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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监察法框架下国家各级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及其职能

2017-01-27张昊正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行政监察监察机关职责

张昊正

郸城县第一高级中学,河南 郸城 477150

试论国家监察法框架下国家各级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及其职能

张昊正

郸城县第一高级中学,河南 郸城 477150

为弥补现有监察制度不足,使国家监察机关有效行使反腐倡廉职能,作者在认真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应该制定《国家监察法》的角度对国家各级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及职能进行了理论上的思考分析,相信对推动制定完善《国家监察法》会有所帮助。

国家监察法;性质;地位;职能

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来维护和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弥补现有监察制度的不足,满足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的现代化。党和国家以史为鉴、与时俱进,以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为指导思想,进行了监察制度改革,此次改革的要点之一应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并列入立法议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以保证制度运作的长期稳定和长效高效。因此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确定,由中央纪委牵头抓总,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

国家监察法是国家监督领域的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其应该调整的关系主要包含: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国家监察机关内部的关系。为了科学合理地调整这些关系,国家监察法应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和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以及对国家监察机关本身的监督、对国家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机制进行周密的设计和规范,以保证国家监察机关既有效行使反腐败职能,又防止其滥用权力。

在尚未完善制定《国家监察法》时,我们应当遵从《行政监察法》来了解国家监察机关的的性质、地位及其职能。

一、监察机关的性质

监察机关是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而专门设立的机构,其目的是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依法行政。以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秩序,改进行政现状,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可以这样界定:

从产生和监督权责看,国家监察机关不再等同于行政监察机关,而未来国家各级监察机关与“一府两院”一样,是直接由本级人大产生,是作为独立的监察对象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体制上,未来国家监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应该更具有领导性。从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能看,国家各级监察机关将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行使反腐败的全部职能,以体现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

二、监察机关的地位

《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监察机关的地位由此得以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也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规范了领导体制、划清了管辖范围、确定了职责权限和机构设置等,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的更加清晰。在2016年进行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以后,国家监察机关和纪委合署办公,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在本级人大的监督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国家法律监督和反腐败职能,保证各级监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在国家机关序列中,监察委员会应当处于与一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平行的地位,即在一级人大之下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格局。在这一定位下,监察委员会可以依照《国家监察法》及相关法规独立行使监察职能,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以充分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保障监察效能的实现。

三、监察机关的职能

关于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可以参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为其确定三大职责。第一是监督检查的职责,监督对象是公职人员,监察内容是依法履职、廉洁从政、秉公用权及道德操守等情况。第二是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展开调查,主要包括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及浪费国家资财等。第三是对调查结果作处置决定,如果涉嫌犯罪,移送至检察机关由其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这些职责,国家监察法在立法上应该加以明确,同时可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及需要加以适当补充。比如当前《行政监察法》为行政监察机关规定了五项职责,即检查守法、执法职责,受理控告、检举职责,调查处理违纪职责,受理申诉职责及其他法定职责。这些职责中有些职责可经过一定修改转化为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为上述三大职责的补充。

四、总结

要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推行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国重视法律的基础上,《行政监察法》已不能满足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行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势在必行的。把握好五点立法思路:以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为核心目标;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遵循顶层设计与试点经验相结合的思路;重视域外有益经验与我国实际国情的有机结合;处理好《国家监察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同时循着时代的发展,总结历史经验,立足当下现状,发展未来趋势,制定出符合我国特设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监察法》。

[1]姜明安.国家监察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17.03.

[2]马岭.关于监察制度立法问题的探讨[J].法学评论,2017.03.

D63

:A

:2095-4379-(2017)28-02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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