行政一般是从秩序行政到福利行政一直到保障行政等。会体现出法治国家的治理理念,主要对应的是自由等消极权利。目前的行政行为概念中包含这些内容,不过我国的制度无法将福利行政和担保行政等进行区别,主要是社会发展不均衡引起的[2]。

(三)形式框架难以容纳政策目的

作为一种抽象的学术性理论,行政法学体系有自身的特点,尤其是学术体系和法制度的分离对其有较大的影响。行政法学体系的价值很大,如果把学术放在具体的行政领域法制度中国,行政体系理论会对很多事情造成较大影响。抽象的行政法学体系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前的行政法学体系中政策目的存在定位的困境,虽然这一体系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发展的核心一直是行政目的。

二、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突破方向

(一)关联领域及交互影响关系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需要考虑到国情的特点,并且要具备独特的思考方式,将一些实际的问题真正的融入政策讨论中来。目前的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构建需要兼容法解释功能以及制度设计的功能,在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各种领域内的制度关系,尤其是要将行政法学体系真正的融入到这些关系中去,要明确这些基本关系的作用。

(二)可选的核心概念和关联领域

除了最基本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设之外,也要注意一些相关领域的影响,尤其是在不同的领域中,理论的使用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理论体系构建,需要注意一些结构性的问题,对各个领域有不同的了解能够缓解一些矛盾。面对当前的理论体系建设问题,需要积极导入任务概念,确定好行政任务概念的同时,也要认识到自身所处的历史阶段,并且避免行政法治建设脱离国家走向,这也是目前行政法学研究者比较关注的问题。

三、结论

我国的行政法学发展起步较晚,而且至今为止才二十多年,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目前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无法和一些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提并论。随着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不断建设,能够不断的认识到所处的环境和遇到的问题,掌握足够的知识,才能真正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因此目前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建设既要看到自身的缺点,也要明确其他国家的优势,不断调整建设方向。所以在构建的整个过程中,相对来说比较自由。随着知识体系的不断扩展和成熟,将来的行政法学理论框架也会越来越完善,与之相关的学术也在不断的探讨。

[1]崔俊杰.我国当代行政法治变迁的特色、反思与前瞻[J].行政法学研究,2016(01).

[2]朱芒.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J].清华法学,2015(01).

D922.1

A

2095-4379-(2017)30-0212-01

李进(1997-),女,满族,河北承德人,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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