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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2017-01-27林粟凤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重刑罪责相适应

林粟凤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论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林粟凤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我国新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其是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很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本文主要从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含义和理论来源、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的适用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求更好的实现我国的立法目的。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社会危害性;立法表现

一、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含义和理论来源

(一)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含义是指: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简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二)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理论来源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为了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中实际上体现出了刑法的三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也是罪行相适用原则的开端。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提出了罪行相称的主要规则:刑罚之苦必须要超过犯罪之利;刑罚的确定性越少,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当两个罪行再联系时,严厉之罪应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在较轻的阶段停止犯罪;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分;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响感情的某些情节予以考虑。还有康德和黑格尔的一些思想等等。

二、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从刑罚体系的角度看

我国当前的刑罚体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和拘役;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和剥夺政治权利;罪责刑相适用的问题在刑罚体系中得以展现。

1.重刑化现象严重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普遍存在着重刑化的特点,这是与我国传统观念与刚刚制定法律时的社会现状息息相关;但是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的不断稳定,我国当前的重刑化色彩并没有减少;虽然说国家在不断地减少死刑犯,但是这一特点仍然还是体现的很明显;重刑化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同时会使刑法的功能减退;对于这一问题还需要我们不断改进。

2.刑种个别化现象严重

当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数罪并罚后最高刑期是25年;但是由于减刑和假释的存在,实际执行一半刑期就可能被释放;无期徒刑和死缓名义上是终身监禁和剥夺生命,但实际就是另一种有期徒刑;只有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厉的刑罚,但一般也是不用的;这使其他刑罚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出现了真空;容易让犯罪人产生即使是犯罪也不会死的念头;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

(二)在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只是阐述了刑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体现出审判原则的特殊化,没有体现出刑罚的特殊性和专属性特征;并且法律规定方面比较抽象,没有相关配套的关于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其他适用规则等等。

(三)法定刑幅度过大

以强奸罪为例,有三年到十年的法定刑,而在这个量刑区间内,犯罪分子所犯刑罚应该给予多大的量刑都是由法官来自由裁量的;这就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同样的犯罪情况由于主审法官不同、犯罪的发生地不同、主审法院不同等等而造成量刑不同,有失公允,违背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三、如何改善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一)适当增加减刑条件。无期徒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一个比较严厉的刑罚,但是其有时候的实际执行期限还不如有期徒刑来的多;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对于无期徒刑适用减刑、假释时都应该对其实际执行期限进行规定;当前我国的刑法中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规定,但我认为还是过轻;当减为无期徒刑时,可以适当增加减刑的条件,以此来弥补无期与死刑之间的真空状态。

(二)在量刑过程中,要注意综合各种因素;不能仅凭主观;法官应该综合考察犯罪分子的心理、家庭状况等,进行量刑;并且可以借鉴西方的判例审判方法;结合已经审判过的其他的类似的案件,进行处罚;实现真正的罪责刑相适应。

(三)对于法定幅度过大的问题,我认为只有修改法律;将法律细化,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来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审判提供法律依据;并能够以此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结语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沿用至今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也是我国刑法规范的精华所在;但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此原则在适用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当前要做的就是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实现刑罚的目的。

[1]贾立军.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中的实现[D].兰州大学,2015.

[2]唐晓龙.论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03).

[3]刘虹.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D].湖南大学,2010.

D

A

2095-4379-(2017)17-0255-01

林粟凤(1996-),女,汉族,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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