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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时代下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的保护

2017-01-27杜洪洲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自由权服刑人员监狱

杜洪洲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论新媒体时代下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的保护

杜洪洲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伴随着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新媒体时代已经来临。互联网思维的普及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于传统意义上通信和通讯的认知,给公民的通信自由注入了新的内涵。又因为服刑人员的人群特殊性,其因违反了法律,人身自由受到了剥夺,故而该人群本应受到保护的通信自由权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笔者希望在明晰现状,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之策。

通信自由权;服刑人员;监狱法

一、新媒体时代下通信自由权的界定

(一)通信自由权的内涵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谓通信自由,它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等其他通信手段传达通信秘密,而免受来自国家权力侵犯的自由。而随着资讯日新月异,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通讯手段也发生着飞快的变化,微信、微博、MSN等即时通讯软件应运而生,因此,仅用列举的办法难以穷尽。故而我们只有从通信自由的目的上加以定义,即该项自由的目的是特定的相互通信的人有权不对第三者透露所传送的资料或意见的内容。①

(二)新媒体时代下通信自由权的性质

笔者认为,在新媒体时代下通信自由的宪法权利性质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信自由权是一种人权。作为人根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人权是通信自由权最显著的标签。它是一种源于自然法的道德权利,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上的效力,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应享有通信自由权,这是人之所以为人而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会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产生内涵与外延上的变化。其次,通信自由权还是一种宪法权利。纵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把通信自由权放到了宪法的高度之上,确认其为宪法的基本权利。实质上,在笔者看来,通信自由与人身自由、表达自由密切相关,通过宪法确认通信自由并形成独立完整的权利体系,一定程度上厘清了通信自由权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地理解这一基本权利。最后,通信自由还是一种公权利。②毕竟,通信自由权是在宪法之中得到了确认的基本权利,其具有更高的权利位阶,拥有最高的效力等级,又因为其在宪法之中得到了体现,故而使得通信自由权在诸多公法领域下的制度构建中也得到了实现。

二、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保护的依据

(一)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首先,通信自由权一直以来均受我国的宪法保护。从历史上来看,不管是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是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亦或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均从不同的角度保障了人民的通信自由权。其次,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我国的《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全方位立体式地架构起了一张针对保障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的保障之网。

(二)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保护的现实依据

首先来说,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社会人,其需要在社会中工作、生活,即使在监狱中服刑的服刑人员也不能脱离社会,如果将这一群体完全封闭起来,绝对地不接触社会,不仅不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也是极不人道的。笔者认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的限制一定要坚持教育和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这也是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体现。通信作为服刑人员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能够很大程度地帮助服刑人员不要与社会完全脱节。通过与外界亲戚朋友的有效沟通,服刑人员能够安心改造,舒缓心中的压力,有利于他们在服刑期满后重返社会。

其次,保障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权也是一种约束监狱管理人员的需要,正所谓“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③。在监狱的环境中,监狱管理人员处于强势地位,而服刑人员处于弱势地位,这一强一弱的对比极易形成监狱管理人员的强权。在有些地方,监狱管理人员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告状,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扣押举报信,这种现象的发生也绝对不是个案。如果能够有效地保护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权,这种公权力的恣意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新媒体时代下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的缺陷

作为与服刑人员权利义务最为密切的《监狱法》,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和鲜明的时代性,其与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以及监狱的日常管理工作息息相关,故而其立法技术的成熟与否,法的价值的冲突协调是否公平,能否称为良法,备受关注。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有权对服刑人员的信件进行检查,但是若信件内容有碍改造,监狱有权扣留。这时,问题便随之凸显而来。究竟何为“有碍改造”?如前文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权的限制理由是出于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对比限制理由,我们不难发现,监狱的限制权限明显超过了宪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限。

(二)监督上的乏力

首先,服刑人员通信自由保护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各个监狱都设有检察院的常驻机构,服刑人员可以向其举报监狱的违法行为或者将举报的信件投入其信箱之中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检察院的常驻人员与监狱人员相互熟识,在很多时候,存在着互相包庇的可能,使得不利于监狱利益的信件无法通过此路径向外反映。

其次,服刑人员通信自由保护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有待加强,虽然《监狱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监狱的管理行为不仅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还要受到来自服刑人员和上级机关的监督。但在实践中,诸多的保障条款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一方面,服刑人员因为自己的检举、举报行为,不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很有可能遭受来自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监狱管理方处于绝对的优势,使得服刑人员唯有服从,不敢违背管教人员的意图。

(三)守法中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公民究竟出于何种原因遵守法律,使社会之中的守法状态成为常态是法治得以最终实现的基础性条件。在客观条件方面,守法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而在主观方面,守法的主体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及素养。前者更多的涉及立法与执法的问题,而后者,即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离不开政府的作为。长时间以来,监狱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服刑人员不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无异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对法律的信仰在该领域也就自然难以形成了。

四、新媒体时代下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保护的路径探索

(一)立法上进行完善

笔者认为,在宪法不能轻易修改的背景之下,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司法机关的职权,通过有关文件来明晰“有碍犯罪改造”的含义,将该概念的范围明确在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产生实质影响,危害监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区间之内。另外,监管人员应根据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对信件进行表面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这在保护了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权的同时也减轻了监管人员的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狱管理方形成强权的可能,保护了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权。

(二)监督上进行完善

首先,我们要改善检察院的监督,有效防止检察院驻监狱的检察人员与监狱管理人员出现同化的问题,引入第三方监督主体,使其既单独地成为一股独立地监督力量,又在一定程度上监督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这一第三方可以是新闻媒体,也可以是社会组织,还可以是普通公众。建立监狱适度开放制度,为第三方监督提供制度支持,从而有效地推动监狱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公开化、透明化;建立社会独立巡视员制度,赋予独立巡视员一定的权力,有效地对监狱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权。

(三)守法上进行引导

如何改变现阶段在监狱中形成的监狱强权,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应强化监狱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推动监狱管理人员学习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狱管理的相关知识,定期面向监狱管理人员,举行法制讲座,法律讲坛,邀请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老师来传授知识,使监狱管理的执法队伍知法、懂法、守法、尚法、用法。其次,应增强服刑人员自身的权利意识,推动服刑人员有组织、成规模的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使他们知道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真正做到悔过自新,还应令他们了解自己依法被剥夺的权利有哪些,未被剥夺的权利有哪些,从而有效地进行改造,有效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注 释 ]

①韩大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22页.

②窦智.新媒体时代通信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与限制[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5.

③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18.

[1]韩大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22.

[2]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43.

[3]王世杰,钱瑞升.比较宪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0.

[4]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18.

[5]苏晓宏.法理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64.

[6]窦智.新媒体时代通信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与限制[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5.

[7]潘丽萍.法的价值理念的主体间性向度——法律信仰何以可能[J].东南学术,2015(2):191.

D

A

2095-4379-(2017)17-0130-02

杜洪洲,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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