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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C视角下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

2017-01-27赵胜珍杨长林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教师

赵胜珍 杨长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SPOC视角下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

赵胜珍 杨长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教学中引入SPOC模式,有利于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更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SPOC教学采取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将教学的基础性内容录像化,实践性内容课堂化。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教学改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教学案例的甄选以及现有考核方式的改革。

SPOC;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亦随之发生了重大变革。从慕课到SPOC课程,再从SPOC课程到微课,教育工作者们不断地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这既为我国的法学教学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同时也给法学教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慕课,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简称MOOC),即大规模开放网络课程。这种新的教学模式完全颠覆了我们传统的大学课堂教学模式,从2012年起,慕课教学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的著名大学都开发了相关的慕课平台。如Coursera,edX,Udacity等平台。在我国,主要有清华大学的学堂在线,上海交通大学的“好大学在线”等等。在MOOC的四个关键词中,Open(开放)是核心,Courses(课程)是内容,Online(在线)是时空形式,Massive(大规模)是结果、影响力。[1]慕课教学与传统的大学课堂教学相比,有着明显的优势,比如教学上没有规模的限制、教学开放、成本低、以学生为主导等。慕课教学模式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肯定,但是慕课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不断地暴露出其缺点。比如,由于教学规模较大,几乎没有师生的互动,没有正式的学分认证,学术诚信问题,课程的完成率较低等问题。[2]学者们对慕课教学模式进行反思之后,提出了一种SPOC的教学模式。所谓的SPOC(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简称SPOC),中文意思是“小众私密在线课程”。SPOC课程模式小而精,并能将线上与线下的课堂教学相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模式。SPOC将慕课与课堂面授有机的结合,弥补了慕课教学的缺点。有学者指出,SPOC是MOOC与传统校园教学的有机融合,是针对小规模、特定人群的,通过MOOC资源来改变传统高等教育现状的一种解决方案,其基本形式是在传统校园课堂采用MOOC讲座视频或在线评价等功能辅助课堂教学。[3]SPOC教学方式与MOOC相比有其优势,得到了师生的认可,在我国的各大院校得到了推广。

一、当前刑事诉讼法教学面临的困境

(一)教学理念较落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必修课,同时也是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之后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知识点较多,刑事诉讼法的法条也较多,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教师往往把较多的时间放在对基础知识的讲解上,着重讲解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诉讼理念,教师重点讲解刑事诉讼法条的含义,学生课上抄笔记,课后学生花大量的时间看笔记,背法条。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概念的抽象,法条的枯燥,使得学生慢慢地失去了学习这门课程的兴趣和积极性。

(二)教学方式较单一,学生缺乏对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性认知

传统的实体法教学中,注重对知识点采取“说理”式的教学,在教学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内容分为总论与程序论两大部分,总论部分主要是讲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如刑事诉讼的理念、辩护、回避、证据、逮捕等,程序论主要是讲解整个刑事案件的办案的流程,从立案开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较多,相对刑法而言内容更抽象,传统的“说理”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将每个知识点进行一一的讲解,确实有利于各个知识点的掌握,但是却往往忽视了这些知识点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得学生对于各个知识点缺乏系统性的认识。

(三)过于偏重理论知识讲解,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

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以研究刑事诉讼主体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为其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必须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了解不同的诉讼主体在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学生毕业后,走上了法律工作岗位,但是实践操作能力较差,不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独立办理案件的能力差。传统的理论教学已经不符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不仅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掌握法律职业的技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理应成为教学改革的中心。

二、刑事诉讼法学SPOC教学思路

(一)明确教学改革的目标

刑事诉讼法学SPOC教学改革的重点是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中心。明确的目标定位有利于合理的选择教学的内容。SPOC教学包括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两部分,线上注重对基础知识的讲解,线下课堂上将更多的时间放在实践性教学上。有学者提出了,将教学的基础性内容录像化,实践性内容课堂化的建议。

(二)线上教学的重点

SPOC教学是一种典型性的建构性学习,建构性学习主要是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课前,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主地观看教师制作的视频,传统的课堂教学一般是每节课45分钟,而视频的时间一般要在5分钟到10分钟左右。学生通过视频的学习,主要是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点。同时,线上还要求学生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作业,这样的话,教师就可以根据学生线上的答题情况,合理的安排线下课堂上的教学内容。教师也可以将网络上一些优秀的教学资源引入到教学中,这样可以弥补教师在教学中的不足。

(三)线下教学的重点

线下教学应该突出学生的参与性与主体地位。首先是教师对线上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为学生答疑解惑。另外就是组织学生对刑事案件进行讨论。其中,线下教学中最重要的是要采取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从而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法教学的缺点。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情景教学法等形式,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

三、刑事诉讼法学SPOC教学的主要优势

(一)有利于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在线上线下的教学中,学生经历了“感知—理解—体验—反思”的过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进行线上的学习,不理解的知识点可以反复观看,这是学生对新知识的初步感知,课堂上,学生在参加案件讨论,情景模拟等活动的过程中,学生对知识点不断的理解和建构的过程,也是一个深度学习的过程。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学生成为了教学的参与者,学生的学习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学生从以前的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学生在线下的教学中,学生运用掌握的知识去理解案件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二)有利于合理的安排教学课时,增强知识点的系统性

SPOC教学改革要求更多的时间用在实践教学中,在传统的教学中某一个知识点老师讲解只需要1节课时,但是实践教学组织学生课堂上进行讨论,模拟等活动,可能需要更多的课时,但是根据学校教学改革的需要,压缩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课时,由以前的一周4节,变成了现在的一周3节,一共是54个课时,课时的有限性与教学内容的繁杂产生了必然的冲突,这不利于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SPOC模式破解了传统的教学困境,不失为一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之路。“由于基础性讲授内容已经录像化,教师和学生都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和学习中去。”[4]这样,教师就不只是完成各个知识点的讲解。而是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学生对知识有整体性认知。即教师通过对知识点的梳理,理顺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内在逻辑和脉络,然后通过不同的形式,如图形,表格,思维导图等,讲授给学生,从而增强知识点的系统性,有利于学生体系性思维的培养。

(三)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决定了课程设计的基本思路,学生毕业后,主要的就业去向是到基层的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从往届毕业生的就业去向统计来看,大多学生都是到地方的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因此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所以在设计刑事诉讼法SPOC课程时,必须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可以在教学中采用真实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教师也可以采取情景教学方式。即让学生分担不同的角色进行模拟,可以将学生分成“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组”、“检察院组”、“法院组”等,让学生针对教学的内容进行不同形式的情景模拟,每隔一段时间,小组之间可以互换角色。通过角色的互换可以使学生了解不同法律职业的特点和工作内容。在此模拟过程中,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调能力等都能得到全方位的训练。这些能力都是从事法律职业者不可或缺的,而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却往往忽视了这些能力的培养。这样,也会缩短课本与实践的距离。法学院的专业课程一般是小班教学,人数是40人左右,这样的规模既有利于师生之间的互动,也有利于小组实践活动的开展。通过参与线下的各种教学活动,有利于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有整体性的把握。

四、SPOC模式下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具体步骤

下面我们以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制度为例,讲解SPOC教学模式的具体步骤。

首先,必须明确教学的目的,通过学习,学生必须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学习的重点是:理解辩护律师在诉讼程序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义务,辩护律师如何的行使其诉讼权利,如阅卷权、会见与通信权、调查权证权等,在以前的教学中,教师只是简单的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罗列为若干个小点进行讲解,学生课后反映,其并没有真正地理解辩护律师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如何去行使。通过教学,学生不仅要了解辩护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掌握辩护律在诉讼中如何具体地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

线上课前教学,教师将辩护制度中的“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责任与地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制作成10分钟左右的视频,学生通过课前观看视频,了解辩护制度的基础知识。看完视频后,学生完成网上的作业,作业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基础知识点进行测试,目的是要学生掌握我国辩护制度。测试完成后,学生可以将测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网上与老师进行交流,讨论。

线下课堂教学,根据课程网络系统统计数据的分析,教师有针对性地对知识点中的疑点、难点进行讲解。重点讲解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同时讲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比如会见前如何准备,会见时要注意的问题,会见时如何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等问题。对这一内容,可以采取情景教学法进行教学。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为主导,教师设定一个在看守所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景,由教师在课堂上公布模拟的案情,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一般是5至6人,各小组的学生进行分工配合,经过讨论确定角色的分工,包括辩护律师,律师助理,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课后各小组根据案情进行准备,熟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在学生准备完成后,在正式的课堂教学中,每一小组将按角色进行模拟会见,其他的同学观看完模拟会见后,对模拟会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各抒己见。在模拟会见结束后,教师对这次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价。

课后,要求学生对这次活动进行总结,而且需针对这次模拟活动写出自己的心得。对老师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反思。在整个的情景教学的过程,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被调动起来,学生不仅了解了我国的辩护制度,而且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法的知识有了整体性的认识,并且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得到了提升,从而缩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

五、SPOC教学中应该注意几个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教学改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

SPOC教学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忽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性。毕竟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刑事诉讼法学在该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多,所以,教学中必须处理好教学改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比如对历年真题中的案例分析题,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而对于历年真题中的选择题,因为数量较多,教师可以把其设计成课后的网上作业。对于历年真题中的难题,教师可以在课堂上进行详细讲解。也有学者建议将考题设计成游戏的模式,这样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效率。

(二)注意教学案例的甄选

线下的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是顺利开展实践教学的关键。在以往的教学中,也会采取案例教学法,但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我国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因而必须围绕这一教学学目标来选取案例。并且在教学中,要更多地关注案件的程序,考虑知识的结构性,而不能只单纯地考虑实体法的内容。另外,能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学习热情,也是在选择案例时需加以考虑的一大因素。除了案例教材上的经典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之外,也可以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热点案件。

(三)注意现有考核方式的改革

刑事诉讼法的SPOC教学改革,要求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核心是实现考核方式的多元化,传统的以期末考试作为学生考核重点的终结性评价方式,已经不符合当前教学的需求,必须要注重形成性评价。而形成性评价更多的是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如完成网上的作业的情况,网上的话题讨论,尤其是在课堂上参与讨论的表现以及参加活动中的表现。在教学过程中即时、动态、多次对学生实施的评价,它注重及时反馈,用以强化和改进学生的学习。[5]

[1]桑新民.MOOCs热潮中的冷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4(06):5-10.

[2]康叶钦.在线教育的“后MOOC时代”——SPOC解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01):85-93.

[3]徐葳,贾永政等.从MOOC到SPOC——基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清华大学MOOC实践的学术对话[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4(04):17-18.

[4]王竹.慕课的制作与运行指南——以中国大学MOOC首门法学类课程侵权责任法为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15.3.

[5]赵德成.教学中的形成性评价:是什么及如何推进[J].教育科学研究,2013(03):47-51.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级教改课题(编号:RKJGY1510)。

D925.2

A

2095-4379-(2017)30-0034-03

赵胜珍(1978-),女,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杨长林(1976-),男,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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